弊。其客商鹽貨,從便相參發』」賣。四月二十六日,中書 省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山東之鹽,元統二年,戶 部呈:「據山東運司准濟南路牒,依副達魯花赤完者、 同知闍里帖木兒所言,比大都、河間運司改設巡鹽 官一十二員,專一巡禁。本部詳,山東運司歲辦鈔七 十五萬餘錠,行鹽之地,周圍三萬餘里,止是運判一 員,豈能遍歷,恐」私鹽來往,侵礙國課。本司既與濟南 路講究便益,宜准所言。中書省令戶部復議之。本部 言:「河間運司定設奏差一十二名,巡鹽官一十六名, 山東運司設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設巡鹽官, 外據元設奏差內減去一十二名,具呈中書省,如所 擬行之。」
元統三年,議准:「山東運司銓注局官,散賣食鹽。」又准 「四川行省申奏,停閣帶辦餘鹽。」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元統 三年二月,又據山東運司備臨胊沂水等縣申,本縣 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係食鹽地方,後因改為行鹽, 民間遂食貴鹽,公私不便。如蒙仍舊改為食鹽,令居 民驗戶口多寡,以輸納課鈔,則官民俱便,抑且可革 私鹽之弊。」運司移文分司并益都路及下滕嶧等州, 從「長講究,互言食鹽為便。及准本司運使辛朝列牒 云:『所據零鹽,擬依登、萊等處,銓注局官,給印置局,散 賣於民,非惟大課無虧,官釋私鹽之憂,民免刑配之 罪』。」戶部議:「山東運司所言,於滕、嶧等處增置十有一 局,如登、萊三十五局之例,於錢穀官內通行銓注局 官,散賣食鹽,官民俱便。既經有司講究」,宜從所議,具 呈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四川之鹽,元統三年四川 行省據鹽茶轉運使司申,至順四年中書坐到添辦 餘鹽一萬引外,又帶辦兩淛運司五千引,與正額鹽 通行煎辦,已後支用不闕,再行議擬。卑司為各場別 無煎出餘鹽,不免勒令竈戶承認規劃,幸已足備以 後年分,若不申覆,誠恐竈「戶逃竄,有妨正課。如蒙憐 憫,備咨中書省,於所辦餘鹽一萬引內,量減帶辦兩 淛之數。」又准分司運官所言云:「四川鹽引,俱在萬山 之間,比之腹裡、兩淮,優苦不同,又行帶辦餘鹽,竈民 由此而疲矣。」行省咨呈中書省上奏,得旨,權以帶辦 餘鹽五千引停閣之。
元統 年,詔命王都中為兩淮都轉運鹽使,《鹽法》遂 修。
按《元史順宗本紀》不載。 按《王都中傳》:「元統初,朝廷 以兩淮鹽法久壞,詔命都中以正奉大夫行戶部尚 書、兩淮都轉運鹽使,仍贈襲衣、法酒。都中既至,參酌 前行於兩淛者,次第施行之,鹽法遂修。」
至元元年權罷諸路餘鹽額詔四川於鹽井仍舊造鹽餘井聽民煮造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三月甲辰、山東、河間、兩 淮、福建四處增鹽課一十八萬五千引。中書請權罷 徵,止令催辦正額。閏十二月乙酉。詔四川鹽運司於 鹽井仍舊造鹽,餘井聽民煮造,收其課十之三 按 《伯顏傳》,伯顏拜中書右丞相。進封秦王。至元元年。伯 顏贊帝率遵舊章,奏減河間、兩淮、福建鹽額歲十八 萬五千有奇,帝允而行之。
至元二年,議准「改正濟南路食鹽,及咨議陝西諸鹽 政,量減廣東所辦餘鹽。」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三月甲戌,復四川鹽井之禁。」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至元二年,御史臺據山東肅」
政廉訪司申:「准濟南路備章丘縣申,見奉山東運司 為本司額辦鹽課二十八萬引,除客商承辦之外,見 存十三萬引,絕無買者,將及年終,歲課不能如數。所 據新城、章丘、長山、鄒平、濟南,俱近鹽場,與大小清河 相接,客旅興販,宜依商河滕、嶧等處改為食鹽,權派 八千引,責付本處有司,自備蓆索腳力,赴已擬固堤 等場,於元統三年依例支出,均散於民」等事,竊照山 東運司,初無上司明文,輒擅散民食鹽,追納課鈔,使 民不得安業。今於至元元年正月、二月,兩次奉到中 書戶部符文,行鹽食鹽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樁配於 民。本司不遵省部所行,寢匿符文,依前差人馳驛督 責州縣,臨逼百姓,追徵食鹽課鈔,不「無擾害,據本司 恣意行事,玩法擾民,理應取問,緣繫辦課之時,宜從 憲臺區處。又據監察御史所呈,亦為茲事。若便行取 問,即繫辦課時月,具呈中書省區處。」戶部議呈:「行鹽、 食鹽,已有定所,宜從改正。若准御史臺所呈,取問運 司,卻緣鹽法例應從長規畫,似難別議。」中書省如所 擬行之。 陝西之鹽,至元二年九月,御史臺准陝西 行臺咨,備監察御史帖木兒不花建言:「近蒙委巡歷 奉元東道至元元年各州縣戶口,額辦鹽課,其陝西 運司官,不思轉運之方,每年豫期差人,分道齎引,遍 散州縣,甫及旬月,杖限追鈔,不問民之有無。竊照諸 處運司之例,皆運官召商發賣,惟陝西等處鹽司,近 年散於民戶,且如陝西行省食鹽之戶,該辦課二十 萬三千一百六十四錠有餘,於內鞏昌、延安等處,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