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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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求幸免;三則貧小者見州縣嚴於大家,其心大服。 彼大家者事力有餘,許限內責其必納,更復何辭。待 大家納足之日,然後催及中戶。中戶力雖稍薄,然彼 「皆各自愛惜,須能依限輸官,末後視所收多寡如何 斟酌事體,催貧小之戶。或已納數多,則朝廷施行寬 恩,可使貧小者霑被。」大凡作事,寬嚴並用,如此措置, 誠為兩得其宜。

淳祐元年七月詔敕令修偽造新會揩改舊會盜賣會底之令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詔在外諸軍楮幣以十八界三分增給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淳祐二年 三月,詔在外諸軍請給楮幣權以十八界三分增給。 楮賤故也。

淳祐三年,命淮東、西餉軍券錢並給楮四分。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命淮 東西總所餉軍券錢並給楮四分,以制臣李曾伯言 楮賤卒貧故也。

淳祐四年,申嚴海舶泄錢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右諫議大 夫劉晉之言,「巨家停積,猶可以發泄,銅器鉟銷猶可 以上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於是復申嚴漏泄之 禁。

淳祐七年二月,詔「十七、十八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 行用。」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八年。申禁海舶及壞錢為器物者。立兩界會子。 並永行用之格。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監察御史 陳求魯言:「議者謂楮便於運轉,故錢廢於蟄藏。自稱 提之,屢更圜法,為無用急於扶楮者,至嗾盜賊以窺 人之閫奧,峻刑法以發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於錢 之荒,而不在於錢之積。夫錢貴則物宜賤,今物與錢 俱重,此一世之所共憂也。蕃舶巨艘,形若山嶽,乘風 駕浪,深入遐陬。販於中國者皆浮靡無用之異物,而 泄於邊方者,乃國家富貴之操柄。所得幾何,所失者 不可勝計矣。京城之銷金,衢、信之鍮器,醴泉之樂具, 皆出於錢;臨川、隆興、桂林之銅工,尢多於諸郡。」姑以 長沙一郡言之,烏山銅爐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鵝羊 山銅戶數百餘家,錢之不壞於器物者「無幾。今京邑 鍮銅器用之類鬻賣,公行於都市畿甸之近,一繩以 法,由內及外,觀聽聿新,則鉟銷之姦知畏矣。香藥象 犀之類,異物之珍奇可悅者,本無適用之實。服御之 間,昭示儉德,自上化下,風俗丕變,則漏泄之弊少息 矣。此端本澄源之道也。」有旨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四月,臣僚言,「兩界會子既永行 用,宜立殿最之法,以為稱提之助。」從之。是年,周坦奏 乞申明十七、十八界會子並永行用,以堅民信。左司 趙汝塈請更造十九界會子,黃洪請不用會子,停賣 鹽錢,以狂言惑眾。詔各免所居官。

淳祐九年,以程元鳳提點鑄錢,嚴臨安諸路奸民銷 鑿見錢之禁。又立「交引界造川會」,收換川引。

按:《宋史理宗本紀》:「九年三月乙酉,以程元鳳為江淮 等路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公事。」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九月,詔令臨安府諸路提刑司 嚴奸民銷鑿見錢私鑄銅器之禁。仍下殿、步司一體 施行。 又按《續通考》,九年九月,四川制臣余玠請交 引以十年為界。詔從之。 又詔出封樁庫新造川會, 收換兩料川引。

淳祐十年。復禁海舶泄錢。給度牒。易兩界破會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以會價低 減。復嚴下海之禁。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二月,都省言,銅錢泄漏,偽會充 斥,奸民無所懲畏。」詔令沿海州縣山隩海岳結為保 甲,互相糾察,如有犯者,及停藏家,許告推賞,不告連 坐。 又按《續通考》:十年,詔給度牒千道,下臨安府,易 民間兩界破會。

淳祐十二年。嚴鉟銷偽造之禁。敕任用楮幣之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申嚴鉟 銷之禁。及偽造之法。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吳潛辭專任救楮之責,詔:「朕 以二三執政皆天下之選,心同志合,無往年形跡之 嫌,故以楮幣一事俾卿專任,面諭已詳。故尚謙執,宜 亟祗朕命,凡荼鹽錢穀與楮相關者,悉心是圖,以底 成績。」監察御史劉元龍言楮幣積輕,宜因各路時直, 令州縣折納純用楮。從之。後公私交病,明年仍用錢 會中半。

寶祐元年八月乙丑行皇宋元寶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寶祐元年,新錢 以「皇宋元寶」為文。

寶祐二年。撥第八界會子。易兩界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