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4 (1700-1725).djvu/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身為大夫,中間廢退,至其遠世子孫始得爵命者,則 以為太祖別子,不得為太祖也;二是別子及子孫不 得爵命者,後世始得爵命,自得為太祖;三是全非諸 侯子孫,異姓為大夫者,及他國之臣初來任為大夫 者,亦得為太祖。故云「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如《鄭志》 答趙商,此《王制》所論皆殷制,故云「雖非別子,亦得立 太祖之廟。」若其周制,別子始爵,其後得立別子為太 祖。若非別子之後,雖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廟而 已,隨時而遷,不得立始爵者為太祖。故鄭答趙商問, 《祭法》云「大夫立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注: 「非別子,故知祖考無廟。」商按《王制》「『大夫三廟,一昭一 穆,與太祖之廟而三』。注云:『太祖別子,始爵者,雖非別 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鄭答云《祭法》,《周禮》《王 制》之云,『或以夏殷雜,不合周制』。是鄭以為殷周之別 也。鄭必知《周制》別子』」之後,得立別子為太祖者,以《大 傳》云「別子為祖,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 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別子百世不 遷,為太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繫姓,不綴食。《大傳》又 云「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五世而婚姻可以通。」 明五世之後不復繼以別子,但始爵者則得為太祖 也。此「大夫三廟」者,天子諸侯之大夫皆同。

「用大夫之牲,是貴祿也。宗廟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 此宗子謂小宗也。若大宗子為士,得有祖禰二廟也。 若庶子是宗子親弟,則與宗子同祖禰,得以上牲於 宗子之家而祭祖禰也。但庶子為大夫,得祭曾祖廟, 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廟。崔氏云:「當寄曾祖廟 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為祭也。」若己是宗子, 從父庶子兄弟,父之適子,則於其家自立禰廟,其祖 及曾祖,亦於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為祭。 若己是宗子,從祖庶兄弟,父祖之適,則立祖禰廟於 己家,則亦寄立曾祖之廟,於宗子之家,己亦供上牲, 宗子為祭。

《殤與無後之祭》

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 是謂「陽厭。」

凡殤,謂庶子之適也。或昆弟之子,或從父昆弟無後者。如有昆弟及諸父,此則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內,親共祖禰者也。言「祭於宗子之家」 者,為有異居之道也。無廟者,為墠祭之親者供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禮,當室之白,尊於東房,異於宗子之為殤也。凡祖廟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適亦然。凡殤過此以往,則「不祭也。」

「祭適者,天子下祭五:嫡子、嫡孫、嫡曾孫、嫡元孫、嫡來 孫,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疏》 曰:「凡殤有二,一是昆弟之子,祭之當於宗子父廟;二 是從父昆弟,祭之當於宗子祖廟。其無後者亦有二, 一是昆弟無後,祭之當於宗子祖廟;二是諸父無後, 祭之當於宗子曾祖之廟。凡殤得祭者,以其身是嫡」 故也。成人無後者則祭,若在殤而死則不祭,以其身 是庶故也。按《小記》云:「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 後者從祖祔食。」注云:「不祭殤者父之庶,不祭無後者 祖之庶。」但此經據死者之身,《小記》注據生者設祭之 人,宗子昆弟是庶,不得自祭適子,故云「父之庶。」宗子 之諸父自是庶,不得祭所生適子。適子即是宗子從 父兄弟,故云「父之庶,不祭。無後。」「祖之庶」者,宗子昆弟 無後而死,其餘兄弟應祭之。以兄弟並是祖庶,不合 立廟,故云「祖之庶。」宗子諸父無後,其餘諸父親者亦 應合祭之。以諸父並是庶子,不合立祖廟,故云「祖之 庶」,義與此不異也。

杜佑通典

《庶子在他國不立廟議》

晉劉氏問蔡謨曰:「非小宗及一家之嫡,分張不在一 處,得立廟不?」答曰:「《禮》,宗子在他國,而庶子在家則祭。 先儒說曰:『有子孫在,不可以乏先祖之祀也』。不乏祀 者,明宗子在他國,不得廟祭,故令庶子祭於家也。苟 在他國,雖是宗子,猶不得立廟,況非嫡長乎?」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晉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 立廟。按睦,譙王之弟,兄弟俱封,今求各立禰廟。下太 常議。博士祭酒劉喜等議:「《王制》諸侯五廟,是其立始 祖。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祖禰之廟。群弟雖並為諸 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廟也。唯令正統當立祖廟,中山 不得並也。後代中乃得為睦立廟,為後代子孫之始 耳。」司徒荀顗議以為宜各得立廟。時詔從顗議。又詔 曰:「《禮》,諸侯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太祖即始封 君也,其廟不毀。前詔以譙王、中山王父非諸侯,尊同, 禮不相厭,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 事不經通,若安平王諸子並封,皆得立廟祭禰,親盡 數終,其廟當毀,無故下食支庶之國,猥更隨昭穆而 廢,非尊祖敬宗之義也。其如前奏施行。」虞喜曰:「譙與 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諸侯,尊同體敵,無所為厭,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