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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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禁鑄錢,必以死罪,鑄錢者禁,則錢必還重;錢重則 盜鑄錢者起,則死罪又復積矣,銅使之然也。故銅布 於下,其禍博矣。今博禍可除,七福可致。何謂七福?上 收銅,勿令布下,則民不鑄錢,黥罪不積;一、銅不布下, 則偽錢不繁,民不相疑;二、銅不布下,不得采銅,不得 鑄錢,則民反耕田矣;三、銅不布下,畢歸於上。上挾銅 積,以御輕重,錢輕則以術斂之,錢重則以術散之,則 錢必治矣。四、挾銅之積,以鑄兵器,以假貴臣,小大多 少,各有制度,以別貴賤,以差上下,則等級明矣。五,挾 銅之積,以臨萬貨,以調盈虛,以收奇羨,則官必富而 末民困矣。六、挾銅之積,制吾棄財,以與匈奴逐爭其 民,則敵必壞矣。此謂」之「七福。」故善為天下者,因禍而 為福,轉敗而為功。今顧退《七福》而行博禍,可為長太 息者,此其一也。

《鑄錢》

「迺者竊聞吏復鑄錢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少 者十數。家屬知識及吏之所疑繫,因榜笞及奔走者, 類甚不少。」僕未之得驗,然其刑必然,抵禍罪者,固乃 始耳。此無息時事,甚不少於上,大不便。願陛下幸無 忽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錢。鑄錢之情,非殽鈆鐵及 雜錫銅也,不可得贏,而殽之甚微,又易為無異鹽羹 之易,而其利甚厚。張法雖公鑄舍賜,而鑄者情必奸 偽也。名曰「顧租」,公鑄法也,而實皆黥罪也。有法若此, 上將何賴焉?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操 造弊之勢,各隱屏其家而公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 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此理然也。夫日著以請之, 則吏隨而揜之,為民設阱,孰積於是?上弗早圖之,民 勢且盡矣。《曩》禁鑄錢,死罪積下。今公鑄錢,黥罪積下, 雖少異乎?未甚也。民方陷溺,上弗具救乎?且世民用 錢,縣異而郡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輕小異行;或 用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將使天下操權族而吏 急一之乎?則大煩苛而民弗任,且力不能而勢不可 施;縱而弗苛乎?則郡縣異而市肆不同,小大異用,錢 文大亂。夫苟非其術,則何嚮而可哉?夫農事不為,而 采銅日煩,釋其耒耨,冶鎔鑪炭,奸錢日繁,正錢日亡。 善人怵而為奸邪,愿民陷而之刑僇,黥罪繁積,吏民 且日鬥矣。少益於今,將甚不祥,奈何而忽?國知患此, 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何以圍之?」 今禁鑄錢,錢必還重,四錢之粟,必還二錢耳。重則益 鑄錢,如雲而起,則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奸不勝 而禁法數潰,難言已,大事也。久亂而費弗早振,恐不 稱陛下之明。凡治不得應天地,星辰有動,非小故也, 或累王德,陛下不可以怠。方今始,伏望可善圖也。

鹽鐵論

《錯幣》

大夫曰:「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計本量委, 民有饑者,穀有所藏也。知者有百人之功,愚者不更 本之事。人君不調,民有相妨之富也。此其所以或儲 百年之餘,或不厭糟糠也。民大富,則不可以祿使也; 大強,則不可以威罰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齊。故人主 積其食,守其用,調其不足,禁溢羨,厄利塗,然後百姓」 可家給人足也。

《文學》曰:「古者貴德而賤利,重義而輕財,三王之時,迭 盛迭衰,衰則扶之,傾則定之,是以夏忠,殷敬周文,庠 序之教,恭讓之禮,粲然可得而觀也。及其後,禮義弛 崩,風俗滅息。故自食祿之君子,違於義而競於財,大 小相吞,激轉相傾,此所以或儲百年之餘,或無以充 虛蔽形也。古之仕者不穡,田者不漁,抱關擊柝,皆有 常秩,不得兼利盡物。如此則愚知同功,不相傾也。《詩》 云:『彼有遺秉,此有滯穗』。伊寡婦之利。言不盡物也。」 大夫曰:「湯、文繼衰,漢興乘弊。一質一文,非苟易常也; 俗弊家法,非務變古也,亦所以救失扶衰也。故教與 俗改,弊與世易。夏后以元貝,周人以紫石,後世或金 錢刀布。物極而衰,終始之運也。故山澤無征則君臣 同利,刀幣無禁則奸貞並行。」夫臣富相侈,下專利則 相傾也。

《文學》曰:「古者市朝而無刀幣,各以其所有易無,抱布 貿絲而已。後世即有龜貝金錢刀布之幣,交施之也。 幣數變而民滋偽。夫救偽以質,坊失以禮,湯文繼衰, 革法易化而殷周道興。漢初乘弊而不改易,畜利變 幣,欲以反本,是猶以煎止燔,以火止沸也。上好禮則 民闇飾,上好貨則下死利也。」

大夫曰:「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吳王擅鄣 海澤,鄧通專西山,山東奸猾咸聚吳國,秦、雍、漢蜀因 鄧氏。吳、鄧錢布天下,故有鑄錢之禁。禁禦之法立而 奸偽息。奸偽息則民不期於妄得,而各務其職,不反 本何為?故統一則民不二也,幣由上則下不疑也。」 文學曰:「往古幣眾財通而民樂。其後稍去舊幣,更行 白」金、龜龍。民多巧新幣,幣數易而民益疑。於是廢天 下諸錢,而專命「水二官作吏,近侵利,或不中式,故 有薄厚輕重。農人不習,物類比之,信故疑新,不知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