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六年,知紹興 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者亟於集事,不暇覈實,一 切以為詭戶而科之。於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 於和買,貧民始不勝其困。乞將創科和買二萬五十 七匹有奇盡放,則民被實惠矣。」於是詔下戶和買二 萬五十餘匹,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匹有奇 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行。紹熙元年,邁 定其法上之,詔依所措置推行。於是紹興貧民下戶 稍寬矣。
光宗紹熙元年詔廣德軍應輸和預買絹除蠲閣抱認外令本軍措置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紹熙元年,臣 僚言「廣德軍兩縣物力不多,而和預買絹乃二萬六 千餘匹,視他郡十倍其數,民何以堪。戶部看詳,紹興 三年已減一萬一千一百餘匹,後因守臣胡彥國於 經界時妄復元數,民不勝困。」於是江東運副林岍奏 增復之數姑減一半,漕司通融代納三分之一,餘二 分「倚閣。今本部更與抱認一分,餘一分令本軍措置。」 從之。
紹熙三年。東南諸路歲起紬絹、綾羅絁匹數各有差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時東南 諸路歲起紬三十九萬匹。「浙東上供八萬,淮衣、福衣 八千。浙西上供九萬二千,淮衣萬六千。江東上供九 萬,淮、福衣二萬七千。江西上供五萬二千,淮、福衣萬 五千。湖北上供三百。皆有奇。絹二百六十六萬匹;浙 東上供四十三萬六千,淮福衣五萬三千,《天申大禮》 八千;浙西上供三十八萬一千,淮福衣十三萬八千, 《天申大禮》萬匹;江東上供四十萬六千,淮福衣十三 萬九千,《天申大禮》八千;江西上供三十萬四千,淮福 衣六萬七千,《天申大禮》八千。已上皆有奇;淮東《天申 大禮》五萬九百五十;淮西《天申大禮》三」千七百;湖南 《天申大禮》,四百;廣東《天申大禮》,四千六百;廣西《天申 大禮》,六千五百,綾、羅、絁三萬餘匹;浙西綾八千七百; 婺州羅二萬;湖南平絁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禮》 與綾羅、紬總五十二萬匹有奇,皆起正色,約紬絹二 百五十六萬餘匹,折錢一千七百餘緡,而錦不與焉。 紹熙五年,詔減折帛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詔「兩浙、江 東西和買紬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匹減錢一貫 五百文,三年後別聽旨。所減之錢,令內藏、封樁兩庫 撥還。」
寧宗慶元元年詔議行貫頭均科之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慶元元年,戶部 侍郎袁說友言,「臨安、餘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將 餘杭縣經界元科之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 四貫定敷一匹,袞科而下足額,而止捐其餘,以惠末 產之民。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於詭戶,救弊 之良策也。」說友又奏:「貫頭均科之法行,則縣邑無由 多取,鄉司無所走弄,而詭挾者不能以幸免。是以姦 民頑吏立為異論以搖之。」詔令集議。二年,吏部尚書 葉翥等議,請如帥、漕所奏推行之。詔可。
嘉泰二年減建康句容縣續增和買綿絹之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嘉泰二年,判 建康府吳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寧兩縣,昨因兵火, 遂將營運和買綿絹數在外三縣內句容除元額外 增絹二千一十九匹,綿二萬一百六十兩。繼嘗請減 於朝,而時相無田土在句容,謂秦檜獨不與減。今欲 與盡減續增之綿,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 認減數。」並可。
嘉定十一年詔有司革絕擅增和買絹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一年夏五 月臣僚言「鄱陽為邑。經界之初,稅錢額管八千六百 四十一貫有畸。每稅錢一百文敷和買六尺四寸八 分有畸。吏緣為姦。有增益積。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 五寸六分,又且見寸收尺。謂之合零就整。去年復頓 增三寸。以最小崇德一鄉言之。嘉定九年分額管五 百貫文有畸,敷和買絹九百三十餘匹。去年只管九 百四十貫有畸,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乞 明詔有司,痛為革絕。」從之。
理宗紹定元年詔江浙諸州折輸上供物帛錢送左藏西庫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定元年江浙 諸州軍折輸上供物帛錢數,除合起輕貨並用錢,會 中半路不通水,願以銀折輸者聽,兩不過三貫三百 文,兩浙、江東共四百一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二貫 有奇,並輸送左藏西庫。」
度宗咸淳六年減定諸路上供紬絹絲綿綾羅之數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淳六年都省
言:「南渡以來,諸路上供數重,自嘉定至嘉熙,起截之 數雖減,而州縣猶以大數拘催,害及百姓。」有旨:「自咸 淳七年為始,銀、錢、關、會用咸淳三年起截中數拘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