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用之猶無所用。至于婦人生時,深居閨門,出則乘輜軿擁蔽其面。既死,豈可使畫工直入深室,揭掩面之帛,執筆訾相畫其容貌?此殊為非禮。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裝飾如人狀,此尤鄙俚,不可從也 。」 楊氏復曰:「《禮》,大夫無主者,束帛依神。司馬公用魂帛,蓋取束帛依神之意。」 高氏曰:「古人遺衣裳必置于靈座,既而藏于廟中。恐當從此說,以遺衣裳置于靈座,而加魂帛于其上可也 。」 《補註》:「尸前設衣架,架上覆以帕;架前置椅,椅上置衣服,衣服上置魂帛。椅前設桌子,桌子上設香爐、合盞,注酒果。侍者朝夕設櫛盥奉養之具,皆如生時。此靈座魂帛皆設于帷外,《卷首圖》設于帷內」 ,恐非。按本注,「古者鑿木為重,以主」 其神,或曰「重」 ,或曰「主」 ,何也?始死而未葬,則有柩矣。有柩而又設重,所以為重也。既有廟矣,有廟而必立主,是為主也。
立銘旌。
以絳帛為銘旌,廣終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書曰:「某官某公之柩。」 無官則隨其生時所稱。以竹為杠,如其長,倚于靈座右。司馬溫公曰:「銘旌設跗,立于殯東。」 註:「跗,杠足也,其制如傘架 。」 《補註》:「《禮·檀弓》云:『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也,故以其旌識也。」
不作佛事。
司馬溫公曰:「世俗信浮屠誑誘,于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稱期除喪,飯僧設道場,或作水陸大會,寫經造像,修建塔廟,云為死者減彌天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快樂;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邊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氣,知痛癢,或剪爪剃髮,從而燒斫之,已不知苦,況于死者,形神相離,形則入于黃」 壤,滅腐消滅,與木石等;神則飄若風火,不知何之。借使剉燒舂磨,豈復知之?且言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計亦以勸善而懲惡也。苟不以至公行之,雖鬼可得而治乎?是以唐廬州刺史李舟《與妹書》曰:「天堂無則已,有則君子登;地獄無則已,有則小人入。」 世人親死而禱浮屠,是不以其親為君子,而為「積惡有罪之小人也」 ,何待其親之不厚哉?就使其親實積惡有罪,豈賂浮屠所能免乎?此則中智所共知,而舉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惑而難曉也?甚者至有傾家破產然後已。與其如此,曷若早賣田營墓而葬之乎?使天堂地獄,若果有之,當與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國之前,人死而復生者,亦有之矣。何故都無一人誤入地獄,見閻羅等十王者耶?不學者固不足與言,讀書知古者,亦可以小悟矣。
「執友」,親厚之人,至是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來哭者,當服深衣。臨尸哭盡哀,出拜靈座,上香再拜。遂弔。主人相向哭盡哀,主人亦哭。對無辭 。《補註》本註:「臨尸哭盡哀,出拜靈座。」 是出惟拜靈座也。
小斂,「袒括髮,免髽奠,代哭。」
《厥明》。
謂死之明日
執事者陳小斂衣衾。
以桌子陳于堂東壁下。據死者所有之衣,隨宜用之,若多則不必盡用也。衾用複者,絞,橫者三,縱者一,皆以細布或綵一幅,而折其兩端為三。橫者取足以周身相結,縱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結於身中 。高氏曰:「襲衣所以衣尸,斂衣則包之而已,此襲斂之辨也。小斂衣尚少,但用全幅細布,析其末而用之。凡斂欲方」 ,半在尸下,半在尸上,故散衣有倒者,惟祭服不倒。凡鋪斂衣,皆以絞紟為先,小斂美者在內,故次布散衣,後布祭服。大斂美者在外,故次布祭服,後布散衣也。斂以衣為主,小斂之衣必以十九稱,大斂之衣多至五十稱。夫既襲之後,而斂衣若此之多,故非絞以束之,則不能以堅實矣。凡物束斂緊急,「則結小而堅實。夫然,故衣衾足以朽肉,而形體深祕,可以使人之勿惡也。今之喪者,衣斂既薄,絞冒不施,懼夫形狀之露也,遽納之于棺,乃以入棺為小斂,蓋棺為大斂。入棺既在始襲之時,蓋棺又在成服之日,則是小斂大斂之禮皆廢矣 。」 楊氏復曰:「按《儀禮》士喪,小斂衣十九稱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未。」 註:「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也,以布為之。縮,縱也。橫者二幅,縱者一幅,析其末令可結也 。」 《補註》本于衾用複,謂裌也。
設奠:
設桌子于阼階東南,置奠饌及盞注于其上,巾之。設盥盆、帨巾各二于饌東。「其東有臺者,祝所盥也;其西無臺者,執事者所盥也。別以桌子,設潔滌盆、新拭巾于其東,所以洗盞、拭盞」 也。此一節至遣並同。
具括髮麻、免布、髽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