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12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人》與適婦也,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

「兄弟」,猶言族親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厭降,是以總云降一等。《上經》當已言訖,今又言之者,上雖言之,恐猶不盡,記人總結之,是以鄭云「凡不見,以此求之。」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 若子。

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云「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之服,其義已見於《斬章》。云「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 等。

「皆在他邦。」謂行仕出遊,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國,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辭於親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者,謂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與兄弟共居而死,亦當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發問者,上經及記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問。引舊傳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鄭云「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者也。」鄭亦據於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嫌大功已上,親則親矣,又加之,故於小功發傳也。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歸則已。

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每至袒時則袒,袒則去冠,代之以免。舊說云以為免象冠廣一寸。已猶止也,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小記》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鄭註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者,以其有親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義合之輕,無親者也。既孤在外,明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時則袒」者,凡喪至小斂節,主人素冠環絰以視斂,斂訖,投冠括髮。將括髮先袒,乃括髮。括髮據正主人齊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禮故也。云「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者,本以在外為無主,與之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為主,則朋友猶為之主未止。引《小記》者,證主幼少,不能主喪,朋友為主之義,以雖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為主。大功為主者,為之再祭,謂練祥朋友輕為之虞祔而已,以其有無大功已下之親,此朋友自外來,及在家朋友皆得為主,虞祔乃去。彼鄭註以義推之。又云:「小功緦麻,為之練祭可也。」是親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

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為服緦之絰帶。《檀弓》曰:「群居則絰,出則否,其服弔服也。」《周禮》曰:「凡弔,當事則弁絰服。」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絰也。其服有三:錫衰也,緦,麻也,疑衰也。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諸侯緦衰,為大夫士疑衰。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弔服,當事則弁絰,否則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緦衰為喪服,其弔服則疑衰也。舊說以為士弔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論語》曰:「緇衣羔裘。」又曰:「羔裘元冠不以弔,何朝服之有乎?」然則二者皆有似也,此實疑衰也。其弁絰皮弁之時,則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諸侯也。朋友之相為服,即士弔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則其弔服冠素委貌。云「朋友麻」者,上文據在他國加袒免,今此在國相為弔服麻絰帶而已。以緦是五服之輕,為朋友之絰帶,約與之等,故云緦之絰帶也。

君之所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公士大夫之君。天子諸侯絕期,今言「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親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遠臣,不從服。若然,室老似止君近臣,故從君所服也。

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 父母、從母、舅,無服。不為後,如邦人。

妻從夫服其族親,即上經夫之諸祖父母見於《緦麻章》,夫之世叔見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無服。今言從夫降一等,記其不見者,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云「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者,以其與尊者為一體,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黨皆不服。不言兄弟而顯尊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