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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4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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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具奏。其在家、致仕、養病、給假等項病故者,各地方 有司具本官履歷緣由及病故日期申報撫按衙門 覈實,季終類奏。中間果有行業超卓,公論共推,及罪 過昭彰、公論共棄者,據實開列,聽禮部議覆。若大臣 見在,不拘見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 許照例自行請乞。其致仕在家等項子孫微弱,官司 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許子孫自行陳乞,禮部仍 行撫按勘明議覆。若撫按官並所屬留難者,聽禮部 及該科參究。」

萬曆六年,更定《文武卹典》。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更定,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論已 未考滿,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 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無葬,而出自特恩者不拘。 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于例祭外,父母有加祭 二壇者,妻有加祭一壇者,係出特恩,取自上裁,陳乞 者不得輒援為例。凡三品官曾經考滿者,祭一壇全 「葬。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其以侍郎兼學士 贈尚書者,祭二壇。不拘已未考滿,給與全葬。或兼官 雖同,非係贈尚書者,止給與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 例。凡致仕、養病、終養、聽用等項官員,祭葬俱與見任 官同。革職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恩詔辯復原 職者,祭葬俱不准給。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實歷三年 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父母俱准與三品祭葬。三品、 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父母准祭一 壇。若未及三年者,不准祭葬。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 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後任京職, 考滿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級給與應得祭葬。凡三品 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帶閒住,後奉特旨 復職者,俱准照例與祭葬。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 不拘見任致仕等項,俱不准給。其被劾閒住,遇蒙覃 恩,概復致仕者,亦不准給。被劾聽調及聽勘未明病 故者,務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輕,議擬 奏請定奪。凡公、侯、伯為事未經勘實身故者,其妻封 命雖未追奪,亦從夫例,止與祭一壇。《凡左右》都督、都 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總兵病故者,俱祭 六壇,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體給祭 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壇,不得妄援。凡興都正副留 守,俱祭一壇。凡以死勤事,若抗節不屈、身死綱常者, 犯顏諫爭;身死國是者,執銳先登;身死戰陳者,危城 固守,身死封疆者,諸如此類,開具實跡,卹典取自上 裁。其或城池失守,戰陳敗衄,以致殞命者,不許一概 議給

萬曆十年,張居正卒,特賜「優卹。」

按《續文獻通考》:「萬曆十年六月,故太師吏部尚書、中 極殿大學士張居正卒於位,上賜齋壇麻布五十筒, 筒十疋、米二百石、香燭油薪稱是。又與仁聖、慈聖兩 宮潞王共賻白金二千三百兩。兩宮復賜齋糧米麻 布二百疋,香燭油薪有差。祭九壇外加七壇,大約視 親王及國公之加師傅者。贈上柱國,遣官會布政司」 營葬。仍命京堂四品官、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護喪。 其子嗣修等辭謝疏上。上曰:「朕念先生承先帝顧命, 鞠躬盡瘁、歿而後已。忠勞可憫。他還有高年之母在 京著差司禮監太監陳政護送還鄉、馳驛前去。」 萬曆十二年續定大臣卹典。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續定:凡公、侯、伯掌府坐營總 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項官銜因何加授,果 以勳勞進秩,方許照《會典》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 壇之例。如係因事加恩,功業未副者,止照勳臣二等 事例,與祭七壇。其有不願坐營管府,懇疏乞休者,查 其平生有功無過,俱照見任優卹。凡三品以上致仕 官,雅負時望,懇疏乞休者,照見任例給與應得祭葬。 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陳致仕者,二品曾經考滿,祭 葬准全給。未經考滿者,祭照舊,葬價減半。三品曾經 考滿,祭照舊半葬。未經考滿者,有祭無葬。四品雖經 考滿,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陳官員,有日久論定原無 可議者,仍照例給與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應 得卹典,亦視本身致仕緣由以為差等,不得濫給。凡 三品以上被劾、聽用、聽調官員祭葬,俱照今擬被劾 自陳致仕官遞減之例。如公論已明,人品無玷,仍准 全給。聽勘未明官員有陳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撫按 衙門查明無礙,應否量給,臨時題請定奪。如果有顯 過,為公論所不容,無論聽用、聽調、聽勘,徑照閒住」,例 俱不准給。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過以為差等。凡 京官三品降四品者,不拘四品巳未考滿,俱照三品 未考滿例,祭一壇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與同授 四品封者,止祭一壇。其原以三品降調後,歷陞四品 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陳乞。凡三品父母曾授本 等封者,無論亡故先後,一視其子為差等。其已經考 滿者,祭葬全給;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凡文 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雖未考三品滿,其父 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