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于案上,而以土埋之,上平于地,中實葭莩之灰,以 輕緹素覆律口,每其月氣至,與「律冥符,則灰飛衝素, 散出于外,而氣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或初入月,其 氣即應,或至中下旬間氣始應者;或灰飛出三五夜 而盡,或終一月纔飛少許者。」高祖異之,以問牛弘。弘 對曰:「灰飛半出為和氣,吹灰全出為猛氣,吹灰不能 出為衰氣,和氣應者其政平,猛氣應者其臣縱,衰氣 應者其君暴。」高祖駁之曰:「臣縱君暴,其政不平,非月 別而有異也。今十二月律于一歲內應並不同,安得 暴君縱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對,令爽等草定其法。 爽因稽諸故實,以著於篇,名曰《律譜》。其略云:「臣爽按 黃帝遣伶倫氏取竹於嶰谷,聽鳳阿閣之下,始造十 二律焉,乃致天地氣應,是則數之始也。陽管為律,陰」 管為呂,其氣以候四時,其數以紀萬物。云隸首作數, 蓋律之本也。夫一十百千萬億兆者,引而申焉,曆度 量衡出其中矣。故有虞氏用律和聲,鄒衍改之,以定 五始。正朔服色,亦由斯而別也。夏正則人,殷正則地, 周正則天。孔子曰:「吾得夏時焉。」謂得氣數之要矣。漢 初興也,而張蒼定律,乃推五勝之法,以為水德,實因 戰國官失其守,後秦滅學,其道浸微。蒼補綴之,未獲 詳究。及孝武創制,乃置協律之官,用李延年以為都 尉,頗解新聲變曲,未達音律之源,故其服色不得而 定也。至於元帝,自曉音律,郎官京房亦達其妙,因使 韋元成等雜試問房,房自敘云:「學焦延壽,用六十律 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陽下生陰,陰上生陽」,乃還相為宮之正法也。於後劉 歆典條奏,著其始末,理漸研精。班氏《漢志》,盡歆所 出也;《司馬彪志》,並房所出也。至後漢,尺度稍長。魏代 杜夔,亦制律呂,以之候氣,灰悉不飛。晉光祿大夫荀 勗得古銅管,校夔所制,長古四分,方知不調,事由其 誤。乃依《周禮》,更造古尺,用之定管,聲韻始調。左晉之 後,漸又訛謬。至梁武帝時,猶有汲冢玉律。宋蒼梧時, 鑽為橫吹,然其長短厚薄,大體具存。臣先人栖誠,學 算於祖暅,問律於何承天,沈研三紀,頗達其妙。後為 太常丞,典司樂職,乃取玉管及宋太史尺,並以聞奏。 詔付大匠,依樣制管。自斯以後,律又飛灰。侯景之亂, 臣兄喜於太樂得之,後陳宣帝詣荊州為質,俄遇梁 元帝敗,喜沒於周。適欲上聞,陳武帝立,遂以「十二管 衍為六十律,私候氣序,並有徵應。至太建時,喜為吏 部尚書,欲以聞奏。會宣帝崩,後主嗣立,出喜為永嘉 內史,遂留家內,貽諸子孫。陳亡之際,竟並遺失。」今正 十二管在太樂者,陽下生陰,始於黃鍾;陰上生陽,終 於中呂,而一歲之氣,畢於此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 下生去滅,終於南事,六十律「候,畢於此矣。仲冬之月, 律中黃鍾。」黃鍾者,首於冬至,陽之始也。應天之數,而 長九寸。十一月氣至,則黃鍾之律應,所以宣養六氣, 緝和九德也。自此之後,並用京房《律準》、長短、宮徵,次 日而用。凡十二律,各有所攝。引而申之,至於六十,亦 由八卦衍而重之,以為六十四也。相生者相變,始黃 鍾之管,下生「林鍾,以陽生陰,故變也。相攝者相通,如 中呂之管,攝於物應,以母權子,故相變者異時而各 應,相通者同月而繼應。應有早晚者,非正律氣,乃子 律相感,寄母中應也。」其律,大業末於江都淪喪。又 開皇初,詔太常牛弘議定律呂,於是博徵學者,序論 其法,又未能決。遇平江右,得陳氏律管十有二枚,並 以付弘。遣曉音律者陳山陽太守毛爽及太樂令蔡 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作律譜。時爽年老,以白衣 見高祖,授淮州刺史,辭不赴官,因遣協律郎祖孝孫 就其受法,弘又取此管吹而定聲。既天下一統,異代 器物,皆集樂府,曉音律者頗議考覈,以定鐘律,更造 樂器以《被皇夏》十四曲,高祖與朝賢聽之,曰:「此聲淊 淊和雅,令人舒緩。然萬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 不成,非五行不滅。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重。用金尺 則兵,用木尺則喪,用土尺則亂,用水尺則律呂合調, 天下和平。魏及周、齊貪布帛長度,故用土尺。今此樂 聲,是用水尺。江東尺短于土,長于水,俗間不知者,見 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詔施用水尺律樂。 其前代金石,並鑄毀之,以息物議。
開皇十四年,詔用雅樂,禁繁聲。
按《隋書文帝本紀》:十四年夏四月詔曰:「在昔聖人,作 樂崇德,移風易俗,于斯為大。自晉氏播遷,兵戈不息, 雅樂流散,年代已多,四方未一,無由辨正。賴上天鑒 臨,明神降福,拯茲塗炭,安息蒼生,天下大同,歸于治 理,遺文舊物,皆為國有。比命所司,總令研究,正樂雅 聲,詳考已訖,宜即施用,見行者停。」人間音樂,流僻日 「久,棄其舊體,競造繁聲,浮宕不歸,遂以成俗。宜加禁 約,務存其本。」按《音樂志》,十四年三月,樂定,祕書監 奇章縣公牛弘,祕書丞北絳郡公姚察,通直散騎常 侍虞部侍郎許善心,兼內史舍人虞世基,儀同三司 東宮學士饒陽伯劉臻等奏曰:「臣聞蕢桴土鼓,由來 斯尚;雷出地奮,著自《易經》。邃古帝王,經」邦馭物,揖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