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8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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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杜佑《通典》:「魏明帝時,毛皇后崩,未葬,詔宜稱」大行。 尚書孫毓奏:「武宣皇后崩,未葬時稱太后。文德皇后 崩,侍中蘇林議:『皇后皆有諡,未葬宜稱大行』。臣以為 古禮無稱大行之文。按漢天子稱行在所,言不常居, 崩曰大行者,不返之稱也。未葬未有諡,不言大行,則 嫌與嗣天子同號。至于后崩未葬,禮未立后,宜無所 嫌。故漢氏諸后不稱大行,謂未」葬宜直稱皇后。詔曰: 「稱大行者,所以別存亡之號。故事已然,今當如林議 稱大行。」

景初三年春正月,帝崩于嘉福殿。葬高平陵。

按《魏志明帝本紀》,景初二年,冬十二月乙丑,帝寢疾 不豫。三年春正月丁亥,太尉宣王還至河內,帝驛馬 召到,引入臥內,執其手謂曰:「吾疾甚,以後事屬君,君 其與爽輔少子。吾得見君,無所恨。」宣王頓首流涕,即 日帝崩于嘉福殿,時年三十六。癸丑,葬高平陵。

齊王嘉平三年秋七月壬戌皇后甄氏崩乙未葬懷甄后于太清陵

按:《魏志三少帝本紀》云云。

高貴鄉公甘露五年薨葬以王禮

按《魏志三少帝本紀》:甘露五年夏五月己丑,高貴鄉 公卒,年二十。皇太后令曰:「昔漢昌邑王以罪廢為庶 人,此兒亦宜以民禮葬之。」庚寅,太傅孚、大將軍文王、 太尉柔、司徒沖稽首言:「伏見中令,故高貴鄉公悖逆 不道,自陷大禍,依漢昌邑王罪廢故事,以民禮葬。臣 等備位,不能匡救禍亂,式遏姦逆,奉令震悚,肝心悼 慄。《春秋》之義,王者無外而書。襄王出居于鄭,不能事 母,故絕之於位也。今高貴鄉公肆行不軌,幾危社稷, 自取傾覆,人神所絕,葬以民禮,誠當舊典。然臣等伏 惟殿下仁慈過隆,雖存大義,猶垂哀矜,臣等之心,實 有不忍,以為可加恩,以王禮葬之。」太后從之。

陳留王咸熙元年春二月庚申葬明元郭后

按:《魏志三少帝本紀》云云。

大帝嘉禾六年禁奔喪犯者大辟

按:《吳志孫權傳》:嘉禾六年:「春正月詔曰,夫三年之喪, 天下之達制,人情之極痛也。賢者割哀以從禮,不肖 者勉而致之。世治道泰,上下無事,君子不奪人情,故 三年不逮孝子之門。至於有事則殺禮以從宜,要絰 而處事,故聖人制法,有禮無時則不行。遭喪不奔,非 古也,蓋隨時之宜,以義斷恩也。前故設科,長吏在官, 當須交代,而故犯之,雖隨糾坐,猶已廢曠。方事之殷, 國家多難,凡在官司,宜各盡節,先公後私,而不恭承, 甚非謂也。中外群僚,其更平議,務令得中,詳為節度。」 顧譚議以為:「奔喪立科,輕則不足以禁孝子之情,重 則本非應死之罪。雖嚴刑益設,違奪必少。若偶有犯 者,加其刑則恩所不忍,有減則法廢不行。愚以為長 吏在遠,苟不告語,勢不得知。比選代之間,若有傳者, 必加大辟,則長吏無廢職之負,孝子無犯重之刑。」將 軍胡綜議以為:「喪紀之禮,雖有典制,苟無其時,所不 得行。方今戎事,軍國異容,而長吏遭喪,知有科禁,公 敢干突。苟念聞憂不奔之恥,不計為臣犯禁之罪,此 由科防本輕所致,忠節在國,孝道立家,出身為臣,焉 得兼之?故為忠臣不得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 若故違犯,有罪無赦,以殺止殺,行之一人,其後必絕。」 丞相雍奏從大辟。其後吳令孟宗喪母赴奔,已而自 拘於武昌以聽刑。陸遜陳其素行,因為之請,權乃減 宗一等,後不得以為比,因此遂絕。

赤烏元年秋八月步夫人卒葬蔣陵

按《吳志孫權傳》:赤烏元年:「秋八月,步夫人卒,追贈皇 后。」 按《步夫人傳》:「夫人性不妒忌,多所推進,故久見 愛,侍權為王。及帝意欲以為后,而群臣議在徐氏,權 依違者十餘年。及薨,臣下緣權指,請追正名號,乃贈 印綬,策命葬於蔣陵。」

太元二年春二月皇后潘氏薨夏四月大帝薨秋七月葬蔣陵皇后潘氏祔

按《吳志孫權傳》:「太元二年春二月,皇后潘氏薨。夏四 月,權薨,時年七十一,諡曰大皇帝。秋七月,葬蔣陵。」 按《潘夫人傳》:「夫人生孫亮,赤烏十三年,亮立為太子, 明年立夫人為皇后,性險妒容媚,權不豫,夫人侍疾 疲勞,因以羸疾。諸宮人伺其昏臥,共縊殺之,託言中 惡。權尋薨,合葬蔣陵。」

烏程侯甘露元年秋七月景后朱氏薨治喪苑中祔葬定陵

按《吳志孫皓傳》,「甘露元年秋七月,皓逼殺景后朱氏, 亡不在正殿,於苑中小屋治喪,眾知其非疾病,莫不 痛切。」 按孫休《朱夫人傳》,「夫人朱據女休姊公主所 生也。赤烏末,權為休納以為妃。永安五年,立夫人為 皇后。休卒,群臣尊夫人為皇太后。孫皓即位月餘,貶 為景皇后,稱定安宮。甘露元年七月,見逼薨,合葬定 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