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0 (1700-1725).djvu/3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固倫公主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和碩公主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郡主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縣主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郡君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縣君喪聞

遣禮部官致祭

外藩蒙古王以下喪聞

上遣官致祭。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頒《大清律》於天下,喪服之制最」

為詳備,又列圖於律,至今遵行。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 ,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 ,謂父之後、妻、子之妻同。

「子為慈母」 ,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子之妻同。「子為養母」 ,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子之妻同。「庶子為嫡母」 ,為所生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女在室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嫡孫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父亡嫡孫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為高、曾祖後者同;妻為夫、妾為家長者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 ,謂父妾有子者。嫡子、《眾子之妻》同。

「子為嫁母」 ,謂親生母,父卒改嫁者。

「子為出母」 ,謂親生母,父在而被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

父母為嫡長子之妻

父母為女在室者

父母,「為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父卒,繼母改嫁而己從之者,為「改嫁繼母」 ;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為己之親兄弟。

為己之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女出嫁為父母

「《為人後》者」 為其本生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父母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為曾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齊衰三月

「為高祖父母」 「女雖適人不降。」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為同居繼父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及孫女在室者

祖母為嫡孫眾孫

父母為眾子婦及女之已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之已嫁者」 ,謂兄弟子之妻,兄弟之女。

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既為人後,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 ,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己之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謂伯叔父母之子女。

為姑及姊妹之已嫁者

「為兄弟之子」 、「為人後者」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妻為夫之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