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3 (1700-1725).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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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司。

宣和五年,委諸州通判拘收鈔旁定帖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 所收鈔旁定帖錢。除兩浙路隸應奉外,餘路並逐州。 委通判拘收。與發運司充糴本。」

宣和七年,以歲歉權免諸稅。提舉常平楊連奏「蠲牛 稅二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以歲歉之 後,用物少而民艱食,在京及畿內油炭、麪、布絮稅,并 力勝錢並權免。提舉京東常平楊連奏:「本路牛價貴, 田多荒萊,請令販牛至本路者,仍給文憑蠲稅,俟二 年足如舊。」從之。

宣和 年,罷礬稅比較增虧法,又議民輸免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宣和間,礬稅舉 比較增虧賞罰,未幾,以擾民罷。又按《志》:自夏人叛 命,諸路皆謀進築,陝以西保甲皆運糧。後童貫又自 將兵築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窮討深入,凡六七年。宣 和末,饋餉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時邊臣爭務開 邊,夔峽嶺南不毛之地,草創郡邑,調取於民,費出於 縣官,不可勝計。最後有燕山之役,雄、霸等州倉廩皆 竭,兵士饑忿,有擲瓦石擊守貳,刃將官者。燕山郭藥 師所得,常勝一軍,計口給錢廩,月費米三十萬石,錢 一百萬緡,河北之民力不能給,於是免夫之議興。初, 黃河歲調夫修築埽岸,其不即役者輸免夫錢。熙、豐 間,淮南科黃河夫,夫錢十千,富戶有及六十夫者,劉 誼蓋嘗論之。

欽宗靖康元年詔諸路提刑準舊法釐定稅額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靖康元年,詔都 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臣僚上言,「祖宗 舊制并政和新令場務立額之法,並以五年增虧數 較之,併增者取中數,併虧者取最高數,以為新額,故 課息易給而商旅可通。近諸路轉運司不循其法,有 益無損,致物價騰踴,官課愈負。請令諸路提刑下諸 郡準舊法釐正立額。」詔依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