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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人;以一百二萬六千緡付邊鎮,使糴十萬人六年 之糧;餘十萬四千緡,以充來年和糴之價。其江、淮米 錢僦直,並委轉運使折市綾絹絁綿,以輸上都,償先 貸戶部錢。」詔行其策,邊備浸充。
貞元九年。詔「令州府不得輒有閉糴。」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九年正月詔 曰:「分災救患,法有常規;通商惠人,國之令典。自今宜 令州府不得輒有閉糴,仍委鹽鐵使及觀察使訪察 聞奏。」
貞元二十一年,順宗即位,敕:「官市依時價買賣,不得 侵擾百姓。」
按:《唐書順宗本紀》:「二十一年正月丙申,即皇帝位於 太極殿。」
按:《冊府元龜》二十一年二月赦文:「應緣官市並出正 文帖,依時價買賣,不得侵擾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