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任賜卹。武官自參領以下、文官自郎中以下、卒俱不給祭品。如文武官陣亡者、不論品級、具題候
旨:「遵行。」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卒造。」
葬、遣官致祭一次。如有加祭、出自
上裁。
都統、內大臣、大學士、尚書、左右都御史、精奇尼哈番鎮守將軍卒,有加銜加級者,各照品級造葬,遣官致祭一次。護軍統領、前鋒統領、步軍總尉、副都統、侍郎、學士,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副都御史卒,加銜加級至一品、二品者,各照品級造葬,遣官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卒,已經考滿者,給與全葬。未經考滿者、給與半葬、遣官致祭一次
參領、協領、阿達哈哈番郎中、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三等侍衛、護衛以上官陣亡者,遣官致祭一次
漢文官,一品、二品官卒,俱致祭造葬。三品官卒,三年考滿者,致祭、造葬。未經考滿者,給與半葬、致祭一次。
在外布政使、按察使以上官、卹典、俱照「京官品級」 例行
武官加銜副將以上卒,造葬致祭一次。無兼銜三年考滿者,全葬,致祭一次。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致祭一次。
文官知縣以上、武官守備以上陣亡者,各照「加贈品級,造葬、致祭一次。」
滿、漢文武官員以年老有疾,原官致仕病故者,應得卹典,與現任同。
《滿洲》公、侯、伯以下、文武二品以上大臣卒、由吏部確查功績勤勞、有應與諡者、移咨禮部。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
凡漢官應得諡者、各該撫按及科道官公舉。禮部酌議具題、請
旨。
凡讀文致祭者、遣禮部官捧
諭祭文至墳所。其親屬於墓門外跪迎候過。隨入讀
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墓門外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議准:凡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
番歲滿上
朝後病故者、給與全葬、并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
祭一次應否與諡候
旨定奪。若有效力優卹、出自
上裁其承襲未及歲滿、上
朝病故者不賜卹。散秩大臣、一等侍衛、鑾儀使冠
軍使,王府長史,一等護衛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卒,三年任滿者,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內有加級至一品、二品者,不論已、未任滿,俱照品級給與全葬。四品護軍參領卒,三年任滿者,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已上各官,或年老有病,以原官致仕病故者,與現任官同。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本身所得民公、侯、伯病故」
給與全葬、并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如有優卹、出自
上裁「承襲公侯伯病故卹典」同。
內大臣、都統、精奇尼哈番品級散秩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承襲精奇尼哈番、鎮守將軍、提督、病故者、各照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如有陣亡者、優卹、出自
上裁。
阿思哈尼哈番品級散秩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學士、副都御史、總督、總兵官加級至二品。巡撫病故各照所加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
三品侍郎,學士、副都御史,巡撫、通政使,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