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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8 (1700-1725).djv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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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抑配白納。而永嘉至有筭畝而起,反過正稅,斯又 甚矣。且縣人無沈湎之失,而受敗闕之咎,十百零細, 承催乾沒,關門逃避,攘及鍋釜,子孫不息,愁苦不止。 惟垂裁哀,頗加救助。伏見近造偽會子抵罪者,所籍 之田,及餘廢寺,亦有「殘田,謂宜陽縣就用禾利,足以 相直,補青冊之缺,釋飲戶之負,不勝大願。」於是朝廷 惻然許之。命既布,一縣,無不歌舞贊歎,以紀上恩。夫 坊場之有敗缺,州縣通患也。今平陽獨以使者一言, 去百年之疾,然則昔所謂莫能救者,豈未之思歟?某 聞仁人視民如子,知其痛毒,若身嘗之。審擇其利,常 與事稱,療之有方,子之有名,不以高論廢務,不以空 意妨實,然後舉措可明於朝廷,而惠澤可出於君上, 此其所以「法不弊而民不窮」也。

按:《水心此記》,足以盡當時坊場之弊。「祖宗之法,撲買坊場,本以酬獎役人,官不私其利,又禁增價攙撲,恐其以逋負破家,皆愛民之良法也。流傳既久,官既自取其錢,而敗闕停閉者,額不復蠲,責之州縣,至令其別求課利以對補之而後從,則彫弊之州縣,他無利孔而有敗闕之坊場者,受困多矣。」

大全集

《與陳建寧劄子》

「伏見本府夏稅小麥、秋稅糯米,除折錢外,並納淨利 錢。」聞之故老,「本府酒課,舊來元係官榷。至宣政間,故 御史中丞翁公出鎮鄉邦,始以官務煩費,收息不多, 而民以私釀破業陷刑者不勝其眾,於是申請罷去 官務。而會計一年酒課所入,除米麥本柄官吏請給 之外,總計淨利若干,均在二稅小麥、糯米折錢數內」, 別項送納,民間遂得除去酒禁,甚以為便。但今切詳 「淨利」二字,不見本是酒課之意。竊慮將來官司不知 本末,或有再榷之議。欲望台慈詢究本末,申明省都, 將「淨利」二字改作「酒息。」庶幾翁公所以惠於鄉邦者, 垂於永久,不勝幸甚。

大學衍義補

《征榷之課》

《酒誥》:「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

《乃穆》。敬也考文、武,肇國在西土。厥《誥》《毖》。戒謹庶邦庶士越 少正。官之副二御事朝夕曰:「祀茲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 元祀。」

《文王誥》教小子。少子之稱有《正》。有官守者有事。有職業者無。毋同《彝》。常也 《酒越庶國》,「飲惟祀,德將無醉。」

臣按:先儒有言,古之為酒本以供祭祀,灌地降神,取其馨香上達,求諸陰之義也,後以其能養陽也,故用之以奉親養老,又以其能合歡也,故用之于冠昏賓客,然曰「賓主百拜而酒三行」 ,又曰「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未嘗過也。」 自禹飲儀狄之酒而疏之,寧不謂之太甚,已而亡國之君、敗家之子接踵于後世,何莫由斯。然則文王之教,不惟當明于妹邦家,寫一通,猶恐覆車之不戒也。噫,茲言也,凡酒之為酒,所以為用及其所以為害,皆具于此矣。有國家者,可不戒哉!

矧汝剛制于酒,《厥或誥》曰:「群飲汝勿佚。」失也「盡執拘以 歸于周」,《予其》未定辭殺:

臣按:蘇軾有言,自漢武帝以來至于今皆有酒禁,嚴刑重賞而私釀終不能絕,周公獨何以能禁之?曰「周公無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責之學,乙笞其子而奪之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 噫由蘇氏此言而推之,非但禁酒一事,凡國家有所興事造役莫不皆然。

《周禮》:「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謂材食麴糵之類凡 為《公酒》者,亦如之。

臣按:周人設官以掌酒凡,以為祭祀、養老、奉賓而已,非以為日用常食之物也。

酒人掌為五齊。一曰泛二曰醴三曰盎四曰緹五曰沈《三、酒》一曰事二曰昔三曰 清

臣按:凡祭祀天地、宗廟、社稷諸神皆有五齊、三酒。

萍氏。比其浮于水上掌國之水禁幾酒。察非時飲者謹酒。使民節用酒

臣按:幾酒則于飲酒微察其不節,即《酒誥》所謂「德將無醉」 ,以文王幾酒,而庶國之飲酒者皆有節也。謹酒則于用酒謹制其無度,即《酒誥》所謂「越庶國飲惟祀」 者,以文王謹酒,而庶國之用酒者皆有度也。嗚呼,天下之物最沈溺人者水也,而酒之為物,《周禮》設官,以萍人掌國之水禁而併付之以幾酒,謹酒之權,其意深矣。周之先王,既設官以幾謹乎酒,又作誥以示戒乎人。其後子孫乃至于沈酒淫泆,而天下化之以底于亂亡。酒之沈溺于人也如此,吁,可畏哉!

司虣。音暴「《掌憲》市之禁令」,禁其以屬遊飲食于市者,若 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臣按:司虣,市官之屬;萍氏,刑官之屬。成周既設刑官以幾察其飲酒之人,然其所飲者多在市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