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6 (1700-1725).djvu/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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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除支米餘,折銀俸二十五石,折絹俸五石,總為銀 一十九兩二錢五分。折色俸內,半折布,俸為銀二錢 七分;半折鈔,俸為鈔一百八十貫。武職府衛官,俸給 視文職,惟本色米折銀,例每石二錢五分。其月米、折 絹、布鈔俱同文職優給。優養官視見任,惟月米亦每 石二錢五分折給,不支本色。武職止從六。外有試百 戶月俸五石,署試百戶月三石,米鈔兼支。若三大營 副、參、遊佐官,每員月支米五石。巡捕營提督并參將 亦如之。京營選鋒把總官,月支米三石。巡捕中軍把 總官,月支口糧九斗。旗牌官半之。因事別給者,不在 常祿之限。其文職有軍功陞俸者,後遷官,止於元職 論陞俸帶支。凡經過使客,正官一員,支分例米三升, 從人一名支二升。宿頓者,正官五升,從人三升。凡有 公事差撥者,皆支口糧。太祖歲賜各布政使司、都司、 衛、所、府、州、縣公宴節錢,京官大臣賜宴,小臣賜節錢。 正統時,內臣畏侍宴久立,遂罷宴,皆給以鈔。天下衛 所軍士月糧,洪武初,總旗支米一石五斗,小旗一石 二斗,城守軍一石,屯田者半之,工匠謫充軍者八斗。 恩軍有家屬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無者四 斗。」恩軍籍沒免死者也。給月鹽,有家屬者二斤,無者 半之。在外衛所軍士給以鈔。永樂九年,兵餉米七鈔 三支放。仁宗增給如洪武例。宣宗復撙節,軍有家屬 者給六斗,無者四斗五升。操備給行糧四斗。馬軍行 糧四斗,月糧六斗,馬匹月支料一石或九斗,操備兼 工作行糧五斗。冬衣布花,人支布四疋,花一斤。多寡 本折輕重則例,先後不一,各鎮則例亦不一。各鎮有 屯糧,有民運,有鹽引,有京運。屯糧,屯田所出,國初,邊 鎮官兵俸餉,專資於此,其後初制日替,全仰京運矣。 民運布、鈔、花絨、麥、米、豆、草,運給戍卒者也。其後多議 折,薊遼道海自議折,亦免運鹽引,召商入粟開中。商 屯出「糧,與軍屯相表裡。」其後納銀運司,名存實亡矣。 京運始自正統以後,屯糧鹽糧廢而京運日益,有主 兵年例,有客兵年例。客兵無常數,又有撫夷大小賞 銀、「兩防賞軍銀」、「邊軍入衛賞銀」諸目。備邊之制,初止 遼東、大同、宣府、延綏四鎮,繼以寧夏、甘肅、薊州為七, 又繼以固原、山西為九。既密雲、昌平、永平、「易州皆列 戍。其防守士馬,各鎮元有主兵,一鎮之兵足守一鎮 之地。後主兵不足,增以募兵;募兵不足,增以客兵,調 集愈多,坐食愈眾。其芻餉,各鎮皆有屯田,一軍之田 足贍一軍之用,衛所官吏俸糧咸取給焉。後屯糧不 足,加以民糧;民糧不足,加以鹽糧;鹽糧不足,加以京 運。京運日增,橫費日益。上」下匱乏,亂亡隨之。非財用 不充,由不思其初,盡失成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