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包加料銀三錢。魚苗船、販賣滿貫船曰「全苗」 ,徵二料銀二十五兩。本地裝載船曰「半苗」 ,曰「划苗」 ,各止徵一料銀十七兩五錢 。茶稅:上則茶每百觔稅銀三錢,中則茶每百觔,稅銀一錢,下則茶每百觔稅銀三分。
贛關商稅,上水貨物稅銀,自三釐九毫零起至九錢一分九釐一毫止;下水貨物稅銀,自一釐一毫零起至一兩七錢五分九釐五毫止。竹木等雜貨,有臨關抽稅,俱照《部頒則例》徵收。鹽稅每引五包,每包五十觔;正稅三分四釐二毫,每百引六分八釐四毫,水面每引二釐七毫;太平橋關商稅,上水貨物稅銀,一釐起至二兩六錢止;下水貨物稅銀四釐五毫起至二兩六錢止。凡由贛關徵正稅一兩者,本關抽銀二分。部餉每貨百觔抽銀二釐;料銀每貨百觔,上水抽銀四釐,下水抽銀二釐。以上三項,併入正稅支解。膳夫每貨百觔抽銀一釐。船料每船一隻,上水抽銀八分,下水抽銀二分。以上二項,抵充雜稅起解《遇仙橋》上水貨物稅銀四釐五毫,起至一錢五分止;下水貨物稅銀六釐,起至一兩七錢四分止。「浛光廠」 上水貨物稅銀一釐八毫,起至一錢五分止;下水貨物稅銀三釐,起至一兩七錢四分止。
西新關商稅凡貨物俱照部頒款額徵稅凡考核。康熙二十五年議准「嗣後稅銀四季報解部科簿單,候任滿日彙報,有溢額者,停其議敘。」
《凡禁令》。康熙二十五年,議准「州縣官隱匿海口船一隻至五隻者,罰俸六箇月,十隻以下者,罰俸一年,十五隻以下者,降一級留任。二十隻以下者,降一級調用。二十五隻以下者,降二級調用。三十隻以下者,降三級調用。三十隻以上者,革職。仍計所隱船隻應徵稅銀,照數賠補。」 康熙二十八年
閏三月初十日
上諭戶部:「國家設官榷稅,原以通商裕課,利益民生。」
非務取盈。致滋紛擾。朕巡行地方。軫恤民隱。諮諏利弊。有應興革者,即見諸施行。近聞江浙閩廣四省海關於大洋興販商船遵照《則例》徵取稅課原未累民但將沿海地方採捕魚蝦及貿易小船概行徵取小民不便。今應作何徵收,俾商民均益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確議具奏。特諭。
康熙四十一年
九月十三日
上諭戶部:「甘肅距京路途遙遠,這茜草嗣後不必解。」
送。著該撫差官齎額設銀兩、來京採買交納。以紓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