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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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等。至於庶姓,《禮記》」書其別於上,始祖正姓明其斷 於下。以之通議,則人倫無闕。按太常總言,博士議述, 敘姓變為始祖者,始此姓為祖也。此既非禮所謂始 祖為正姓之義,即便棄經從意,謂義可通。如今眾庶 之家,或避國諱,遁讎逃罪,變音易姓者,便皆可言是 始祖正姓為婚之斷。如此《禮》稱「附遠厚別,百代不通」 之義,「復何所施乎?此惑之甚者也。論者又以為開通 同姓婚,則令小人致濫。按《禮》自有限禁之外,本自禮 所不責,不可以不禁。禮所不應責者,而云通禮所應 責也。王楷、王沈,魏晉名儒,同周室之後共婚者二門, 譜第皆存。昌黎張仲取范陽張璉妹,諮張公而後婚。 今日若考經據事,足以取正,唯太府裁之。」嘏又《與卞 壼疏》云:「堯妻舜女,其代不遠。」又《春秋》云:「畢原鄷郇,文 之昭;邘;晉應韓,武之穆代。」俗之所惑,上惑堯舜之代, 下惑應韓之昭穆,欲追過堯舜耶?則經歷聖人。論者 或謂巍巍蕩蕩之德,可以掩堯舜之疵;或謂代近姓 異,可以通應韓之婚。豈其然哉?若代近姓異,可以通 應韓之婚,則周公立百代「之限。《禮記》云:『娶於異姓,附 遠而厚別』。此二義復何所施?如其不然,則明始限之 外,堯、舜可以婚;理終之後,應、韓可以通。堯、舜之婚,以 正姓,分絕於上,應、韓之通庶姓,異終於下也。絕則無 繫,終則更始,斷可識矣。」壼以嘏書示朝賢,光祿大夫 荀崧答卞云:「如嘏所執,苟在限內,雖遠不可;苟在限 外,不遠可通也。吾無以異之。」王伯輿,鄭元高雋弟子 也,為子稚賓取王處道女,當得禮意,於時清談,盡無 譏議。今難者雖苦,竟不能折其理。《春秋》不伐有辭,謂 嘏不應見責。庾蔚之謂嘏:「據王者必有始祖,始祖為 正姓。共始祖之後,則百代不得通婚,故魯娶於吳為 失禮。嘏云堯舜之婚,以正姓分絕於上者,當謂」各立 始祖,則可通婚也。又云「應、韓之通,以庶姓理終於下」 者,當謂帝王遞代,始祖既謝,屬籍亦廢,則為理終於 下,亦可通婚也。嘏雖明始限之外與理終之後,皆可 通婚,而未有親疏之斷,昭穆祚裔,無代不有。若周代 既遷,屬籍已息,應、韓之婚,以其昭穆又遠。今所疑雖 在始限之外,理終之後,而親未遠者,當以何斷?按《禮》 云「六代親屬竭矣。」故當以此為斷耶?若周室已遷,無 復后稷之始祖,則當以別子及始封為判。今宗譜之 始,亦可以為始祖也。古人數易姓,姓異不足明非親, 故婚姻必原其姓之所出。末代不復易姓,異姓則吳 越不假復尋其由,出,同姓必宜本其由。是以各從首 易,不為同姓之婚。且同姓之婚,易致小人情巧,又益 法令滋章。嘏在邊地,無他婚處,居今行古,致斯云耳。

《內表不可婚議》

魏袁准《正論》曰: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曰:「遠別也。」曰: 「今之人外內相婚,禮與?」曰:「中外之親,近於同姓,同姓 且猶不可,而況中外之親乎,古人以為無疑,故不制 也,今以古之不言,因謂之可婚,此不知禮者也,或云, 《國語》云,『同德則同姓,同姓雖遠,男女不相及,異德則 異姓,異姓雖近,男女相及也』,斯言何故也」,曰:「此司空」 季子明有為而言也。文公將求秦以反國,不敢逆秦 故也。季子曰:「子於子圉,道路之人也。」咎犯曰:「將奪之 國,而況妻乎?」趙衰曰:「有求於人,必先從之,此不既了 乎?」

冊府元龜

《列國君部姻好》

夫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為宗廟下以為繼後世 者也。則有受分器之重居秉圭之位修先君之好結 大國之援因其嘉會申以同盟玉帛之用斯備榛栗 之贄是修以奉其粢盛以章乎!物采成冕迎之重崇 廟見之儀所以篤其惠好為之與國至於不由禮以 加伐止其君而強求貽後世之譏非好逑之義禮之 失者,其在茲乎。

《總錄部姻好》

《周禮》「媒氏掌萬民之判」,蓋以合二姓之好,正三綱之 倫,上以奉宗祖,下以昭嗣續。中古三十而娶,二十而 嫁,所以參天地之數也。仲春之會,會三星之期,所以 順陰陽之序也。乃至始冠而成室,既笄而言歸,示為 父端,表適人之道。三代以降,六禮具舉,冕迎不以為 重,廟見必至於肅。御輪奠鴈,其儀克恭,施巾結褵,所 戒尢慎故曰:「婿之父為婚婦之父為姻」人倫之本莫 斯為大亦有知賢而可妻貴德而忘醜靡取高援自 成嘉樹是則「摽梅」之詠於以及時「鳴鳳」之占用昌厥 後者矣。

安定胡氏遺訓

《論嫁娶》

嫁女必須勝吾家,勝吾家則女之事人,必欽必戒。娶 婦必須不若吾家,不若吾家則婦之事舅姑,必執婦 道。

陳祥道禮書

《論婚禮》

婚有六禮,納采、問名同一,使納吉、納徵、請期皆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