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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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鈔并抽分布疋,及按月該納房鈔,俱為除免。」 景泰三年,蠲貴州水銀課,減遼陽稅課。再定車輛納 鈔法。

按《明會典》,「凡水銀課,景泰三年奏准蠲除貴州思卭 江長官司原額水銀課,其婺川縣板坑水銀場局水 銀如舊。」又按《會典》:「三年令遼陽稅課司稅課減半。」

又按《會典》三年題准,騾騾車每輛納鈔八貫,牛車

每輛納鈔四貫。單牛車每輛納鈔二貫。馱煤等項騾 騾,每頭各納鈔一貫。

景泰四年,定淮、麴投稅之例,減「張家灣課鈔。」

按《明會典》:「四年,令張家灣宣課司并在京都稅司,凡 遇客商淮麴投稅,每百分取二,送光祿寺。准塌房條 稅課鈔,每歲所送止十五萬斤,如有餘,存留下半年 之用。」又令張家灣宣課司,課鈔減半。

景泰五年,嚴正陽門等宣課司抽貨,詐稱「家人」、「私充 牙行」之罪。

按《明會典》五年令正陽門等宣課司,一應雜貨,輪日 挨次,於條由內開寫「普安等三店卸賣。」其給賜各官, 福順等店,亦照例每店僉大戶二名看管,按季更替。 該抽貨物,各官親自斟酌抽取,不許容留親戚,詐稱 家人,在店攪擾。仍行巡視塌房御史訪察禁革。但有 更易姓名,營求看店,及私充牙行者,軍發邊衛充軍, 民發口外為民

景泰六年,定差委監收船料官,令湖廣編定魚戶。 按「《明會典》六年,差南京戶部主事一員,於上新河監 收船料鈔。又令河西務臨清、淮揚蘇杭及九江金 沙洲監收船鈔主事,俱取回各府,委佐貳官一員,每 每歲輪收,仍行各處巡河,或巡按御史提督兼管。」 又按「《會典》六年,令湖廣等布政司各委官取勘魚戶, 凡新造」船有力之家,量船大小,定與課米,編入冊內, 以補「死絕業戶課額。」

景泰七年,定九門收鈔差役人數。

按《明會典》:「七年,令京城九門收鈔鋪戶。每季各門止 役三人。」

英宗天順元年定河泊所魚戶補替及各處該辦課程法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各處河泊所業戶逃亡事故 者,有司查勘,以新增續置船隻罾網,照名補替。」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各處稅課司局該辦課程,照 永樂年間舊額徵收。其課鈔不及萬貫者,俱革罷,令 所在有司帶管。」

天順 年、設「保定抽分局。」

按《明會典》:「凡保定抽分,天順間設唐縣委官一員,前 去倒馬關,會同抽分木植三十分抽六分,本部差官 賣銀,發唐縣官庫收貯聽用。」

憲宗成化元年罷蘇淮等處船料鈔令各處商稅錢鈔兼收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罷蘇州、淮揚、臨清、九江、金沙洲 等處收船料鈔。」又按《會典》:「元年,令京城九門并都 稅、宣課等司及各處商稅等項課,俱錢鈔中半兼收, 每鈔一貫折收銅錢四文。」

成化二年,差委官員於九江等處監收錢鈔。

按:《明會典》:「二年,差主事二員,於九江金沙洲監收錢 鈔,定為則例。候一年滿日,該府各委佐貳官一員,照 例輪收。」

成化三年,令「蘇、杭二府各委官監收錢鈔。」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四年,始差內官監抽木植,罷蘇杭等處鈔關。 按《明會典》:「四年,內官監奏准,每年差太監一員,往真 定府,會同本府委官抽印木植,造辦家火。」又按《會 典》:「四年,罷蘇杭金沙洲九江四處鈔關。」

成化五年,定額外擅抽私占關隘等罪,及有衛所名 號,「河船不在收鈔」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令京城九門并通州等處抽分局廠, 例不該抽之物,不許擅取。又令順天、保定、河間等府, 凡皇親公主并內外官員名下管莊佃戶人等,占守 水陸關隘抽分,勒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 衛永遠充軍。又按《會典》五年,令河西務監收船鈔 官,凡載官糧物并運糧河船,有衛所名號往回,俱不 在《收鈔》之例。

成化六年,通州五處抽分局,各差科道監收。復設「金 沙洲鈔關。」

按《明會典》,「凡通州等五處抽分竹木局」,「成化六年,令 每處差主事、給事中、御史各一員,按季更換,每月初 六日各造冊,與本局官同復命。」又按《會典》:「六年,復 設金沙洲鈔關,令該府官輪收。」又按《會典》,凡收稅, 「成化六年,令每鈔一貫折收銅錢二文」,又令商稅課 照舊收鈔。

成化七年,「設各抽分司。定竹木抽銀之等。」

按《明會典》,「凡杭州、荊州、太平抽分,成化七年設。每歲 本部都水司差官各一員管理。凡竹木等物,每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