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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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行省」議定而後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 多在民間,命尚書省經畫之。八月,平章高琪奏:「軍興 以來,用度不貲,惟賴寶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寖 輕。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隨造隨盡,工物日增,不有 以救之,弊將滋甚。宜更造新券,與舊券權為子母,而 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純以下皆憚, 改奏曰:「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向朝廷以小鈔殊 輕,權更寶券,而復禁用錢。小民淺慮,謂楮幣易壞,不 若錢可久。於是得錢則珍藏,而券則亟用之,惟恐破 裂而至於廢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 而券日輕。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國家致之然也。不 若量其所支,復斂於民,出入循環,則彼知為必用之 物而知愛重矣。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 行,且恐新券之輕復同舊券也。」既而隴州防禦使完 顏㝢及陜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㝢請姑 罷印造,以見在者流通之,若滯塞,則驗丁口之多寡, 物力之高下而徵之。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時,非可 流通與見錢比,必欲通之,不過多斂少支爾。然斂多 則傷民,支少則用不足,二者皆不可。為今日計,莫若 更造,以貞祐通寶』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聽各 路轉運司印造,仍不得過五千貫,與舊券參用,庶乎 可也。」詔集百官議,戶部侍郎奧屯阿虎、禮部侍郎楊 雲翼、郎中蘭芝、刑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戶部侍郎 高夔、員外郎張師魯、兵部侍郎徒單歐里白皆請徵 斂,惟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而工部尚書李元 輔謂二者可並行。太子少保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 但嚴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趙伯成曰:「更造之法, 陰奪民利,其弊甚於徵。徵之為法,特徵於農民則不 可,若徵於市肆商賈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 部主事王壽寧曰:「不然。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其 斂必先於民而後可。」轉運使王擴曰:「凡論事當究其 本。今歲支軍士家口糧四萬餘石,如使斯人地著,少 寬民力,然後徵之與行之不難。」榷貨司楊貞亦欲節 無名之費,罷閑冗之官。或有請鑄大錢以當百,別造 小鈔以省費,或謂縣官當擇人者,獨吏部尚書溫迪 罕思敬上書言:「國家立法,莫不備具,但有司不克奉 之而已。誠使臣得便宜從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 許杖決,三品以上奏聞,仍付監察二人馳驛往來,法 不必變,民不必徵,一號令之可使,上下無不奉法。如 其不然,請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許如此,試委 之可乎?」宰臣未有以處,而監察御史陳規、完顏素蘭 交諍,以為事有難行,聖哲猶病之,思敬何為者,徒害 人爾。上以眾議紛紛,月餘不決,厭之,乃詔如舊,紓其 徵斂之期焉。未幾,竟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

興定元年始行貞祐通寶徵桑皮故紙錢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二月戊申朔,初用貞祐 通寶,凡一貫當貞祐寶券,千貫。按《食貨志》:貞祐通 寶,興定元年二月始詔行之,凡一貫當千貫,增重偽 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五月,以鈔法屢變,隨出而隨 壞,製紙之桑皮、故紙,皆取於民,至是又甚艱得,遂令 計價但徵寶券通寶名曰桑皮故紙錢。謂可以免民 輸輓之勞而省工物之費也。高汝礪言:「河南調發繁 重,所徵租稅三倍於舊,僅可供億,如此其重也。而今 年五月,省部以歲收通寶不充所用,乃於民間斂桑 皮故紙鈔七千萬貫以補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 寶稍滯,又增兩倍。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今年租稅 徵尚未足,而復令出此,民若不糶當納之租,則賣所 食之粟,舍此將何得焉!今所急而難得者芻糧也,出 於民而有限;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出於國而可變。 以國家之所自行者而強求之,民將若之何?向者大 鈔滯則更為小鈔,小鈔弊則改為寶券,寶券不行則 易為通寶,變制在我,尚何煩民哉!民既悉力以奉軍, 而不足,又計口計稅、計」物、計生殖之業而加徵若是 其剝,彼不能給,則有亡而已矣。民逃田穢,兵食不給, 是軍儲、鈔法兩廢矣。臣非於鈔法不加意,非故與省 部相違也。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民去軍饑之害重, 爾時不能用。

興定三年,定犯罪者徵通寶見錢及輸銀之例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壬申。定贓吏計罪以 銀為則按《食貨志》。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錢 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為則。每兩為 錢二貫。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如因軍興調 發,受通寶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準以金銀價,纔為 錢四百「有奇則當杖。輕重之間,縣絕如此。」遂命准犯 時銀價論罪。三月,參知政事李復亨言:「近制,犯通寶 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 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銀,既足以懲 惡,又有補於官。」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徵 通寶見錢,贓污故犯者輸銀。

興定。四年。十二月乙酉。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 上書言錢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