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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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三十一卷目錄

 婚禮部總論三

  史記外戚世家

  白虎通嫁娶

  唐杜佑通典男女婚嫁年幾議 嫁娶時月議 已拜時而後各有周喪迎婦遣

  女議 已拜時婿遭小功喪或婦遭大功喪可迎議 拜時婦三日婦輕重議 周喪不可嫁

  女娶婦議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議 大功末可為子娶婦議 祖無服父有服可娶

  婦嫁女議 降服及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議 降服喪已除猶在本服月內可嫁議 同姓

  婚議 內表不可婚議

  冊府元龜列國君部姻好 總錄部姻好

  安定胡氏遺訓論嫁娶

  陳祥道禮書論婚禮

  葉時禮經會元婚禮

  朱子語類

  朱子大全答陳安卿 答郭子從 趙婿親迎禮大略 答徐居甫 答李繼善

  荊川稗編羅願婚問

禮儀典第三十一卷

婚禮部總論三

史記

《外戚世家》

自古受命帝王及繼體守文之君,非獨內德茂也,蓋 亦有外戚之助焉。夏之興也以塗山,而桀之放也以 末喜。殷之興也以有娀,紂之殺也嬖妲己。周之興也 以姜原及大任,而幽王之禽也淫於褒姒。故《易》基乾 坤,《詩》始《關睢》,《書》美釐降,《春秋》譏不親迎。夫婦之際,人 道之大倫也。禮之用,唯婚姻為兢兢。夫樂調而四時 和,陰陽之變,萬物之統也。可不慎與!人能弘道,無如 命何。甚哉!妃匹之愛,君不能得之於臣,父不能得之 於子,況卑下乎!既驩合矣,或不能成子姓;能成子姓 矣,或不能要其終。索隱曰有始不能要其終言雖有子姓而意不能要終如栗姬衛后 是也豈非命也哉。《孔子》罕稱命,蓋難言之也。非通幽明 之變,惡能識乎性命哉。

白虎通

《嫁娶》

人道所以有嫁娶。何以為情性之大,莫若男女。男女 之交,人情之始,莫若夫婦。《易》曰:「天地絪縕,萬物化醇。 男女構精,萬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陰陽,故設嫁娶之 禮者,重人倫,廣繼嗣也。《禮·保傅記》曰:「謹為子嫁娶,必 擇世有仁義者。」禮,男娶女嫁何?陰卑不得自專,就陽 而成之。故《傳》曰:「陽倡陰和,男行女隨。」男不自專娶,女 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何遠恥防淫泆也。《詩》云: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曰:「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陽數奇,陰數偶,男長女幼 者,陽舒陰促。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肌 膚充盛,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 故《禮·內則》曰:「男三十壯有室,女二十」壯而嫁。七歲之 陽也,八歲之陰也。七八十五,陰陽之數備,有相偶之 志。故《禮記》曰:「女子十五許嫁。」笄而字,禮之稱字,陰繫 於陽,所以專一之節也。陽尊無所繫,二十五繫者,就 陰節也。陽舒而陰促。三十數三終,奇陽節也;二十數 再終,偶陰節也。陽小成於陰,大成於陽,故二十而冠, 三十而娶。陰小成於陽,大成於陰,故十五而笄,二十 而嫁也。一說《春秋榖梁傳》曰:「男二十五繫,女十五許 嫁,感陰陽也。陽數七,陰數八,男八歲毀齒,女七歲毀 齒。」陽數奇三,三八二十四,加一為五而繫心也。陰數 偶,再成十四,四加一為五,故十五許嫁也。各加一者, 明專一繫心。所以繫心者何?防其淫佚也。《禮》曰:「女子 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鴈贄,納徵曰 元纁」,故不用鴈贄。用鴈者,取其隨時南北,不失其節, 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 之禮,長幼有序,不相踰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 用鴈也。納徵元纁,束帛離皮。元三法天,纁二法地也。 陽奇陰偶,明陽道之大也。離皮者,兩皮也,以為庭實。 庭實,偶也。《禮?昏經》曰:「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皆用 鴈。」納徵,束帛離皮。納徵辭曰:「吾子有加命,貺室某也, 有先人之禮,離皮束帛,使某請納徵。」上某者,婿名也; 下次某者,使人名也。女之父曰:「吾子順先典,貺某重 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納采辭曰:「吾子有惠貺貺室 某,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采。」對曰:「某之子蠢愚, 又不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辭。」天子下至士,必親迎 授綏者何?以陽下陰也。欲得其歡心,示親之心也。必 親迎,輪三周,下車曲顧者,防淫佚也。《詩》云:「文定厥祥, 親迎于渭。造舟為梁,不顯其光。」《禮?昏經》曰:「賓升,北面 奠鴈,再拜,拜手稽首,降出。」婦從房中也,從降自西階。 婿御婦車授綏,遣女於禰廟者,重先人之遺支體也, 不敢自專,故告禰也。父母親男女何?親親之至也。父 曰:「誡之敬之,夙夜無違命。」女必有端繡衣若笄之,母 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父誡於阼階, 母誡於西階。庶母及門內施鞶祭紳,以母之命,命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