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4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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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引法,遂製交鈔,與錢並用。」

正隆二年十月乙卯初鑄銅錢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正隆二年。歷四 十餘歲。始議鼓鑄。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 括民間銅鍮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 正隆三年,中都、京兆皆置錢監。

按《金史海陵本紀》,三年二月壬辰朔,都城及京兆初 置錢監。 按《食貨志》:「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東曰 寶源,西曰寶豐。京兆置監一,曰利用。三監鑄錢,文曰 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 與舊錢通用。

正隆五年八月辛亥,命榷貨務并印造《鈔引庫》起赴 南京。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元年命陝西參用宋舊鐵錢遼東行會法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將東巡,費用百出,自遼以東,錢 貨甚少,計司患不給,欲輦運以資調度。張亨謂:「上京 距都四千餘里,若輓錢而行,是率三致一也,不獨枉 費國用,無乃枉勞民力乎?不若行會法,便使行旅便 於囊橐,國家無轉輸之勞而用自足。」從之。

大定四年,罷鐵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浸不行,詔 陜西行戶部并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皆言「民間用 錢,名與鐵錢兼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遂罷之。 大定八年,禁銷錢鑄鏡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民有犯銅 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然民間猶有鑄鏡者。 非銷錢而何』。」遂併禁之。

大定十年,令戶部流通官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上諭戶部 臣曰:「官錢積而不散。則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 金銀及諸物。其諸路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 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間不得流 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今知乃有以抑 配反害百姓者。前許院務得折納輕齎之物以便民。 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又隨處 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它處,往返既遠,人愈 難之,何為不隨處起倉?年豐則多糴以備賑贍,設有 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將安用之?天 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 至此?且戶部與它部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 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

大定十一年,令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二月。禁 私鑄銅鏡。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惟神佛像 鍾磬鈸鈷腰束帶魚袋之屬則存之。」

大定十二年,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正月。以 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能指坑冶得實 者賞。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 銀坑冶。皆可採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於所得數倍。 恐不可行。」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 私鑄。今國家財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 費雖多。俱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其遣能吏經營之。」 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錢貨如泉。 正欲流通。」上復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對 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 大定十三年。命非屯兵州府。以錢易金帛致京師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命非屯 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致京師,使錢幣流通,以 濟民用。」

大定十五年,諭宰臣增鑄新錢,以便公私。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十一月, 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朕謂不 然,天下一家,何公私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 幣日增,公私俱便也。」

大定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訪察銅礦苗脈。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定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八年,代州立 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季 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詔削天吉、季孫 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孫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張大 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其錢文曰「大定通寶」,字文 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云。

大定十九年,始鑄新錢,又以宋大觀錢當五用。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九年八月戊戌,以宋大觀錢當 五用。」 按《食貨志》,「大定通寶,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 餘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