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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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茶、酒、醋、礬、硝、鉛粉、黑錫粉、錫石膏、商稅窯課等諸 色課、俱折收金銀錢鈔。又按《會典》十八年、令各處 魚課皆折收金銀錢鈔

洪武二十三年,定商稅「三十稅一」之限。及起解收貯 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一應課鈔,除本處存用外,其 餘俱解本布政司官庫收貯。」又令「各處稅課司局,商 稅俱三十分稅一,不得多收。」又按《會典》二十三年 「榜諭各處稅課司局巡攔,令計所辦額課,日逐巡辦, 收於司局,按季交與官攢,出給印信收票,不許官攢 侵欺,致令巡攔賠納,違者重罰。」

洪武二十四年,立「塌房停積商貨投稅之法。」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三山門外塌房,許停積各處 客商貨物,分定各坊廂長看守,其貨物以三十分為 率,內除一分,官收稅錢,再出免牙錢一分、房錢一分, 與看守者收用。貨物聽客商自賣。其小民鬻販者,不 入塌房投稅。」

洪武二十六年,定龍江大勝港抽分竹木之制。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龍江大勝港俱設立抽分 竹木局。乃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按月給與禁 軍孤老等燒用竹木等物,堆垛在場。令各局按旬奏 申知數,遇有用度,以憑計料揀定數目,度量關填,勘 合支撥。如營造數多,抽分不敷,奏聞給價收買,或差 人砍辦,三分取一,蘆柴、蘆草、稻草、茭苗、莗蔂草,三十 分取一,杉木、軟篾、棕毛、黃藤、白藤,十二分取二,松木、 松板、杉篙、杉板、檀木、黃楊、梨木、雜木、檐柸、鋤頭、柄竹、 掃帚、茭苗、苕帚、貓竹、水竹、雜竹、木炭、煤炭竹、交椅、筀 竹、黃藤、鞭桿、木柴、箭竹,三十分取二。」蘆葦柴。

洪武二十七年,免「軍士住官房賃錢。」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令各處城市沒官房屋,但係軍 官,軍人住者,不許取賃錢。」

洪武三十年,罷懷慶一帶魚課。

按:《明會典》「三十年,令自懷慶以下至沙河口一帶黃 河兩岸,聽從百姓採取魚鮮食用,不收課程。原設河 泊所,革去魚課,開除魚戶,發回有司當差。」

成祖永樂元年奏免稅民間日用之物又有司請徵西洋剌泥國來朝與民互市稅不聽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奏准,凡軍民之家,嫁娶喪祭時 節,追送禮物染練,自織布疋,及買已稅之物,或船隻 車輛,運自己物貨,并農用之器,各處小民挑擔蔬菜, 各處溪河小民貨賣雜魚,民間家園池塘採用雜果, 非興販者,及民間常用竹木蒲草器物,并常用雜物, 銅錫器物,日用食物,俱免稅。」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十月,西洋剌泥國回回哈只馬、 哈沒奇等來朝,因附載胡椒與民互市,有司請徵其 稅。上曰:「商稅者,國家抑逐末之民,豈以為利?今夷人 慕義遠來,乃侵其利,所得幾何,而虧辱大體多矣。」不 聽。

永樂三年,令「遼陽稅課司稅課減半。」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永樂六年,設抽分局,定六畜場塌房課鈔則例。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設通州白河、蘆溝、通積、廣積、抽 分五局。又按:「《續通考》,六年,令六畜場塌房課鈔,江 東宣課司帶收進納二名或四名,看管順天府及二 縣,拘集各行,依時估計物貨價值,照舊折收鈔貫。仍 造冊二本,一本發都稅司,一本送部查考。」巡視塌房 御史務,「禁管店小腳,不得攬納客商課程,以不堪鈔 抵數送官,及邀截客貨,騙害商人。其收稅則例,上等 羅緞,每疋稅鈔二十五貫,牙錢鈔二十五貫,塌房鈔 二十五貫。中等羅緞,每疋稅鈔一十五貫,牙錢鈔一 十五貫,塌房鈔一十五貫。下等羅緞,每疋稅鈔一十 貫,牙錢鈔一十貫,塌房鈔一十貫。上等紗綾」錦每疋, 青紅紙每一千張,篦子每一千箇,稅鈔六貫七百文, 牙錢鈔六貫七百文,塌房鈔六貫七百文。中等紗綾 錦每疋,細羊羔皮襖每領,黃牛真皮每張,扇骨每一 千把,稅鈔五貫,牙錢鈔五貫,塌房鈔五貫。青三梭布 每疋,紅油紙每八千張。冥衣紙每四千張。鐵鍋每套 四口,藤黃每斤稅鈔四貫,牙錢鈔四貫,塌房鈔四貫。 褐子綿細每疋毛皮襖氈衫每領乾鹿每箇稅鈔「三 貫四百文,牙錢鈔三貫四百文,塌房鈔三貫四百文。」 官絹官三梭布每疋絨線每斤五色紙每四千五百 張,高頭黃紙每四千張,稅鈔三貫,牙錢鈔三貫,塌房 鈔三貫。小絹白中布青匾線夏布每疋手帕每連三 箇。手巾每十「條,皮褲每件,小靴每套三雙。板門每合 嚮銅每斤連五紙,每千張,連七紙每一百五十張,稅 鈔一貫,牙錢鈔一貫,塌房鈔一貫。青大碗每二十五 箇,青中碗每三十箇,青大碟每五十箇,稅鈔七百四 十文,牙錢鈔七百四十文,塌房鈔七百四十文。」洗白 夏布青綠紅中串二布每疋包頭每連二十箇,氈條 每條大碌銅青碌枝條碌生熟銅蘇木、胡椒、川椒、黃 蠟、麻菇、香蕈、木耳每斤酒罎土酒海每箇,青中碟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