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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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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咨部查核,一面徑行各屬,照價徵銀解司,委官採買解部,不得僉報累民 。又議准,各省兵馬需用豆草,在省城責成布政司,在各府責成府佐,動支正項錢糧,照依時價,官買官解,堆貯倉場,經收經放,年終報部核銷 。又議准山西潞紬機戶,每十年一派,三年一解,以九年為始,隨時估價,永著為令。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順治十一年

諭徵收錢糧,各督撫嚴飭有司,務遵部頒《較定法馬》。

有私自增加者,不時察參。

時估順治十一年題准直省應徵本色價值各載入《易知》由單。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順治十二年題准較製鐵。」

斛,頒發直省各一張。布政司照式轉發糧道各倉官、較製收糧,永遠遵行

時估順治十二年題准、京師需用豆草、令崇文門、大興宛平等官、責成商人承買備用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順治十五年,覆准各關量。」

「船秤貨,務使秤尺準足,不得任意輕重長短。」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時估,順治十六年題准通州草」

廠、歲派解草八十萬束。供應會同館及通鎮各營。分派天津道買解一萬束。河西務關買解十萬束。撥務關稅銀、給天津道、轉發河間各州縣買解六十萬束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順治十七年覆准起解錢。」

糧,令管解官面驗,部頒法馬左右分兌,以杜私弊。

刑部《戶律市廛》順治十七年議准,凡豪強滿洲霸佔市井貿易,及滿洲家人強買市物者,該城御史查參重處。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權量,康熙元年題准直省尺斗。」

等秤、俱照部頒前式、畫一遵行。違制者究處。又較準新造《法馬》、通行內外衙門遵用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刑部戶律市廛,康熙六年議准,凡在外王

公、將軍、文武官員家人,有霸佔要地關津,用強貿易、欺壓詐害商民者,事發,在原犯之處,枷號三個月。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鞭一百。其主係王,罰銀一萬兩。係公,罰銀五千兩。管理家務官,俱革職。係將軍,都統、護軍統領、副都統及督撫、提鎮文武官員,俱革職。其該汛文武各官,不行查獲者,各降一級調用。如兵民商人指稱王公文武官員之名,強行欺壓者,為首之人照《光棍例》治罪,貨物入官。此等事發,委官稽察,徇庇不據實回報者,俱革職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時估》。康熙九年題准採買物料。」

多開價值,「布政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若有司不送上司驗視,竟行解部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課程時估》。康熙十四年議准各省採

「買米豆草束,估價俱照督撫所定停止,戶部駮查。如估價多開者,原估官革職提問,轉申官降四級調用。奏銷督撫降二級調用。督撫司道府官通同多估者,俱革職提問。司道府官查出督撫查參者免處。其餘估計零星雜項,經部駮重佑,仍不確照時價,妄行浮開者,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 。」 又議准:採買芻粟「物件,不發現銀及給價短少者,州縣官革職拿問。司道府官明知不報,亦革職拿問。已經詳報督撫不行題參者,革職。」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刑部戶律、市廛。康熙十八年議准,凡內府、

佐領,以及內外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有領本霸佔要地關津,不令商民貿易,依勢欺陵者,事發,在原犯處所立斬。若係內府佐領下人,將該管官革職。係宗室王以下、公以上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郡王罰銀五千兩,貝勒罰銀二千五百兩,貝子罰銀一千三百兩,公罰銀七百兩。仍交與宗人府從重議處。其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在外王等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降為郡王等王,係郡王等王罰銀五千兩,降為公。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大臣官員家人,伊主俱革職。其霸佔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