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貳,小祭壹貳,皆有酌數。唯齊酒不貳,皆有器量。
賈氏曰:五齊,五尊、三酒,三尊,故云「八尊。」 此除明水、元酒,若五齊加明水、三酒,加元酒,此八尊為十六尊。不言者,舉正尊也 。賈氏曰:「先鄭謂大祭天地、中祭宗廟、下祭五祀,其實天地自有大祭,小祭宗廟亦有次小。後鄭之說,皆據《司服》六冕差之也。」 鄭鍔曰:「祭祀之禮,以神事之則用五齊,以人養之則用三酒,其尊有八」 酒正以法共之,其實本以事鬼神。三酒之用不一,始焉以酌獻,終焉以酢諸臣,貴其有餘而不欲其嗛。是故大祭度用一尊,則用三尊以為副貳;中祭度用一尊,則用二尊以為副貳;小祭度用一尊,則用一尊以為副貳。祭之大則所酌者多,祭之小則所酌者寡,此所以為降等,皆有酌數,取足而無乏耳。唯尊中所實齊酒專以事神而不以飲諸臣不用副貳之尊,器之大小,量之多寡,俱有一定之數。蓋五齊雖以致禮之文,無實則近於偽而不誠,非所以交神明之道。故雖不副貳,亦皆有器量,乃所以致禮之實。
「共賓客之禮酒」,共后之致飲于賓客之禮。醫酏糟,皆 使其士奉之。
王昭禹曰:「禮酒謂致享于賓客之酒,饗以訓恭儉,爵盈而不敢飲,為禮而已 。」 史氏曰:「后之賓客,公卿之妻,燕見而飲也 。」 鄭鍔曰:「醫與酏則必糟而不泲,蓋泲則清而不濁,糟則濁而不清;后與王同體,故所用之物不無少屈也 。」 《易氏》曰:「酒正以奉王也。不以奉王之職奉賓客,故使其士 。」 鄭康成曰:「士謂酒人、漿人、奄士。」
凡王之燕飲酒,共其計,酒正奉之。
《易》氏曰:「燕朝之暇,王所與飲酒,或與同姓之伯父、叔父,或異姓之伯舅、叔舅,或公卿大夫之貴而親也 。」 王昭禹曰:「饗以訓恭儉,燕以共其多寡之計。」
黃氏曰:燕賓客有常禮,故共其計,《左傳》曰:「臣侍。」
《君燕》,過三爵,非禮也。三爵,獻酬酢也。酒正奉之,察其過也。
凡饗士庶子,饗耆老孤子,皆共其酒,無酌數。
鄭鍔曰:「饗禮之嚴,几設而不倚,爵盈而不飲,所以訓恭儉。而此言『共酒無酌數,何也?蓋此所謂饗,非大饗也,以饗士庶子之在王宮也,有宿衛之忠勤,或用酒以飲之所以勞其功;耆老之子、孤子之父死於王事,憫其惸獨無依,或用酒以飲之所以念其功,其享之也,不過以醉為度,示恩意之厚耳』。」
掌酒之賜頒,皆有灋以行之。「凡有秩酒者,以《書契》授 之。」
王氏曰:「秩酒,有常賜之酒也。授以書者,使知其所得之數;授以契者,使執之以取酒也 。」 史氏曰:「賜頒者,時有所予之橫賜;秩酒者,月有所給之定數也。」
「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聽之。歲終則會, 唯王及后之飲酒不會」,以《酒式》誅賞。
鄭鍔曰:「酒正掌酒之政令,其始以式法授酒材,彼違式而酒惡,不可以無誅,如式而酒美,又烏得而不賞?故曰以酒式誅賞。」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賈氏曰:以其與女酒及奚同職,故用奄人。奄不稱士,亦府史之類 。鄭康成曰:「女酒,女奴曉酒者。」
掌為「《五齊》三酒」,祭祀則共奉之,以役世婦。共賓客之 禮酒,飲酒而奉之。凡事,共酒而入于酒府。凡祭祀,共 酒以往。賓客之陳酒,亦如之。
漿人,「奄五人、女漿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
王昭禹曰:「酒漿皆人所飲,有酒人,又有漿人者,蓋其造釀異法,故異職也 。」 鄭康成曰:「女漿,女奴曉漿者。」
掌共王之六飲:水、漿、醴、涼、醫、酏,入于酒府。
史氏曰:「《酒正》言四飲,而此云『共王之六飲,蓋《酒正》辨其清濁醇醨。六飲之中,唯水為清冷,所以和酒;涼為寒粥,所以授酒;隨汲而有,隨取而辨,厚薄之齊,不必辨所以不言 』。」 鄭鍔曰:「饑食而渴飲,人道之常。飲以水為主,其水豈可以常飲哉?用米以將之,於是而有漿,漢人謂之酨將,言其米汁相載也。自漿而為醴,則稍」 厚而可飲。自醴而為涼,則又雜糗飯之水以為飲也。曰「醫」 ,則釀粥為醴也。曰「酏」 ,則薄粥也。酒正有清而無醴,此有醴而無清。清與醴一物也,醴之厚,泲之則清也。
「共賓客之稍禮」,「共夫人致飲于賓客之禮,清醴、醫酏、 糟而奉之。」
愚案:或疑后之所致,有醫有酏。夫人所致,於醫酏之外又有醴,后所致者,糟而奉之。至夫人所奉,於醴則清之,於醫酏則糟之,則夫人所致,若有加於后,何也?不思后之致飲,共於酒正之府者在所,不必言。特醫、酏、糟皆使其士奉之。士者,康成謂「酒人、漿人、奄士。」 若夫人致飲,不可以供后之職,奉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