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1 (1700-1725).djvu/11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爵獻士及群有司,皆以齒,明尊卑之等也。

集說鄭氏曰:「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尸,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廟中,人君之尊出廟門則伸。」 嚴陵方氏曰:「尸者神之象,君者人之主。廟門之外,以人道為尚;廟門之內,以神道為尚。凡迎之禮必出門焉。君迎牲而不迎尸者,非重牲而輕尸也,為其有君臣之疑,所以別其嫌也。既曰嫌,又曰疑,疑固未至於嫌,而嫌亦疑之所積」也。 延平周氏曰:「昭穆之不可亂,天理也。故為尸者必順昭穆之列。然以己之子而為父之尸,則己北面以事,而忘己之為父者,以其為父之尸也,亦所謂斯須之敬矣。」 石林葉氏曰:「尸所以象神,取於異姓則嫌於不親;取於己子則疑於無別。故為尸者,子行也,雖以父事之不疑於父,不疑則人倫明矣。」陳注此據備九獻之禮者,至主人酳尸,故尸飲五也。凡祭二獻,祼用鬱鬯,尸祭奠而不飲。朝踐二獻,饋食二獻,及食畢,主人酳尸,此皆尸飲之,故云「尸飲五。」於此時以獻卿,獻卿之後,主婦酳尸,酳尸畢,賓長獻尸,是尸飲七也。乃以瑤爵獻大夫,是正九獻禮畢,但初二祼不飲,故云「飲七。」自此之後,長賓、長兄弟更為加爵,尸「又飲二」,是併前尸飲九,主人乃以散爵獻士及群有司也。此謂上公九獻,故以酳尸之一獻,為尸飲五也。若侯伯七獻,朝踐饋食時各一獻,食訖,酳尸但飲三也。子男五獻,食訖酳尸,尸飲一。

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 序而無亂也。是故,有事於太廟,則群昭群穆咸在,而 不失其倫,此之謂親疏之殺也。古者明君爵有德而 祿有功,必賜爵祿於太廟,示不敢專也。故祭之日,一 獻,君降立於阼階之南,南鄉,所命北面,史由君右執 策命之。再拜稽首,受書以歸,而舍奠於其廟。此爵賞 之施也。

陳注《疏》曰:酳尸之前,皆承奉鬼神,未暇策命。此一獻,則上文「尸飲五君獻卿」之時也。若天子命群臣,則不因常祭之日,特假於廟釋奠,告以受君之命也。大全長樂陳氏曰:「施爵賞者必於太廟,示其不敢專,所以明父祖之尊也;受爵祿者舍奠於廟,示其有歸美,所以明父子之賢也。」 嚴陵方氏曰:「史掌書也,策則書其所命之事也。上言執策,下言受書,互相備也。夫命有所稟,則非君命也,祖命而已,故史命之也,由君右焉,非重史也,重命而已。」 金華應氏曰:「一獻始命者,以祭」為先也。「不俟獻終而命」者,以賞為重也。

君卷冕立於阼,夫人副褘立於東房。夫人薦豆執校, 執醴授之,執鐙。尸酢夫人,執柄,夫人受尸執足。夫婦 相授受,不相襲處,酢必易爵,明夫婦之別也。

陳注「校豆中央直」者,執醴,執醴齊之人也。此人兼掌授豆鐙,豆之下跗也。爵形如雀,柄則尾也。襲處,謂因其處。

凡為俎者,以骨為主。骨有貴賤,殷人貴髀,周人貴肩, 凡前貴於後。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故貴者 取貴骨,賤者取賤骨,貴者不重,賤者不虛,示均也。惠 均則政行,政行則事成,事成則功立,功之所以立者, 不可不知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為政者如 此,故曰:「見政事之均焉。」

陳注疏曰:「殷質貴髀之厚,賤肩之薄。周文貴肩之顯,賤髀之隱。前貴於後。」據《周》言之。

凡賜爵,昭為一,穆為一。昭與昭齒,穆與穆齒,凡群有 司皆以齒。此之謂「長幼有序。」

陳注爵,行酒之器也。疏曰:此旅酬時賜助祭者酒,眾兄弟子孫等,在昭列者自為一色,在穆列者自為一色,各自相旅,長者在前,少者在後,是昭與昭齒,穆與穆齒也。 《方氏》曰:「宗廟之中,授事則以爵,至於賜爵則以齒,何也?蓋授事主義,而行於旅酬之前,賜爵主恩,而行於旅酬之後,以其主恩,故皆以齒也。」

夫祭有𢌿、煇、胞、翟。閽者,惠下之道也。唯有德之君為 能行此。明足以見之,仁足以與之。𢌿之為言與也,能 以其餘𢌿其下者也。煇者,甲吏之賤者也。胞者,肉吏 之賤者也。翟者,樂吏之賤者也。閽者,守門之賤者也。 古者不使刑人守門,此四守者,吏之至賤者也。尸又 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賤,而以其餘𢌿之。 是故明君在上,則竟內之民無凍餒者矣。此之謂「上 下之際。」

陳注「不使刑人守門」,恐是周以前如此,周則墨者使守門也。

凡祭有四時:春祭曰礿,夏祭曰禘,秋祭曰「嘗』,冬祭曰 烝。

陳注《周禮》:「春祠、夏禴,秋嘗,冬烝。」鄭氏謂:「此夏殷之禮。

礿禘,陽義也;嘗烝,陰義也。禘者,陽之盛也,嘗者,陰之 盛也。故曰莫重於禘嘗。」

陳注方氏曰:「陽道常饒,陰道常乏,饒故及於夏始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