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盡哀止。祝奉神主升車,執事者徹靈座,遂行。喪主
以下哭從如來儀。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以至成墳。 喪主以下奉靈車在途徐行哭。至家,哭,奉神主入,置 於靈座。喪主以下哭於廳事,遂詣靈座前,哭盡哀。有 弔者拜之如初期。九月之喪者,可以飲酒食肉,唯不 與宴樂。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可以歸 虞。葬之日, 日中而虞,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柩既入壙,掌 事者先歸修虞事,具饌於堂東。既沐浴,喪主以下內 外俱詣靈座所,喪主及諸子倚杖於室戶外,內外俱 哭。掌饌者以饌入設於靈座前,降出。贊者請喪主止 哭,盥手詣靈座前,以盞跪奠酒,俯伏,興,西向立。內外 哭止。祝進立於靈座右,跪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 孤子某敢昭告於考某人之靈:日月遄邁,奄及反虞, 叩地號天,五情麋潰。謹以清酌,庶羞哀薦,虞事尚享。」 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內外哭盡哀。喪主以下出 杖,降自西階就次。妻妾「女子子還別室。」少頃,徹饌,祝 取魂帛,帥執事者埋於屏處潔地,罷朝夕奠。遇柔日 再虞,遇剛日三虞, 卒哭三日而卒哭。其日夙興,掌 事者具饌於堂東,內外各衰服。贊者引喪主以下俱 杖升,立哭於靈座東,西向南上;婦人升詣靈座西,東 向南上。內外俱就位哭。贊者升自東階,入,徹夕奠,出。 執饌者以饌升設於靈座前。贊者引喪主降,盥手訖, 進詣靈座前,以盞跪奠酒,俯伏,興,少退,西面。祝入,立 於靈座南,北面。內外哭止,跪讀祝文曰:「維某年某月 某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於考某人。」
母則曰「哀」 ,子曰「妣某氏。」
「日月不居,奄及卒哭,叩地號天,五情麋潰。謹以清酌 庶羞,哀薦成事。」尚享祝興,喪主再拜哭,應拜者皆再 拜。哭盡哀,喪主以下各還次。自卒哭後,朝一哭,夕一 哭,乃諱名。喪主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寢席枕木 祔, 卒哭之明日乃祔。其日夙興,執事者具器陳饌,喪主 以下入哭於靈座前,乃詣祠堂,奉所祔祖考之主置 於座內。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於座,還詣靈座所,哭。 祝奉新主以行,喪主以下哭從,如從柩之次。至祠堂 門止哭。祝出,主置於座,喪主以下各就位。贊者曰:「再 拜。」在位者皆再拜。掌饌者以饌升,各陳於座前。設訖, 降出。贊者引喪主盥手酌酒,先詣祖考妣位前。祝辭 云:「孝孫某,謹以清酌庶品,適於某祖之」靈,隮祔孫某 人之靈。《內喪》則云:「適於某祖妣某人,隮祔孫婦某人 某氏。」次詣亡者位前,祝辭云:「薦祔事於先考之靈,適 於某考之靈,尚享。」喪主再拜,興,降出。贊者引喪主詣 諸座前,各再拜,乃復位。贊者曰:「再拜。」在位者皆再拜。 祝先納祖、考、妣神主於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匣 之奉之,反於靈座。喪主以下哭從如來儀。 「《小祥》前 期一日,喪主及諸子皆沐浴,具饌,陳器設次,陳練服 於其所。其日夙興,祝入,整拂几筵以出,內外衰服。喪 主以下倚杖於階東,俱升就位。哭盡哀,贊者引喪主 杖就次,主婦以下各就次,乃陳練服,贊者引喪主倚 杖如初,乃升。內外俱升,就位哭。贊者引喪主盥手奠 酒,祝進,立」於靈座右。內外止哭。祝讀祝文曰:「維年月 朔日辰,孤子某敢告於考某人之靈:歲月驚迫,奄及 小祥,攀慕永遠,重增荼裂。謹以清酌庶羞,祗薦祥事, 尚享。」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內外哭盡哀,喪主以 下出杖,降自西階就次。妻妾女子子還別室。自小祥 之後,止朝夕哭。 大祥前期一日,喪主及諸子俱沐 浴,具饌陳器,陳禫服於次,乃告遷於祠堂。告畢,改題 神主而遞遷之,虛東一龕,以俟。厥明。祝先入,拂几筵, 降出,內外於次哭盡哀,掌事者設饌於靈座前,內外 俱就位哭。贊者引喪主盥手奠酒,祝立於靈座右,跪 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於考某人 之靈:日月逾邁,奄及大祥,攀慕永遠,無任荒踣,謹以 清酌庶羞,祗薦祥事,尚享。」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 內外哭盡哀。祝奉神主入於祠堂,喪主以下哭送。掌 事者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始飲酒食肉而復寢。 禫大祥之後,間一月而禫。既卜日,前期一日,喪主及 諸子俱沐浴,設神位於靈座故處,乃陳器具饌。其日 夙興,祝入,拂拭几筵,詣祠堂出,奉神主置於座。喪主 及諸子、妻妾、女子子內外俱升,就位哭。贊者引喪主 盥手奠酒,祝立於神座右,止哭,跪讀祝文曰:「維年月 朔日辰,孤子某敢告於考某人之靈。禫制有期,追遠 無及,謹以清酌庶羞,祗薦禫事,尚享。」祝興,喪主哭再 拜,退復位。內外俱哭盡哀,送神主還於祠堂。 奔喪、 改葬並同品官。
「洪武三年,令郡縣設義塚」,禁浙西等處水葬火葬,違 者坐以重罪。
按《明通紀》:「洪武三年,令天下郡縣設義塚,禁止浙西 等處火葬水葬,凡民貧無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擇近 城寬閑地,立為義塚。敢有徇習元人焚棄屍骸者,坐 以重罪,命部著之律。」
按《雙槐歲抄》:聖祖嘗與學士陶安登南京城樓,聞焚 尸之氣,惡之。安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推恩及於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