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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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綴粧緞、蟒緞、緞袍褂、裙共六襲。蟒緞緞衾褥四床。金項圈一具。金大簪、小簪各二枝,金耳墜全副,金戒指四枚。定婚日設宴二十席。娶日設宴三十席。凡宴日,貝勒以下大臣等及貝勒夫人以下俱會宴。

納朝臣女,給女父緞朝衣一領,帽帶、靴全。給女母緞袍、褂、裙各一件,金耳墜全副,鞍馬一匹。納外藩王、貝勒、台吉等女,定婚,行《三九》禮。筵宴,宰牲二九。次行聘禮,鞍馬六匹,盔甲六副,閑甲十二副,緞三十疋,布三百疋,銀盆、銀茶筒各一具。娶日宴,宰牲三九。

外藩親王、郡王及妃送女來者,給與衣物,併給女之兄弟。賞隨從男婦衣服,俱如親王例。外藩貝勒、台吉及夫人送女來者,給與時衣各一襲,貂裘一領,狐裘一領,綎帶一,圍刀全,撒袋一副,弓矢全,鞍馬一匹,蟒緞緞十五疋,布七十疋,銀茶筒一具。隨從男婦,給賞十五人衣服有差。鎮國公婚禮,崇德間,定「鎮國公行」 納幣禮,繡花粧緞、蟒緞、緞袍褂、裙共五襲,蟒緞緞衾褥四床,金項圈一具,金大簪、小簪各二枝,金耳墜全副、金戒指四枚。定婚日,設宴十八席;娶日,設宴二十八席。

納朝臣女,給女父母服物,與《貝子》同。

納外藩王、貝勒、台吉等女定婚,行「二九」 禮。筵宴,宰牲二九。次行聘禮,鞍馬五匹,盔甲五副,閑甲十副,緞二十五疋,布二百五十疋,銀盆、銀茶筩各一具。娶日宴,宰牲三九。

外藩親王、郡王及妃送女來者,給與衣物,併給女之兄弟,賞隨從男婦衣服,俱如親王例。外藩貝勒、台吉及夫人送女來者,給與衣物,併給女之兄弟,給賞隨從男婦衣服,俱如貝子例。輔國公婚禮:崇德間,定輔國公行納幣禮,繡花粧緞、蟒緞緞袍褂、裙共四襲,蟒緞緞衾褥三床,金項圈一具,金大簪、小簪各二枝,金耳墜全副,金戒指四枚。定婚日設宴十六席,娶日設宴二十六席。

納朝臣女,給女父母服物,與鎮國公同。

納外藩王、貝勒、台吉等女定婚,行《一九》禮。筵宴,宰牲二九。次行聘禮,鞍馬四匹,盔甲四副,閑甲八副,緞二十疋,布二百疋,銀盆、銀茶筩各一具。娶日宴,宰牲《三九》。

外藩親王、郡王及妃送女來者,給與衣物,併給女之兄弟,給賞隨從男婦衣服,俱如親王例。外藩貝勒、台吉及夫人送女來者,給與衣物,併給女之兄弟,賞隨從男婦衣服,俱如鎮國公例。鎮國將軍婚禮:崇德間,定「鎮國將軍行納幣禮,緞衣三襲,緞衾褥二床,布衣一襲,布衾褥一床,金項圈一具,金簪二枝,金耳墜全」 副。定婚日宴宰牲六,娶日設宴十五席。

輔國將軍婚禮:崇德間,定「輔國將軍行納幣禮,緞衣二襲,緞衾褥一床,布衣一襲,布衾褥一床,金項圈一具,金簪二枝,金耳墜全副。定婚日,宴宰牲四。娶日,設宴十席。」

奉國將軍婚禮:崇德間,定奉國將軍行納幣禮,緞衣二襲,緞衾褥一床,布衣一襲,布衾褥一床,金簪二枝,金耳墜全副。定婚日,宴宰牲三。娶日,設宴八席。

《宗室婚禮》,崇德間定。「凡宗室行納幣禮,緞衣一襲,布衣一襲,緞衾布褥一床,金耳墜全副。定婚日,宴宰牲二。娶日,設宴五席。」

《覺羅婚禮》崇德間,定「覺羅婚娶,有職者各照品級用,無職者與庶民同。」

崇德間,定親王以下婚娶,如違定例多用者,多用之物入官,兩家俱議罪。

公主婚禮。崇德間定、「公主下嫁於朝臣。」 定婚進

獻用《一九禮》:用駱駝馬。設宴七十席,行聘進獻用《九九禮》:用駱駝鞍馬盔甲下嫁日,設宴九十席如下:

嫁外藩,止用牲酒,不設筵席。

郡主婚禮。崇德間,定親王女嫁於朝臣,進聘禮馬十五匹,鞍十五副,盔甲十五副。定婚日、嫁日、筵宴如親王例。

嫁於外藩王、貝勒、台吉等。定婚。行《七九禮》。用駱駝馬羊。筵宴,宰牲五、九次行聘禮,馬六十匹,牛六十頭,羊六百隻。娶日宴,宰牲七、九媵,送侍婢八名,男婦五戶。

縣主婚禮。崇德間,定「郡王女嫁於朝臣,進聘禮馬十三匹,鞍十三副,盔甲十三副。」 定婚日、嫁日、筵宴如郡王例。

嫁於外藩王、貝勒、台吉等,定婚、行禮、筵宴,如親王女例。次行聘禮:馬五十匹,牛五十頭,羊五百隻。娶日宴,宰牲七九媵,送侍婢七名,男婦四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