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1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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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為圓鑿,別作小方床以載柩。足高二寸,旁立兩柱, 柱外施圓柄,令入鑿中,長出其外。柄鑿之間,須極圓 滑,以膏塗之。兩柱近上加橫扃扃兩頭出柱外者更 加小扃杠。兩頭施橫杠,橫杠上加短杠,短杠上更或 加小杠。」此本注也。按《治棺》下注云:「棺制僅取容身,勿 為高大。」由是推之,大約不過二尺餘而已。若如卷首 圖,於兩杠間施以短杠,四人於中並行,局促迫窄,實 難轉動。況本注亦無明說。今擬施橫杠,出兩長杠之 外,庶幾寬敞,可以行動。又棺中斂物,不無多寡,柄鑿 轉動,多致偏重,臨載之際,或偏有低昂,須用他物稱 墜,方得適平。今擬於方床四隅,各加一鐵鐶,而兩長 杠之上亦如之,繫繩於下,鐶而貫之於上,隨其低昂 而操縱之,如此則適平矣。又此轝止可行近地寬平 之處,不可行遠。今增損舊制,別為新式,以便行遠。其 長杠量截去兩頭,每頭出棺,首尾各留尺五六寸,就 於兩頭各施橫杠,從杠頭量入尺許,又施橫杠,卻於 分中處加一直杠,俱用麻繩扎縛,然後加以短杠如 舊式。或用八人、十六人,隨宜以此行遠,庶幾側隘之 處,無所妨礙。

本宗五服之圖

本宗五服之圖

嫡孫父卒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斬衰三年。為祖母、曾高祖母承重者,齊衰三年。

凡男為人後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惟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申心喪三年。其本生父母、亦為之降服不杖期

姑、姊妹、女子子在室服,並與男子同嫁,反者亦同。適人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不杖期。

凡女適人者,「為其私親」 ,皆降一等,惟祖及曾高祖不降。「為兄弟之為父後者,不降。為兄弟姪之妻,不降。」

三父八母服制之圖

三父八母服制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