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漢當制作禮樂,是以先帝聖德,數下詔書,愍傷崩 缺,而眾儒不達,議多駮異。臣累世台輔而大典未定, 私竊惟憂,不忘寢食。臣犬馬齒盡,誠冀先死,見禮樂 之定。
永元十三年,張奮復請定禮樂。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張奮傳》,「永元十三年, 奮召拜太常,復上疏曰:『漢當改作禮樂,圖書著明。王 者化定制禮,功成作樂。謹條禮樂異議三事,願下有 司以時考定。昔者孝武皇帝、光武皇帝封禪告成,而 禮樂不定,事不相副。先帝已詔曹褒,今陛下但奉而 承之,猶周公斟酌文武之道,非自為制,誠無所疑。久 執謙謙,令大漢之業不以時成,非所以章顯祖宗功 德,建太平之基,為後世法』。」帝雖善之,猶未施行。
魏
文帝黃初元年詔正朔依虞夏故事禮樂服色一如土德之數
按《三國志》,魏文帝本祀不載。 按《宋書禮志》,魏文帝 雖受禪於漢,而以夏數為得天。故黃初元年詔曰:「孔 子稱『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此聖 人集群代之美事,為後王制法也』。」《傳》曰:「夏數為得天。」 朕承唐虞之美,至於正朔,當依虞夏故事。若殊徽號, 異器械,制禮樂,易服色,用牲幣,自當隨土德之數,每 四「時之季,月服黃;十八日臘以丑,牲用白。其飾節旄 自當赤,但節幡黃耳。其餘郊祀、天地、朝會四時之服, 宜如漢制;宗廟所服,一如周禮。」尚書令桓階等奏:「據 三正、周復之義,國家承漢氏人正之後,當受之以地 正,犧牲宜用白。今從漢十三月正,則犧牲不得獨改。 今新建皇統,宜稽古典,先代以從天命」,而告朔犧牲, 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義也。《詔》曰:「服色如所奏, 其餘宜如虞承唐,但臘日用丑耳。」此亦聖人之制也。
晉
晉制,以太常統禮樂之官。
按:《晉書職官志》:「太常有博士、協律校尉員,又統太學 諸博士、祭酒及太史、太廟、太樂、鼓吹、陵等令。」
武帝泰始二年詔禮樂權用魏儀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樂志》,「泰始二年詔郊祀 明堂禮樂權用魏儀。遵周室肇稱殷禮之義。但改樂 章而已。」
南齊
世祖永明二年太子步兵校尉伏曼容表定禮樂
按《南齊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禮志》。「永明二年。太子 步兵校尉伏曼容表定禮樂。於是詔尚書令王儉制 定新禮。立治禮樂學士及職局。」
按《梁書徐勉傳》:「永明三年,太子步兵校尉伏曼容表 求制一代禮樂,於是參議置新舊學士十人,止修五 禮。」
梁
武帝天監七年以太常為太常卿統禮樂之官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七年五月己亥,詔復置宗正、 太僕、大匠、鴻臚,又增太府大舟,仍先為十二卿。」 按《隋書百官志》,「天監七年,以太常為太常卿,置丞及 功曹主簿,而太常視金紫光祿大夫,統明堂二廟太 史、太祝、廩犧、太樂、鼓吹、乘黃、北館、典客館等令、丞,及 陵監、國學等。又置協律校尉、總章校尉、監掌故、樂正 之屬」,以掌樂事。太樂又有清商署丞。
北魏
道武帝天興元年始定禮樂
按《魏書太祖本紀》:「天興元年十有一月辛亥,詔尚書 吏部郎中鄧淵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呂,協音樂。儀曹 郎中董謐撰郊廟、社稷、朝覲、饗宴之儀。」
文成帝和平六年詔議修明禮樂
按《魏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刁雍傳》:興光二年,詔雍 還都,拜特進,將軍如故。和平六年表曰:「臣聞有國有 家者,莫不禮樂為先。故《樂記》云:『禮所以制外,樂所以 修內。和氣中釋,恭敬溫文。是以安上治民,莫善於禮, 易俗移風,莫善於樂。且於一民一俗,尚須崇而用之, 況統御八方,陶鈞六合者哉?故帝堯修五禮以明典 章,作《咸池》以諧萬類,顯皇軌於泰岱,揚鴻化於介丘』」, 令木石革心,鳥獸率舞,包天地之情,達神明之德。夫 感天動神,莫近於禮樂。故大樂與天地同和,大禮與 天地同節。和故百物阜生,節故報天祭地。禮行於郊, 則上下和肅。肅者禮之情,和者樂之致。樂至則無怨, 禮至則不違。揖讓而治天下者,禮樂之「謂歟?」惟聖人 知禮樂之不可以已。故作樂以應天,制禮以配地,所 以承天之道,治人之情。故王者治定制禮,功成作樂, 虞夏殷周,易代而起。及周之末,王政陵遲。仲尼傷禮 樂之崩亡,痛文武之將墜,自衛返魯,各得其中。逮乎 秦皇,翦棄道術,灰滅典籍,坑燼儒士,盲天下之目,絕 象魏之章,《簫韶》來儀,不可復矣。賴大漢之興,改正朔, 易服色,協音樂,制禮儀,正聲古禮,粗欲周備。至於孝 章,每以三代損益,優劣殊軌,歎其薄德,無以易民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