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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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與己同;婦貴於室,從夫爵也。疏:云「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者,鄭兼言命婦,欲見既為命婦不降,又無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

大夫為祖父母,適孫為士者;

祖與孫為士卑,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與適也。」

不敢降其祖與適,則可降其旁親也。大夫以尊降其旁親,雖有差約不顯著,故於此更明之。《經》云「不降祖與適」,明於餘親,降可知。大夫降旁親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

以出嫁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謂五等諸侯皆有八妾,士謂一妻一妾,中間猶有孤,猶有卿大夫妾。不言之者,舉其極尊卑,其中有妾為父母可知。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

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疏》:「衰裳齊,牡麻絰,無受者。」

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小記》曰:「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寄公,為所寓》

「寓」,亦寄也。為所寄之國君服。此章論義服故以疏者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詩式微》云:「黎侯寓於衛。」「寓」即寄,其義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勢,不可重言寄,故云「寓」也。

《傳》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為所寓服齊衰 三月也?」言與民同也。

「諸侯五月而葬,而服齊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

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為所寓,故次在此。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 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而越大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太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

為舊君、君之母、妻。

舊君舊蒙恩深,以對於父,今雖退歸田野,不忘舊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為舊君有二:一則致仕,二則待放未去,此則致仕者也。

《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齊衰 三月也?」言與民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

「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庶人為國君。

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在外」「待放已去者。」此大夫在外,不言為本君服與不服者,案《雜記》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敵。若然,其君尊卑敵,乃反服舊君服。則此大夫已去他國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敵,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 去也。

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春秋傳》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禮。」君臣有合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妻本從夫服君,今夫已絕,妻不合服而服之。長子本為君斬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從父而服之。今父已絕,於君亦當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發問也。

繼父不同居者。

「嘗同居」,今不同。此則《期章》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也。但章皆有傳,惟庶人為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已於《期章》釋訖,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鄭註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註亦兼曾、高而說也。若然,此曾祖之內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 兄弟之服服至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