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五月辛卯。詔立燕京平準庫。 以均平物價。通利鈔法。」
至元元年春正月己亥立諸路平準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始立常平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立義倉於鄉 社,又置常平於路府,使饑不損民,豐不傷農,粟直不 低昂,而民無菜色,可謂善法漢唐者矣。」今攷其制:常 平倉「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豐年米賤,官為增價 糴之,歉年米貴,官為減價糶之。」
至元八年,增價和糴。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驗各路糧 粟價直。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 石。」
至元十三年,立諸路回易庫。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春正月壬申,立回易庫於 諸路,凡十有一,掌市易幣帛諸物,敕大都路總管府 和顧和買,權豪與民均輸。」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乙巳,覈諸路平準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冬十月戊申,立「和林平準庫。」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發鈔銀付江南各省。與民互市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夏四月甲申。忻都奏「發 新鈔十一萬六百錠。銀千五百九十三錠。金百兩。付 江南各省。與民互市。」
武宗至大二年詔隨路立平準行用庫及常平倉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九月庚辰,頒行至大銀 鈔。詔隨路立平準行用庫,買賣金銀倒換昏鈔,或民 間絲綿布帛赴庫回易,依驗時估給價。隨處路府州 縣設立常平倉,以權物價,豐年收糴粟麥米穀,值青 黃不接之時,比附時估減價出糶,以遏沸湧。金銀私 相買賣及海舶興販金銀銅錢絲綿布帛下海者並」 禁之。平準、行用庫、常平倉,設官皆於流官內銓注。
仁宗延祐七年鐵木迭兒請免董和市不謹官仍徵其元直不許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延祐七年, 「鐵木迭兒言和市織幣薄惡,由董事者不謹,請免右 丞高昉等官,仍令郡縣更造,徵其元直。不許。」
文宗至順二年中書省臣請遣官齎鈔錠鹽引優價和糴從之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冬十月丁巳,中書省臣 言,宜遣官齎鈔十萬錠,鹽引三萬五千道,於通、漷、陵、 滄四州優價和糴米三十萬石;又以鈔二萬五千錠, 鹽引萬五千道,於通、漷二州和糴粟豆十五萬石;以 鈔三十萬錠往遼陽,懿、綿二州,和糴粟豆十萬石。」並 從之。
順帝至正十四年詔和買馬於北邊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四年三月,詔和買馬於北 邊,以供軍用,凡有馬之家,十匹內和買二匹。」
明
太祖洪武元年命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時估定其物價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元年,令兵馬司并管市司,二日 一次較勘街市,斛斗、秤尺,并依時估定。其物價在外 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領市司。」
洪武二年,禁官司不得指「和顧和買」、擾害於民。又定 時估、及較勘斛斗秤尺之法。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 以和顧和買擾害於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時 值對物兩平收買。或客商到來中買物貨,並仰隨即 給價。如或減駮價直及不即給價者,從監察御史、按 察司體察,或赴上司陳告,犯人以不應治罪。」 又定 時估,仰府州縣行屬務要每月初旬取勘諸物時估, 逐一覆實,依期開報,毋致高抬少估,虧官損民。上司 收買一應物料,仰本府州縣照依按月時估,兩平收 買,隨即給價,毋致虧損於民,及縱令吏胥、里甲、鋪戶 人等,因而剋落作弊。 又按《續通考》二年令:「凡斛斗 秤尺,司農司照依中書省原降鐵斗鐵升,較定則樣 製造,發直隸府州,及呈中書省依樣製造,較勘相同, 發下所屬府州。各府正官提調,依法製造較勘,付與 各州縣倉庫,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鋪之家,須要赴官 印烙,鄉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與《官降》相同,許令行 使。」
洪武二十六年、令較勘在京倉庫合用斛斗秤尺。又 定州縣按月申報民間市肆買賣價值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官民人等行使 斛、斗、秤、尺,已有一定法則,頒行各司府州縣收掌,務 要如式成造,較勘相同印烙,降民間行使。其在京倉 庫等處合用斛、斗、秤、尺等項,本部較勘印烙發行。」 又按《續通考》二十六年定,凡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