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0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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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則要縫為半矣,此所以互言之。

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帶下毋 厭,髀上無厭,脅當無骨者。

陳注劉氏曰:袼袖與衣接,當腋下縫合處也。運,回轉也。《玉藻》云:「袂可以回肘」是也。肘臂中曲節袂袖也。袼之高下,與衣身齊二尺二寸。古者布幅亦二尺二寸而深,衣裁身用布八尺八寸,中屈而四疊之則正方,袖本齊之而漸圓,殺以至袪,則廣一尺二寸,故下文云:「袂圓應規也。」衣四幅而要縫七尺二寸,又除負繩之縫,與領旁之屈積各寸,則兩腋之餘,前後各三寸許,續以二尺二寸幅之袖,則二尺有五寸也。然周尺二尺五寸,不滿今舊尺二尺,僅足齊手,無餘可反屈也。曰反屈及肘,則接袖初不以一幅為拘矣。凡《經》言「短毋見膚,長毋被土」,及袼可運肘,袂反及肘,皆以人身為度,而不言尺寸者,良以尺度布幅有古今之異,而人身亦有大小長短之殊故也。朱子云:「度用指尺,中指中節為寸。」則各自與身相稱矣。《玉藻》:朝祭服之帶,三分帶下,紳居二焉。而紳長制士三尺,則帶下四尺五寸矣。深衣之帶,下不可厭髀骨,上不可厭脅骨,惟當其間無骨之處,則少近下也。然此不言帶之制,《玉藻》云:「士練帶,率下辟等。」皆言朝祭服之帶也。朱子深衣帶,蓋亦彷彿《玉藻》之文,但襌複異耳。

制有十二幅,以應十有二月。袂圜以應規,「曲袷如矩」 以應方,「負繩及踝以應直,下齊如權衡」以應平。

陳注袷,交領也。衣領既交,自有如矩之象。踝,足跟也。衣之背縫及裳之中縫,上下相接,如繩之直,故云負繩也。下齊,裳末緝處也。欲其齊如衡之平,

故規者行舉手以為容,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 義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下齊如權衡者, 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故規矩取 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故可以 為文,可以為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完且弗費,善 衣之次也。

陳注疏曰:「所以袂圜中規者,欲使行者舉手揖讓,以為容儀也。抱方,領之方也。以直其政解負繩,以方其義解抱方也。」 呂氏曰:「深衣之用,上下不嫌同名,吉凶不嫌同制,男女不嫌同服。諸侯朝朝服,夕深衣;大夫士朝元端,夕深衣;庶人吉服深衣而已,此上下同也。有虞氏深衣而養老將軍文子除喪受弔,練冠深衣親迎。」女在途而婿之父母死,深衣縞總以趨喪,此吉凶男女之同也。蓋簡便之服,非朝祭皆可服之也。 方氏曰:「十二幅應十二月者,仰觀於天也。直其政、方其義者,俯察於地也。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者,近取諸身也。應規矩、繩權衡者,遠取諸物也。端冕不可以為武,介胄不可以為文,兼之者惟深衣而已。深」衣,燕居之服也。端冕雖所以脩禮容,亦有時而燕處,則《深衣》可以為文矣。介胄雖所以臨戎事,亦有時而燕處,則《深衣》可以為武矣。雖可為文,非若端冕可以視朝臨祭,特可贊禮以為擯相而已。雖可為武,非若介胄可以臨衝,特可運籌以治軍旅而已。制有五法,故曰:「完其質則布,其色則白」,故曰:「弗費。」吉服以朝祭為上,《燕衣》則居其次焉,故曰:「善衣之次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具父母,衣純以青。如孤子, 衣純以素。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

陳注繢,畫文也。純衣之緣也。袂緣,緣袖口也。純邊,緣襟旁及下也。各廣一寸半。袷則廣二寸也。 呂氏曰:「二十以下無父者,可以稱孤。若三十以上,有為人父之道,不言孤也。純袂緣、純邊,三事也。謂袂口、裳下、衣裳邊皆純也。」大全長樂陳氏曰:「具父母、大父母純以繢,備五采以為樂也。具父母純以青,體少陽以致敬也。孤子純以素,存凶飾,以致哀也。小功純以縓,則大祥緣以布;吉時夕服緣以采。」

《爾雅》

《釋器》

衣裗謂之。

衣縷也。齊人謂之「攣。」或曰褂衣之飾。

黼領謂之襮。

繡刺黼文以褗領。

緣謂之純。

衣緣飾也。

袕謂之褮。

衣開孔也。

衣眥謂之襟。

交領。

衱謂之「裾。」

衣後裾也。

《衿》謂之袸。

衣小帶。

佩衿謂之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