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官收征筭,而盡罷禁榷,謂之通商。」此嘉祐之法也。
神宗熙寧 年蜀茶始置提舉司收歲課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蜀茶之細者,其 品視南方已下,惟廣漢之趙坡,合州之水南,峨嵋之 白牙,雅安之蒙頂,土人亦珍之,但所產甚微,非江、建 比也。舊無榷禁,熙寧間始置提舉司,收歲課三十萬, 至元豐中累增至百萬。」
熙寧五年,詔「福建茶在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者,仍 禁榷。」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熙寧五年,以福 建茶陳積,乃詔福建茶在京、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 仍禁榷,餘路通商。」
熙寧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經畫買茶於秦 鳳、熙河博馬。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治平中,歲入臘 茶四十八萬九千餘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 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又儲本錢四 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緡,而內外總入茶稅錢四 十九萬八千六百緡。」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自天聖 以來,茶法屢易,嘉祐始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不便, 而更法之意則主於優民。熙寧四年,神宗與大臣論 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於茶 法未有所變。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七年,始 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 博馬,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 市。」即詔趨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致。又以銀十萬兩、帛 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 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 地不殖五穀,唯宜種茶。賦稅一例折輸,蓋為「錢三百 折輸紬絹皆一匹,若為錢十則折輸綿一兩,為錢二 則折輸草一圍。」役錢亦稅其賦。民賣茶資衣食,與農 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杞被命經度,又詔得 調舉官屬,迺即屬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 而重禁榷之令。其輸受之際,往往壓其斤重,侵其價 直,法既加急矣。
熙寧八年,歲買諸路商茶,以三百萬為額。又收川峽 路茶賣於官場,嚴「私交易」之令。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茶之在諸路者, 神宗、哲宗朝無大更革。熙寧八年,嘗詔都提舉市易 司歲買商茶,以三百萬斤為額。」 又按《志》:「八年,杞以 疾去。先是杞等歲增十萬之息,既而運茶積滯,歲課 不給,即建畫於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 費,實以布息助茶利。然茶亦未免積滯。都官郎中劉 佐復」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顧運回車船載入蜀,而禁 商販,蓋恐布亦難敷也。」詔既以佐代杞。未幾,鹽法復 難行,遂罷佐。而宗閔乃議川峽路民茶息收什之三, 盡賣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 身所有物,以待賞給。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焉。 熙寧十年,詔茶息止收十之一,以李稷、蒲宗閔董榷 茶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知彭州呂 陶言,「川峽四路所出茶,比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許 通商,兩川卻為禁地,虧損治體。如解州有鹽池,民間 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今 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與解鹽、晉礬不同。又市易司 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然必以一年為率, 今茶場司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隨買隨賣,取息十之 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變轉 不休,比至歲終,豈止三分?」因奏劉佐、李杞、蒲宗閔等 苟希進用,必欲出息三分,致茶戶被害。始詔息止收 十之一。佐坐措置乖方罷,以國子博士李稷代之,而 陶亦得罪。稷依李杞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權,不限員 舉劾。侍御史周尹論蜀中榷茶為民害,罷為提點湖 北刑獄。利州路漕臣張宗諤、張升卿議廢茶場司,依 舊通商,詔付稷。稷方以茶利要功,言「宗諤等所陳皆 疏謬,罪當無赦。」雖會赦,猶皆坐貶秩二等。於是稷建 議:「賣茶官非材,許對易,如闕員,於前資待闕官差茶 場司事,州郡毋得越職聽治。」又以茶價增減或不一, 裁立中價,定歲入課額,及設酬賞以待官吏。而三路 三十六場,大小使臣並不限員,重園戶採造黃花秋 葉茶之禁,犯者沒官。蒲宗閔亦援稷比,許舉劾官吏, 以重其權。二人皆務浚利刻急,茶場監官買茶精良, 及滿五千馱以及萬馱,第賞有差,而所買麤惡偽濫 者,計虧「坐贓論。凡茶場州軍知州、通判並兼提舉經 略使,所在即委通判。」又禁南入熙河、秦鳳、涇原路,如 私販臘茶法。自熙寧十年冬推行茶法,元豐元年秋, 凡一年,通課利及舊界息稅七十六萬七千六十餘 緡。帝謂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遷擢,以勸在 位。遂落權發遣,以為都大提舉茶場,而用永興軍等 路提舉常平范純粹同提舉。久之,用稷言,徙司秦州, 而錄李杞前勞,以子玨試將作監主簿。蒲宗閔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