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納數。又越二十餘年,其間有產去額存者,實無茶 園,止因賣零茶,官司抑令承額而不得脫者。似此之 類不一,逐歲多是預俵茶引,於合同官場逐月督取。 張松為都大提舉日,又計興洋諸場一歲茶額,直將 茶引俵與園戶,不問茶園盛衰,不計茶貨有無,止計 所俵引數,按月追取,以致茶園百姓愈更窮困。欲行 下茶馬司,將無茶之家並行停閣,茶少額多之家即 與減額。」得旨,令元質與茶「馬司及總領司措置所宜 減放虛額,凡一百四萬三百斤有奇,其引息及土產 稅錢共計十五萬二千九百九十四貫有奇,係每歲 合納之數」,遂具以聞,奉旨除放。
淳熙 年,茶場互市馬,得萬二千九百餘匹。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宋初經理蜀茶, 置互市於原、渭、德順三郡,以市蕃夷之馬。熙寧間又 置場於熙河。南渡以來,文、黎、珍、敘、南平、長寧、階、和凡 八場,其間盧甘蕃馬歲一至焉,洮州蕃馬或一月或 兩月一至焉,疊州蕃馬或半年或三月一至焉,皆良 馬也。其他諸蕃馬多駑,大率皆以互市為利。宋朝曲 示」懷遠之恩,亦以是羈縻之。紹興二十四年,復黎州 及雅州碉門靈犀砦易馬場。乾道初,川、秦八場馬額 九千餘匹。淳熙以來,為額萬二千九百九十四匹。自 後所市未嘗及焉。
光宗紹熙 年朱熹奏除屬邑科茶錢楊輔更定蜀茶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熙初,漳州守 臣朱熹奏除屬邑科茶七千餘緡。臣僚申明長短,小 引相兼,從人之便。戶部言,「給賣小引,除金銀會子分 數入輸,餘願專以會子算請者聽。」 又按《志》:紹熙初, 楊輔為使,遂定為法。成都府利州路二十三場,歲產 茶二千一百二萬斤,通博馬物帛,歲收錢二百四十 九萬三千餘緡。朝廷歲以一百一十三萬緡隸總領 所贍軍,然茶馬司率多難之。乾道以後,歲撥止一二 十萬緡。至淳熙十年,遂以五十萬緡為準。
紹熙四年八月丙申,蠲紹興丁、鹽、茶租錢八萬二千 餘緡。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寧宗慶元 年始除茶課估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熙豐以來,茶 司官權出諸司之上。初,元豐開川秦茶場,園戶既輸 二稅,又輸土產。隆安縣園戶二稅,土產兼輸外,又催 理茶課估錢,建炎元年立為額,至寧宗慶元初始除 之。六年,詔四川產茶處歲輸經總制頭子錢五千四 十一道有奇,又科租錢三千一百四十道有奇。」
嘉泰元年五月癸亥除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三年。八月戊申。置四川提舉茶馬二員。分治茶 馬事。十二月丙辰。命四川提舉茶馬通治茶馬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泰四年,詔「非產茶縣,不許民認茶租。」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知隆興府 韓邈奏請隆興府惟分寧縣產茶,他縣無茶而豪民 武斷者,乃請引窮索一鄉,使認茶租,非便。於是禁非 產茶縣,不許民擅認茶租。
按《文獻通考》:「四年,知隆興府韓邈奏:『戶部茶引歲有 常額,隆興府惟分寧產茶,他縣並無,而豪民武斷者 乃請引認租,借官引以窮索,一鄉無茶者使認茶,無 食利者使認食利,所至驚擾。乞下省部,非產茶縣,並 不許人戶擅自認租,他路亦比類施行』。」從之。
嘉定七年九月庚寅除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八年三月丙子,蠲臨安府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五月辛巳,蠲「茶鹽賞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紹定二年冬十月壬戌詔台州水災除民茶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端平 年特蠲茶租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間陳 政為新城令。民困於茶租錢,政請於朝,特蠲二千八 百貫,不強其所無以舒民力。」
嘉熙四年以岳珂權淮南江浙茶鹽使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嘉熙四年。 以岳珂權戶部尚書、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使。
寶祐 年罷華亭茶鹽分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寶祐中。黃 震知華亭。請罷茶鹽分司。
瀛國公德祐元年三月壬申朔詔復茶鹽市舶法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