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7 (1700-1725).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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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七月庚辰,敕有司以酒 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按《食貨志》:「中都麴使司,大 定間,歲獲銀三十六萬一千五百貫。承安元年,歲獲 四十萬五千一百三十三貫。西京酒使司,大定間,歲 獲錢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五百八十八文。承安 元年,歲獲錢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七月,定中都 麴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至明昌六年為界,通比均 取一年」之數為額。

承安五年,省奏「將元收酒稅務杓欄錢,代給隨朝差 役,添支錢粟。」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四月省奏, 「舊隨處酒稅務所設杓欄人,以射糧軍歷過隨朝差 役者充,大定二十六年罷去,其隨朝應役軍人各給 添支錢粟酬其勞。今擬將元收杓欄錢以代添支,令 各院務驗所收之數,百分中取三,隨課代輸,更不入 比,歲約得錢三十餘萬,以佐國用。」

泰和四年省奏均在都麴使司各年課額又取酒務額作糟酵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泰和四年九月, 省奏,「在都麴使司自定課以來,八年併增。宜依舊法, 以八年通該課程,均其一年之數,仍取新增諸物一 分稅錢併入,通為課額。以後之課,每五年一定其制。」 又令隨處酒務元額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錢。

泰和六年立制:「院務賣酒數,違犯者罪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制「院務賣 酒數各有差。若數外賣及將帶過數者罪之。」

宣宗貞祐三年田迥秀言酒稅多設使司虛費月廩宜依大定之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貞祐三年十二 月,「御史田迥秀言,大定中,酒稅歲及十萬貫者,始設 使司,其後二萬貫亦設。今河南使司亦五十餘員,虛 費月廩,宜依大定之制。」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辛酉禁公私釀酒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元制,「天下每歲總入酒課之數。」

按《元史食貨志》:「天下每歲總入之數,酒課,腹裏,五萬 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一錢。」

遼陽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錠一十一兩二錢。

河南行省,七萬五千七十七錠一十一兩五錢。 陝西行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四錢。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

甘肅行省,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九錢。

雲南行省,𧴩二十「萬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 三錢。」

江西行省,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一十六兩八錢。 湖廣行省,五萬八千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八錢。

太宗三年始立酒醋務坊場官榷沽辦課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之有酒醋課, 自太宗始,其後皆著定額,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 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務坊場官,榷沽辦課, 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徵收課稅所,其 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

六年,頒《酒麴貨條禁》。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甲午年。頒酒麴 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

憲宗 年平灤路達魯花赤阿台請蠲酒稅課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按《阿里乞失鐵木兒傳》:「憲 宗命阿台為平灤路達魯花赤,始至,請蠲銀、鹽酒等 稅課八之一,細民不征。」

世祖至元元年以四川酒課充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以四川茶 鹽商酒竹課充軍糧。」

至元四年,申嚴諸路酒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八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 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 商稅酒醋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丙寅,山東饑,敕「益都、濟南酒稅以十 之二收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三年,享于太廟,益蒲萄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九月己亥,享于太廟,常饌 外益野豕鹿、羊、蒲萄酒。」

至元十四年,始嚴酒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四年三月庚寅朔,以冬無雨雪, 春澤未繼,遣使問便民之事于翰林國史院耶律鑄、 姚樞、王磐、竇默等。對曰:『足食之道,唯節浮費。靡穀之 多無踰醪醴麴糵。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 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五月癸巳,申嚴大都 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