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8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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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閣臣初次不預,後扈從者補賜。凡文武大臣考滿, 有賜羊酒、鈔錠者,以品級為等,或賜宴及敕諭者,出 自特恩。凡文武大臣患病,有賜羊酒、米蔬等物。文職 大臣致仕,有賜敕及銀幣等物者,皆出「特恩。」凡日講 官以省親、省墓等項給假,例賜白金、綵幣、鈔錠。其在 京官員,給假省親,賜路費鈔:一品、二品五千貫,三品 四千貫,四品三千貫,五品二千貫,六品、七品一千貫, 八品、九品并雜職五百貫。凡總兵、鎮守、提督、巡撫等 官辭朝,例賜銀幣寶鈔等物,各以事之輕重為差。凡 文武大臣奉旨勘事回還,及督工、選軍、審囚等項,事 畢,賜鈔幣羊酒等物,各以事之輕重為等。各處獲功 鎮、巡總兵等官,俱從兵部咨開欽賞數目到部。銀兩 行司禮監表裡,行內承運庫關出,付公差人員齎給。 其官、旗、軍舍人等,亦從兵部奏定,移咨到部,仍查各 地方賞格關出,付公差人員齎給。各巡撫衙門造冊 奏繳,仍咨禮部查考。

嘉靖十二年,皇子誕生,給賜諸王有差。

按《明會典》:「凡皇子誕生。嘉靖十二年,賜親王一等大 紅織金五綵團龍常服紵絲一襲,紗一襲,羅一襲。二 等大紅織金閃色團龍常服紵絲一襲,紗一襲,羅一 襲。三等大紅織金團龍常服紵絲一襲。」

嘉靖十五年,皇子生,給賜諸王有差。

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皇子誕生,賜親王一等織金 五綵常服紵絲一襲,白金三百兩,綵緞十表裡;二等 織金常服紵絲一襲,白金二百兩,綵緞八表裡;三等 織金常服紗一襲,白金一百兩,綵緞六表裡。」

嘉靖十六年,皇子生,給賜諸王有差。

按《明會典》:「皇子誕生,嘉靖十六年,賜親王一等織金 五綵常服羅一襲,白金一百兩,綵緞六表裡;二等織 金常服羅一襲,白金八十兩,綵緞四表裡;三等織金 常服羅一襲,白金五十兩,綵緞二表裡。」

嘉靖十八年,冊立「東宮親王」三等。賜各有差。

按《明會典》:「冊立東宮,嘉靖十八年,賜親王一等銀三 百兩,紵絲十疋,紗十疋,羅十疋,錦四段,生熟絹三十 疋,高麗布十疋,白氁絲布十疋,西洋布十疋;二等銀 二百兩,紵絲八疋,紗八疋,羅八疋,錦四段,生熟絹十 六疋,高麗布六疋,白氁絲布六疋,西洋布六疋。三等 銀一百兩,紵絲六疋,羅六疋,錦四段,生熟絹十二疋」, 高麗布六疋。白氁絲布六疋。「西洋布六疋」

嘉靖二十六年。凡在京軍民家選中侍女進入內庭 者。准收充女戶。食糧免差。仍各賞銀五兩、緞一疋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元年以登極賜中外有差

按《明會典》:「皇帝登極,賞賜隆慶元年,公、侯、駙馬、伯紵 絲四表裡。文官一品至九品,各給與應得誥敕;先已 給領者,與進應得勳階一等、品同職銜不同者,照見 任改給。署職者,與實授試御史、試中書,候實授庶吉 士,候授官之日,各補給。其有願移封者,聽。若先已移 封,今給與本等誥敕;武官一品、二品三表裡,三品二 表裡,四品一表裡,五品、六品,各紵絲一疋。」雜職絹一 疋。試鎮撫、百戶,各絹四疋。史館官生,鑄印局儒士,順 天府學生,四夷館譯字生,錦衣衛聽差并營操合人, 欽天監天文生,太常寺樂舞生,太醫院醫士,武學官 生,每名絹一疋。優給優養官:一品、二品銀五兩,三品 四兩,四品、五品三兩,六品以下二兩。優養軍官母妻, 每口銀二兩。將軍、旗校力士、軍匠馴象養馬及操備 等項,旗軍勇士并營操家丁,每名銀二兩。紀錄旗校 力士、幼軍,每名銀一兩。《修理山陵》,管軍官照前給與 表裡絹。疋軍每名二兩。其已支領者,不許重支。各衙 門《歷事監生,正歷》免二箇月,雜歷免一箇月,長差三 箇月。見在監者,先造「冊送吏部,候撥歷到部日,照數 減免。各衙門辦事官免辦一箇月,知印并各當該吏 三箇月,承差并辦事吏二箇月,周歲辦事吏一箇月。 罰班官吏每一年減一箇月。其見在聽撥當該辦事 者,吏部各造冊案,候著役之日,照數減免。」陰陽生、醫 生、順天府坊廂里老、各衙門民匠及廚子樂工,每名 棉布一疋。各邊軍每名銀二兩。差官往各鎮頒給。 隆慶二年題准《賞賜事例》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欽賞銀兩表裡等件,通發 各該總督巡撫衙門投驗給散。除總兵官具疏謝恩 外,三司將佐等官將領過賞賜,申報督撫衙門,造冊 類奏。其赴部領賞員役,驗有彼處真正批文,方准給 發。將原批上填寫數目,用印鈐蓋。各該督撫衙門年 終將給散過各官數目、姓名,類冊奏報,仍咨禮部,以 憑查考。受賞人員,或以事到京,許親告領,仍取《領狀》 附卷。若陞去新任地方,聽督撫官轉齎新任處督撫 衙門一體查給,類冊奏報。每年三月終,通將前一年 賞賜無回報者,咨行各該督撫稽查。未到者,即拘原 役究問。仍通將已到未到,備咨禮部查考。

隆慶三年大閱。賞賜有差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大閱前三日,賞軍士銀,每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