妃、世子、眾子及郡王、郡主,下至宮人,俱斬衰三年。封 內文武官員齊衰三日,哭臨五日而除。在城軍民俱 素服五日。郡王、眾子、郡君為兄及伯叔父,服齊衰期 年。郡王妃,服小功五月。凡親王因事革爵後復原爵 者,例遣官祭,仍給葬。凡世子喪禮,「聞喪御祭一壇,東 宮祭一壇,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 一壇」,俱遣本布政司官行禮。翰林院撰《祭文》。《諡冊》《壙 誌》文,工部造銘旌。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本布 政司委官造墳安葬。〈世子墳價隆慶三年議革〉「轉屬買辦祭物冥 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凡世孫喪禮聞喪,御 祭一壇。東宮祭一壇。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御祭各一 壇,翰林院撰祭文,布政司造墳安葬,轉屬買辦祭物。」 親王妃喪聞,御祭一壇。太皇太后、皇太后、中宮東宮 公主各祭一壇。俱遣本府內官行禮。翰林院撰祭文、 壙誌文,工部造銘旌,行布政司委官開壙合葬,及轉 屬買辦祭祀品物,祭用羊豕。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 王府。其冥器喪儀,本處該衙門成造。繼妃、次妃祭禮 同。其夫人,則御祭一壇,俱造壙祔葬。凡親王革爵,其 妃未奪封號者,准給祭葬。郡王妃喪禮,與親王妃同, 惟聞喪無公主祭一壇。郡王繼妃、次妃喪禮與正妃 同。親郡王生母追封次妃未葬者,與祭一壇,造壙祔 葬。凡世子妃、世孫妃喪禮,俱與郡王妃同。公主喪聞, 上輟朝一日,御祭一壇,皇太后、中宮、東宮各祭一壇, 各公主共祭一壇。翰林院撰《祭文》《壙誌》文。戶部給齋 糧一百石,工部造銘旌。神主魂帛、棺槨、墳壙、誌石、冥 器儀仗。順天府買辦麻布一百疋,及真亭彩桌、長明 燈油等物,欽天監差官選地,擇日,國子監取監生報 訃。各王府孝服花冠等件,內府、內官監等衙門成造。 其七七、百日、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下葬輟 朝一日,上與皇太后、中宮、東宮、公主各祭一壇,皇親 命婦共一壇,公侯伯都督命婦共一壇,六部等衙門 四品以上官命婦共一壇,都指揮指揮「命婦共一壇。 其啟土、遷柩、祖奠、過門、過橋、掩壙、題主、奉安、神主、虞 祭各祭物,俱光祿寺備辦。」郡王喪聞,上輟朝一日。翰 林院撰祭文、諡冊、壙誌文,工部造銘旌。行人司差官 掌行喪禮。本處陰陽生一名卜葬,國子監取監生報 訃。各王府御祭一壇,東宮一壇。在京文武衙門各一 壇。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下 葬以前諸祭,總遣行人一員行禮,周年以後,遣布政 司官行禮,本布政司委官造墳安葬,轉屬買辦祭物, 祭用,羊豕、冥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郡王及 妃,已經奏准襲封,未及冊封而故者,給祭葬與已冊 封同,但免輟朝報訃,并差官行禮。其革爵後復原爵 者,與妃未奪封號者亦如之。革管府事者與祿米。革 三分之一者,比郡王例減半。其革爵戴平頭巾閒住 者,止與祭一壇,撥地安葬。凡長子喪禮,聞喪御祭一 壇,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自長子至中尉 諸祭,俱遣本府長史等官行禮,翰林院撰祭文,本布 政司造墳安葬,轉屬買辦祭祀品物。長子、夫人已經 奏准封妃,未及冊封而故者,例與妃同。凡郡王嫡長 孫故,與祭三壇。嫡曾長孫故,與祭一壇。凡郡主喪禮, 與郡王妃同,惟無《壙誌》文。凡鎮國將軍喪禮,與世孫 同。凡輔國將軍喪禮,無周年除服二祭。餘與鎮國將 軍同。鎮國將軍革爵復冠帶者,給祭如輔國將軍例。 凡奉國將軍喪禮,無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四祭。餘與 輔國將軍同。凡鎮國、輔國、奉國中尉御祭各一壇。鎮、 輔二中尉,有司造墳安葬。奉國中尉、有司量與造墳。 凡鎮國將軍夫人下至中尉安人,俱御祭一壇,造壙 合葬。凡將軍生母追封夫人者,與祭一壇。凡縣主、郡 君、縣君喪禮,御祭,中宮祭俱一壇,造墳安葬。凡鄉君 喪禮,止御祭一壇。自王妃至鄉君、諸祭、俱遣本府內 官行禮
洪武十一年十一月,皇太子妃常氏薨。
按《明外史懿文太子妃常氏傳》:「妃,開平王遇春女。洪 武四年四月,冊為皇太子妃。十一年十一月薨,諡敬 懿。建文元年,追尊為孝康皇后。永樂元年,復稱敬懿 皇太子妃,祔葬於懿文陵。」
洪武十五年五月,皇長孫雄英卒。八月,皇后馬氏崩。 九月,葬孝陵。
按《明通紀》:「洪武十五年五月,皇長孫雄英卒。八月丙 戌,皇后馬氏崩,年五十一。上慟悼終身,不復立后。九 月,葬馬皇后於鍾山孝陵,諡曰孝慈皇后。」
按《明會典》,「洪武十五年,高皇后喪禮:一,聞喪次日,文 武百官素服行奉慰禮。一、在京文武百官於聞喪之 四日清晨,素服詣右順門外,具喪服入臨。臨畢,素服 行奉慰禮,三日而止。一,文官一品至三品、武官一品 至五品命婦,於聞喪之四日清晨,素服至乾清宮,具 喪服入臨行禮。不許用金珠銀翠首飾及施脂粉。喪」 服用麻布蓋頭、麻布衫、麻布長裙、麻布鞋。一,在京「文 武百官及聽除等官,人給布一疋,自製喪服。一,文武 官員皆服斬衰,自成服日為始,二十七日而除,仍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