誥敕等項所用綾紗。順治九年、令分三運完解。以寬
民力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緞匹。順治十一年、令制帛誥敕駕衣著、各該布
政司織解。其餘暫停二年。各差撤回。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緞匹。順治十三年、復差官督理織造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潞綢。順治十五年題准
每歲織三百匹:《長治縣》一百八十六匹,《高平縣》一百一十四匹。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庫藏本色錢糧,凡解納:順治十六年」
覆准、絲綿絹匹等項、各司府印官、先呈式樣、到部比驗。如有不堪者、分別治罪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綾紗各項。凡糊飾 壇廟宮殿、及成造
誥敕等項所用綾紗、順治十八年題准、照額逐年徵
解:「江南六千匹,每年解八百六十匹,第七次解八百四十匹;浙江」 三千匹,每年解四百三十匹,第七次解四百二十匹。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綾紗各項。」凡駕衣。康熙
元年,令停織大紅花緞,止織木紅、官綠,照內織染局《三絲式樣》。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庫藏織造康熙三年錢糧,復歸戶部。」
其「《織造事宜》、仍隸工部」
工部都水司織造。凡織造錢糧,康熙三年錢糧俱歸戶部
潞綢:「凡潞綢織造錢糧,康熙三年織造錢糧,俱歸戶部。」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織造運送。」康熙五年、
覆准「江寧織造每運船三隻」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潞紬,康熙六年題准減。」
去《大潞》紬一百匹,改織《小潞》紬四百匹,長三丈,闊一尺七寸。每年長治縣大紬一百二十四匹,小紬二百四十八匹。《高平縣》大紬七十六匹,小紬一百五十二匹。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綾紗各項。凡糊飾 壇廟宮殿、及成造
誥敕等項。所用綾紗。康熙七年題准、停止派解。俟庫
貯將完,預行具題。動正項錢糧織造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潞紬。康熙十四年議准。
大小潞紬各減去一百匹。每年長治縣織解、大潞紬六十二匹。小潞紬一百八十六匹。高平縣織解大潞紬三十八匹。小潞紬一百十四匹。凡制帛。康熙十四年題織、
奉先殿、奉先制帛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緞匹。康熙十五年題准、織造緞匹不精好者、經
管官降一級調用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
上用緞匹。康熙十六年題准、江浙織造本折錢糧。令
巡撫奏銷
綾紗各項凡駕衣。康熙十六年、令抬轎校尉、織紬地緞。執事校尉、織絹地緞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潞紬。康熙十七年題准。
每匹核減銀五錢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工部都水司織造,凡織造運送。」康熙二十
四年議准:「江寧、蘇、杭三處織造」 :
上用緞紗、由驛遞運送。官用緞紗布匹、用水驛黃快。
船裝送舊用船隻水手,雇價俱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