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12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五十三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十七

  唐二開元一則上

禮儀典第五十三卷

喪葬部彙考十七

唐二

元宗開元二十年改修五禮詳定凶禮之制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禮樂志》:周禮五禮,二曰 凶禮。唐初徙其次第五,而李義府、許敬宗以為凶事 非臣子所宜言,遂去其《國卹》一篇,由是天子凶禮闕 焉。至國有大故,則皆臨時采掇附比以從事,事已則 諱而不傳,故後世無考焉。至開元制禮,惟著天子賑 卹水旱、遣使問疾、弔死、舉哀、除服、臨喪、冊贈之類,若 五服與諸臣之喪葬、衰麻哭泣,則頗詳焉。

按《舊唐書禮儀志》:「開元二十年,中書令蕭嵩與學士 改修定五禮,及頒禮,乃一依行焉。」

按杜佑《通典》《開元禮五服制度》:「斬衰三年,齊衰三年, 杖周五月,不杖周三月。大功長殤九月,中殤七月,成 人九月;小功殤、成人並五月;緦麻殤、成人並三月, 斬衰三年。」《正服》:「子為父,女子子在室為父。」

女子重稱「子」 者,別於男子,言在室關已許嫁。

「女子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

遭哀後而出者,始服齊衰周。出而虞,即受以三年之服,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除喪而出則已。

加服嫡孫為祖。

謂承重者「為曾祖、高祖」 ,後亦如之。

父為長子。

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將代己為宗廟主,故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於庶子之嫡孫,乃為其嫡子三年矣。

《義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

受重,故三年,為所後祖亦如之。凡為人後者,不以嫡子也。

妻為夫。

夫尊而親

妾為君。

妾謂夫為君

國官為國君。

布帶繩屨既葬除之

衰冠,右正服,加服,衰裳三升,義服三升,半冠同六升。 右縫,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冠外縪。

凡服,上曰衰,下曰裳。布八十縷為升。外縪者,冠前後八十縷,屈而出於武,外厭之。

絰帶,屨,右苴麻絰帶。首絰大九寸,左本在下,繩纓,五 分首絰去一以為腰絰,大七寸二分,絞垂,兩結,相去 四寸。婦人絰如男子。男子又有絞帶。

苴,惡色也。首絰象緇布冠之領項,腰絰象大帶,絞帶象革帶,五分腰絰去一為之。齊衰以下用布。

菅屨外納。

《外納》,納其餘於外也。

婦人屨亦如男子。

杖,右苴,竹杖。其大如腰絰,長齊其心,本在下。主婦亦 杖,諸婦則不杖,童子不杖,其當室者則絻而杖。

「童子及婦人不杖」 者,以其不能病;然而童子當室。杖者,尊為喪主。

絻,右狀象冠,廣寸,無辟積。童子當室亦服之。

《總論制度》,「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而虞,三虞而卒哭。 十三月小祥,除首絰,練八升布為冠纓,武亦如之。婦 人練總,除腰絰。二十五月大祥,除靈座。」

自後有祭設几席

除衰裳,去絰,杖十五升,布深衣,布縞,冠素紕纓,革帶, 素屨。婦人除衰裳,去絰,縞總,衣屨如男子。二十七月 禫祭,元冠皁纓,仍布深衣,革帶,吉屨。婦人緇總,衣屨 如男子。踰月復平常。

齊衰三年。《正服》:「子為母。」

舊《禮》「父卒為母。」 今改與「父在」 同。

為祖後者,祖卒則為祖母。

為曾高祖後者,為曾高祖之母亦如之。

母為長子。

加服繼母「如母。」

繼母之配父與親母同

慈母如母。

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為子,生則養之如母,死則喪之如母。

《義服》:「繼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