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1 (1700-1725).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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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宣廟地陷梁折,八年正月,太廟殿陷,改作殿,築階 下及泉,更營新廟,遠致名材,雜以銅柱。自八年九月 造,至十年四月乃成,十一月又梁折毀壞。以此言之, 天降災譴,非枯朽也。晉不知過,天下分崩,王室大亂, 特望天恩少垂詳察,速召宰相以下謀議,移中宗入 廟,何必苦違禮典,以同魯、晉哉!」詔下禮官議,蘇獻固 執前議。平子口辯,所稱咸有經據。蘇頲為宰相,獻即 頲從祖兄平子,竟被貶為康州都城尉。

《喪廢祭議》

齊高帝建元四年,武帝在諒闇。尚書令王儉奏曰:「權 典既行,喪禮斯奪,事興漢代,源由甚遠。殷宗諒闇,非 有服之稱;周王即吉,惟宴樂為譏。《春秋》之義,嗣君踰 年則會聘。《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修舊好,謀 事補闕,禮之大者』。自斯而談,朝聘烝嘗之典,卒哭而 備行,婚禘蒐樂之事,三載而後舉。通塞興廢,各有由」 然。按《禮》稱:「武王崩,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 於祖,以見諸侯。」又《曾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 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 各反其廟。」《左氏傳》:「凡君卒哭而祔,祔而後特祀於主, 烝嘗禘於廟。」「三年喪畢,吉禘於廟,躋群主以定新主 也。」著在經誥。晉宋因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烝 嘗,率禮無違,因心允協。爰至宋明帝時,禮官立議不 宜親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達庶人,曾不知本在 至情。既葬釋除,事以權奪越紼之旨,事施未葬卒哭 之後,何紼可越。晉武在喪,每欲伸寧戚之懷,不全依 諒闇之典。至於「四時烝嘗,蓋以哀疚未堪,非便頓改 舊式。江左通儒,守而弗革,又宜即心而言。公卿大事, 則負扆親臨,三元告始,則會朝萬國,豈曰能安國家 故也?宗廟烝嘗,孝敬所先,寧容吉事備行,斯典獨廢。 就令必宜廢祭,則應三年永闕,乃復同之。他故有司 攝禮,進退二三,彌乖喪典,謂宜依禮親奉。」從之。

朱子大全集

《祧廟議狀》

準尚書吏部牒,奉聖旨,令侍從、兩省、臺諫、禮官集議 四祖祧主宜有所歸者。熹今竊詳群議,其說雖多,而 揆以《禮經》,皆有可疑。如曰藏於太廟之西夾室,則古 者唯有子孫祧主,上藏於祖考夾室之法,而無祖考 祧主下藏於子孫夾室之文。昔者僖祖未遷,則西夾 室者,僖祖之西夾室也,故順、翼二祖之主藏焉,而無 不順之疑。今既祧去僖祖,而以太祖祭初室矣,則夾 室者乃太祖之夾室,自太祖之室視之,如正殿之視 朵殿也。子孫坐於正殿,而以朵殿居其祖考,於禮安 乎?此不可之一也。至於祫享,則又欲設幄於夾室之 前而別祭焉,則既不可謂之合食,而僖祖神坐正當 太祖神坐之背,前孫後祖,此又不可之二也。如曰別 立一廟以奉四祖,則不唯喪事即遠,有毀無立,而所 立之廟必在偏位,其棟宇儀物亦必不能如太廟之 盛,是乃名為尊祖而實卑之。又當祫之時,群廟之主 祫於太祖,四祖之主祫於別廟,亦不可謂之合食。此 又不可之三也。如曰藏主於天興殿,則宗廟原廟古 今之禮不同,不可相雜,而不得合食,亦與別廟無異。 此又不可之四也。凡此數者,反復尋繹,皆不可行。議 者亦皆知其不安,而不知所以然者,特以其心急欲 尊奉太祖,三年一祫,時暫東向之故,而為此紛紛,不 復顧慮。殊不知實無益於太祖之尊,而徒使僖祖、太 祖兩廟威靈,常若相與爭校強弱於冥冥之中,并使 四祖「之神疑於受擯,徬徨躑躅,不知所歸,令人傷痛 不能自已。不知朝廷方此多事之際,亦何急而為此 也?」今亦無論其他,但以太祖皇帝當日追尊帝號之 心而默推之,則知太祖今日在天之靈,於此必有所 不忍而不敢當矣。又況僖祖祧主遷於治平,而不過 數年,神宗皇帝復奉以為始祖,已為得禮之正,而合 於人心,所謂「有其舉之而莫敢廢」者乎!且孔子論武 王、周公之孝,而曰:「踐其位,行其禮,奏其樂,愛其所親, 敬其所尊,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今天 子既踐太祖之位,行太祖之禮,奏太祖之樂矣,則當 愛太祖之所親,敬太祖之所尊,所以事太祖者,無以 異於生存之時,乃為至孝。而議者顧欲黜其所追尊 之祖考,置之他所,而又未有一定之處,是豈所謂「愛 敬其所親,尊而事之,如生存之時乎?」且議者之所以 必為此說者無他,但以太祖膺圖受命,化家為國,而 王業之興不由僖祖耳。若以此言,則后稷本封于邰, 而不窋已自竄於戎狄,公劉、太王又再遷而後定,文、 武之興,又何嘗盡由於后稷哉?但推其本始,為出於 此,故不可以不祭,而祭之不可以不尊耳,豈計其功 德之小大有無哉?況周人雖以后稷為太祖,而《祭法》 亦曰:「祖文王而宗武王」,是乃所謂祖有功而宗有德 之意。故自為世室,而百世不遷,以冠群廟,則亦不待 東向于祫,然後可以致崇極之意矣。然今日宗廟之 制,未能如古。姑以權宜而論之,則莫若以僖祖擬周 之后稷,而祭於太祖之初室;順祖為昭,翼祖為穆,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