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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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至大功,亦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謂庶子」 者,若長子在《斬》章,故謂庶子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

《尊同》謂亦為大夫者親服期。「尊同,謂亦為大夫」者,經言「大夫為之」,明尊同是亦為大夫也。云「親服期」者,此八者並見《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妻、昆弟。

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為母、妻,為昆弟服大功,此並受厭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繼兄而言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者,以其繼父而言。又大夫卒,子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為母,謂妾子也」者,以其為妻昆弟,其禮並同,又於適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為己母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 大夫之庶子,則從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 不敢降也。」

言從乎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謂適也。

「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

《皆》者,言其互相為服,尊同則不相降。其為士者,降在小功,適子為之亦如之。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則是上二人為此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以其二人為父所厭降親,今此從父昆弟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

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

「婦人」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此亦重出,故次《從父昆弟》下,此謂世叔母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

《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為此也。妾為君之長子亦三等,自為其子期,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期。「妾為君之庶子」,輕於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經云「嫁者,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馬融之輩舊讀如此,鄭以此為非,故此下註破之也。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 也。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 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

此不辭。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見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 子嫁於大夫者,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

此等姑、姊已下,應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親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當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無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為命婦,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為大夫妻,又降在緦麻。假令彼姑、姊、妹亦為命婦,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謂命婦為本親姑姊妹己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與子姑姊妹之中,不煩別見也。云「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國君絕期已下,今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 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 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 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 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 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 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 敢服也。」

「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卿大夫已下祭其祖禰,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