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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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官禁之則銅無所用,銅無所用則銅益賤,銅賤則錢之用給矣。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公錢不破則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末復利矣。」是一舉而四美兼矣。宋朝鑄錢,比前代為多,天下置監鑄錢,總二十六處,計其最多之年,歲課至五百四十九萬貫。韶州「永通」一監,歲造八十萬貫,他可知矣。大抵國計仰給於此,所以當時銅禁最嚴,銷錢為器者有罪,漏錢出界者抵死。惟其禁銅之嚴,所以致銅之多。銅多則賤,賤則易致,鼓鑄雖煩,而民不至於甚困。王安石一變其法,而國用日耗,為政者烏可輕變成法哉!以上言「錢。」

《周禮》:「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謂以傅別。」

臣按:《傅別》謂券書也,稱謂貸之以物,責謂責其所償,此乃後世契券文約之始,特民間私相以為符驗耳,非以交易也。然用券書以通貨物之有無,與後世交會楮鈔其用雖不同,而其以空文質實貨,其原蓋兆於是矣。

漢武帝元狩四年,有司言:「縣官用度大空,而富商大 賈財或絫萬金,不佐國家之急。請更錢造幣以贍用, 而摧浮淫并兼之徒。」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 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 然後得行。

臣按:後世楮幣肇端於此,然其用皮為幣,用之以薦璧、以朝覲、聘享爾,非以此為用也。其制雖與後世楮鈔不同,然不用金銀銅錫為幣而以他物代之,則權輿於此也。

唐憲宗時,令商賈至京師,委錢諸路進奏院及諸軍。 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

臣按:此楮法所繇起也,然委錢而合券以取,而錢與券猶是二物,非若今之鈔,即以鈔為錢而用之也。

宋太祖時,許商人入錢左藏庫,以諸州錢給之。而商 旅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所繇司計一緡,私刻錢 二十。尋制《便錢務》。

臣按:此即唐人飛錢之法,此法今世亦可行之,但恐奉行者「於民之給受有停滯之弊,於錢之出入有減換之弊耳。」

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 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 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其後富民人 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數起。

寇瑊守蜀,乞禁交子。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議:「廢交子 則貿易不便,請官為置務,禁民私造。」詔從其請。置益 州交子務。

臣按:自古之幣皆以金若銅,未有用他物者,用楮為幣始於此。且楮之造始於漢,三代以來未有也。其初用之以代木簡、竹冊以書字,唐王璵乃用為假錢,焚以事神,噫孰知至是真以代銅錢而為行使之幣哉?作俑者寇瑊,而成之者薛田、張若谷,以無用之物易有用之物,遂使蔡倫之智與太公之法並行於天下,後世噫可歎也哉。

天聖中,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至 神宗時,改「交子務」為「錢引務。」

臣按:「交子每三年一換謂之界」 ,更換之際新舊相易、上下相關,不免勞擾,我朝鈔法一定而不更,可謂便矣。

神宗朝,皮公弼言:「交子之法,以方寸之紙飛錢致遠, 然不積錢以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

臣按:宋朝交會皆是用官錢為本,至金、元之鈔始取料於民,不復以錢為本矣。

高宗紹興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內 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輸左藏庫。」

臣按:宋朝交子至是更名「會子」 ,不特此也,又謂之「錢引」 ,又謂之「關子」 ,又謂之「關會」 ,其實一而已矣。考夫唐之飛錢合券,特以通商賈之厚齎,貿易者,蓋執券以取錢而非以券為錢也。宋自真宗以後蜀始有交子,高宗以後東南始有會子,而始直以紙為錢矣。

高宗論交子之弊曰:「如沈該稱提之說,但官中常有 百萬緡,遇交子減價自買之,即無弊矣。」

臣按:「稱提」 之說猶所謂「平準」 也,平準以幣權貨之低昂,而稱提則以錢權楮之通塞,今世鈔法遇有不行,亦可準此「稱提」 之法出內帑錢以收之,則流行矣。

紹興末年,會子行,未有兩淮、湖廣之分。乾道初,戶部 侍郎林安宅乞別給會子印,付淮南州軍行使,不得 越至他路。

臣按:宋朝會子始有川引,其後又有淮會、湖會。嗚呼,交會之設,以虛易實、以假博真,固非聖人以至誠治天下之意,而況又拘其地以限之,惟欲足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