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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七十一卷目錄

 酒部彙考三

  宋二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十六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七則 淳熙六則 光宗

  紹熙一則 寧宗嘉泰一則 開禧一則 嘉定二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一則 嘉熙

  一則 淳祐一則 景定二則 度宗咸淳二則

  金太宗天會二則 海陵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九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二則 泰

  和二則 宣宗貞祐一則 哀宗天興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二則 憲宗一則 世祖至元十九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十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四則 英宗至治三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致和

  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二則 至正七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皇清康熙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七十一卷

酒部彙考三

宋二

高宗建炎三年成都大變酒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渡江後屈於養 兵,隨時增課,名目雜出。或主於提刑,或領於漕司,或 分隸於經總制司,惟恐軍資有所未裕。建炎三年,總 領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帑, 實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 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明年遍下 其」法於四路,歲遞增至六百九十餘萬緡,凡官槽四 百所,私店不預焉。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按 《趙開傳》:張浚以知樞密院宣撫川蜀,素知開善理財, 既承制,以開兼宣撫處置使司隨軍轉運使,專一總 領四川財賦。開見浚曰:「蜀之民力盡矣,錙銖不可加, 獨榷貨稍存贏餘,而貪猾認為己有,互相隱匿。惟不 恤怨詈,斷而敢行,庶可救一時之急。」浚銳意興復,委 任不疑,於是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使賣供給 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槽,設官主之,麴與釀具,官 悉自買,聽釀戶各以米赴官場自釀,凡一石米輸三 十,并頭子雜用等二十二。其釀之多寡,惟錢是視,不 限數也。明年,遂遍四路行其法。

建炎四年,詔「增酒價。」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以米麴價 高,詔上等升增二十文,下等升增十八文,俟米麴價 平,依舊」

紹興元年郡縣始自增酒價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十二月辛巳,增諸路酒 錢以備軍費。按《食貨志》:「元年,兩浙酒坊於買撲上 添淨利錢五分,季輸送戶部,又增諸酒錢,上升二十 文,下十文,其諸州軍賣酒虧折,隨宜增價一分,州用 一分,漕計一分,隸經制司。先是,酒有定價,每增須上 請,是後郡縣始自增而價不一矣。」

紹興五年。令諸州酒不以上下升增五文。隸制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六年,定酒價額,以增羨給郡縣用。罷監酒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冬十月辛丑,罷四川監酒官 百餘員。按《食貨志》:「六年,令諸州酒以紹興二年以 後三年中一年中數立額,其增羨給郡縣用。罷四川 州軍縣鎮酒官百七員,其酒息微處並罷之。」

紹興七年,行在置「贍軍酒庫」,四川立「清酒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以戶部尚 書章誼等言,行在置贍軍酒庫,四川制置使胡世將 即成都、潼川、資普、廣安立清酒務,許民買撲,歲為錢 四萬八千餘緡。自趙開行隔槽法,增至十四萬六千 餘緡。及世將改官監,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 萬八千餘緡。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 然」隔槽之法始行。聽就務分槽醞賣。官計所入之米 而收其課。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醞賣虧欠。則責入米 之家認輸。不復覈其米而第取其錢。民始病矣。 紹興十年。罷措置贍軍酒庫所官吏悉歸戶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年罷措置贍 軍酒庫所。官吏悉歸戶部。以左曹郎中兼領。以點檢 「贍軍酒庫」為名,與本路漕臣共其事。

紹興十三年,詔「諸州軍酒不得於別州縣村鎮添置 開沽。」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詔:「淮 東總所酒止於元置州軍,淮西總所止於建康,揚州 止於本州,不得於別州縣村鎮添置。其有添置及諸 軍開沽,並與停閉。」

紹興十四年六月甲申,蠲江、浙州縣酒稅、坊場積年 逋負。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