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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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稅鈔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四兩二錢五分五釐。 米麥九百四十四石八斗八升八合五勺。海𧵅五千 七百六十九索二十手

貴州稅鈔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三貫二百九文。 又按《續文獻通考魚課數》:「萬曆六年課鈔:直隸永平 府鈔一萬七十三貫六百文。保定府鈔四千七百七 十一貫七十文。河間府鈔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七貫 七百六十文。大名府鈔七千七百一十貫五十一文。 應天府鈔九萬九千四十九貫一百三十文。」

蘇州府鈔二千一百七十四貫四百文。解南京戶部 松江府鈔五百五十七兩四錢六分三釐。解部常州 府鈔三萬四千九百八十一貫九百五十五文。銅錢 六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文。解南京戶部鎮江府鈔五 千一百六十四貫。解南京戶部廬州府鈔二萬六千 三百八十二貫五百文。解部揚州府鈔一十二萬一 千五百一貫三百三十二文。存留太平府銀一百一 十七兩二錢四分八釐解部

浙江鈔一十八萬二千九百六十九貫六百二十文。 江西、銀、一千四百八十兩五錢三分解部

《湖廣》、鈔、一百二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四貫

《福建》、銀七千一百兩

山東鈔、三百四十四貫

《河南》鈔、七千二百六十八貫七百四十二文

陝西鈔、二萬三千九百一十二貫九百四文

《廣西》鈔、二千七十九貫五百三十文

四川銀三百三十七兩五錢七分九釐。解陝西、 雲南、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七錢八釐。米麥、三百五 十石五斗

萬曆七年,始立「稅票,繳部磨對。」定「各鈔關照例筭銀, 按季解部」之格。

按《明會典》「凡設關差官。」「萬曆七年題准,七鈔關收商 稅銀兩,除稽考文簿照舊填報外。仍立稅票,將納過 錢鈔銀兩照簿填給船商,徑投所在官司收候。每季 解銀備造一冊,并原收稅票送部磨對。」 凡收鈔規 則:萬曆七年題准、各鈔關解納本色錢鈔以後照例 筭銀,按季總委附近州縣官員,給文定限解部。行崇 文門及九門鹽法委官處,公同收買錢鈔,送廣惠庫 交納。不得仍差庫役人等領買,以致興販遲延。 萬曆八年題准:淮安倉主事兼管批立稅票,各關歲 入之數。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將淮安府四稅行管理淮安倉 主事兼管,批立稅票,給發委官,驗數收銀貯庫,聽撫 按作正支銷。如有餘,類解太倉。

按:《春明夢餘錄》:「歲入賦額,其載在《會典》」者不開,據萬 曆八年「《太倉考》所載錄之備考。」

崇文門宣課分司約解商稅正餘銀一萬六千六百 六十二兩一錢六分,銅錢一千八百八十七萬七千 七百十六文。豬牙稅銀二千四百二十九兩

張家灣「宣課司約解商稅正、餘銀二千四百七十九 兩二錢,銅錢二百八十八萬七千七百六十二文; 河西務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一萬四千六百三十 三兩六錢八分。」

臨清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四萬四千七百七兩一 錢一分零

《滸墅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一萬七千三百七十六 兩五錢六分零

《九江》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一萬九百九十兩三錢 二分零。

淮安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一萬一千四百一十四 兩六錢三分零

揚州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九千六百七十八兩九 錢七分零

《北新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三萬六千八百三十九 兩四錢三釐。

《泰山》《香稅》銀、二萬兩

萬曆十年鑄印給「崇文門」、通州二草場。江西督撫奏 委贛州府通判專理兩關稅務。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崇文門、通州二草場,每年徵收 稅銀,解太倉、寶和二店交納。俱用白頭文書,不便稽 查。比鈔關例、鑄給「二分司關防各一顆,付各委官收 掌。」

按《贛州府志》:「十年,督撫張公煥奏改本府捕盜通判, 專理兩關稅務,其巡捕事以清軍同知兼之。先是司 關者輪委南、贛二府佐貳,逐季更代,至是始定專官 之議。」

萬曆十一年題准商貨分別收稅之例、查革無名課 稅。

按:《明會典》凡收稅:萬曆十一年題准行河西務管關 主事,凡商貨係進京者,本關給與紅單,赴崇文門宣 課司,併納正、條、船三稅。其不係進京,發往四外賣者, 本關止收正稅,將條、船二稅俱與除免。 又議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