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7 (1700-1725).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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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治平四年詔蠲酒戶逋麴錢禁酒場強率人酤酒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四年春正月辛亥,蠲京師逋 麴錢。按《食貨志》:「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 或伍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祐、治平中數戒止之。治平 四年,手詔蠲京師酒戶所負榷錢十六萬緡。又江南 比歲所增酒場,強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麴歲 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至 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 入金、帛、絲、纊、芻粟、材木之類,總其數四百萬七百六 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江南近復村酒場抑民市酒者 罷之。」

神宗熙寧二年蠲被水州軍酒課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秋七月壬午,振恤被水 州軍,仍蠲竹木稅及酒課。」

熙寧三年,禁諸郡節序以酒相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諸郡遇 節序毋得以酒相饋。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醞公 使酒交遺,至踰二十驛,道路煩苦。」詔禁之。至是,都官 郎中沈行復言,「知莫州柴貽範饋他州酒至九百餘 瓶,用兵夫踰一百人。」故并諸路禁焉。

熙寧四年,減麴數以增酒價。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三司承買 酒麴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以祿吏。六月,令式所 刪定官周直孺言。「在京麴院酒戶鬻酒虧額。原於麴 數多則酒亦多。多則價賤。賤則人戶損其利。為今之 法。宜減數增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患。 而官額不虧。請以百八十萬斤為定額。」閏年增十五 萬斤。舊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為數。後增為二 百百,用省數以便出入。

熙寧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釀。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諸郡舊不 釀酒者。許釀以公使錢,率百緡為千石,溢額者以違 制論。」

熙寧九年,詔「預給糯米錢,俟成稔輸官,供在京酒戶 歲用。」未幾,詔勿行。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在京酒戶,歲用 糯米三十萬石。九年,江浙災傷,米直騰貴,詔選官至 所產地預給錢,俟成稔折輸於官。未幾,詔勿行,止以 所糴在京新米與已糴米半用之。」

熙寧 年,天下諸州酒課歲額各有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熙寧十年以 前天下諸州酒課歲額。

四十萬貫以上 《東京》:成都二十八務:

三十萬貫以上, 開封三十五務,秦十八務,杭十務。 二十萬貫以上, 京兆二十三務,延二十務,鳳翔二 十五務,渭十三務,蘇七務。

十萬貫。以上 西京二十三務,北京二十七務,齊二 十六務,鄆十一務,徐七務,許十三務,滄二十三務,真 定八務,定六務,華十務,慶十三務,鎮戎六務,太原十 一務,亳十二務,鄜六務,宿十三務,楚五務,泗七務,真 八務,越十務,湖六務,婺九務,秀十七務,江寧六務,常 九務,江陵十五務,綿十四務,漢十九務,邛十九務,果 二務,梓十八務,閬四十二務。

五萬貫。以上 南京九務,青十務,密五務,萊四務,淄 七務,淮陽四務,兗九務,濟六務,單四務,濮七務,襄八 務,鄧八務,孟五務,蔡二十二務,陳六務,潁七務,鄭八 務,澶九務,冀十四務,瀛七務,博十四務,棣十三務,德 十六務,恩十一務,濱八務,相七務,邢十二務,洺十一 務,深五務,趙七務,河中七務,陝十五務,同十一務,耀 五務,邠五務,寧八務,環二十五務,保安二務,涇六務, 隴十務,階六務,德順。通遠。晉十二務,儀七務,絳 八務,隰八務,汾四務,揚九務,泰八務,壽十六務,廬三 務,舒十九務,無為十務,潤六務,明五務,溫七務,台八 務,衢四務,睦七務,宣七務,信八務,潭八務,鄂八務,鼎 五務,眉十六務,蜀八務,彭八務,嘉三務,遂四務,合九 務,興元三十六務,建十三務。

五萬貫以下: 沂六務,濰三務,曹四務,光化一務,汝 十務,滑四務,永靜六務,懷十務,磁十二務,衛五務,祁 三務,保一務,通利六務,解四務,虢六務,商八務,坊四 務,鳳五務,岷乾七務,忻二務,嵐四務,保德一務,岢 嵐一務,石二務,海四務,通四務,蘄八務,和五務,光七 務,黃八務,漣水一務,高郵三務,太平六務,江六務,洪 七務,饒九務。在城五縣石頭景德興利興國三務,安五務,澧二務, 岳四務,簡十五務,資十六務,懷安十二務,劍三務, 二萬貫以下, 廣濟一務,隨二務,金一務,均三務,郢 三務,唐五務,莫四務,雄一務,乾寧二務,灞四務,安肅 一務,永寧二務,廣信一務,順安一務,丹三務,北平一 務,熙一務,成三務,潞十務,府一務,代七務,威勝軍八 務,平定軍四務,澤五務,憲一務,慈三務,遼三務,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