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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六十一卷目錄

 律呂部彙考十五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一總論造律得失 不宗黃鐘九寸 不用三分

  損益 不拘隔八相生

樂律典第六十一卷

律呂部彙考十五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一

總論造律得失第一

律非難造之物,而造之難成,何也?推詳其弊,蓋有三 失:王莽偽作,原非至善,而歷代善之,以為定制,根本 不正,其失一也。劉歆偽辭,全無可取,而歷代取之,以 為定說,考據不明,其失二也。三分損益,舊率疏舛,而 歷代守之,以為定法,筭術不精,其失三也。欲矯其失, 則有三要:不宗王莽律度量衡之制,一也。不從《漢志》、 劉歆、班固之說,二也。不用三分損益疏舛之法,三也。 以此三要,矯彼三失,律呂精義所由作也。或曰:「大泉 之寸,秬黍之分,非莽、歆遺法乎?今乃取之,何也?」答曰: 「大泉之徑,漢尺以為寸;秬黍之長,古尺以為分。而莽、 歆之尺則不然,所以與新法不同也。」

《漢書王莽傳》曰:「天鳳四年,初獻新樂於明堂太廟,或聞其樂聲,曰:『清麗而哀,非興國之聲也』。根本不正,此之謂也。」 《宋書律志》曰:「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呂本源,徒訓角為觸,徵為祉,陽氣施種於黃鐘,如斯之屬,空煩其文,而為辭費。又推九六,欲符劉歆三統之數,假託非類,以飾其說,皆孟堅之妄矣。考據不明,此之謂也。」 《宋書律志》又曰:「三分益一為上生,三分損一為下生。」 此其大略,猶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引而伸之,仲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至於南事,為六十律,竟復不合,彌益其疏,筭術不精,此之謂也。大泉之寸,秬黍之分,詳見《審度篇》中。

不宗黃鐘九寸第二

「律由聲制,非由度出。」制律之初,未有度也。度尚未有, 則何以知黃鐘乃九寸哉?以黃鐘為九寸,不過漢尺 之九寸耳;周尺則不然也,商尺又不然也,虞、夏之尺 皆不然也,黃帝之尺亦不然也。

先儒謂「夏禹十寸為尺,成湯十二寸為尺,武王八寸為尺。」 三代之尺不同,尺雖不同,而黃鐘則無不同也。解釋黃鐘之義,遷就九寸之說,自漢儒為始耳。漢儒已前,《周禮》《左傳》《國語》《管子》《呂覽》之類,皆未嘗以黃鐘之長為九寸也。此說聞諸臣父云。

蓋黃帝之尺,以黃鐘之長為八十一分者,法《雒書》陽 數也。

黃帝時雒出。書見沈約《符瑞志》,猶禹時雒書也。雒書數九,自乘得八十一,是為陽數。蓋十二者,天地之大數也;百二十者,律呂之全數也。除去三十九,則八十一耳。故《呂氏春秋》曰:「斷兩節間三寸九分。」 後學未達,遂指三寸九分為黃鐘之長者,誤矣。八寸一分,三寸九分,合而為十二寸,即律呂之全數。全數之內,斷去三寸九分,餘為八寸一分,即黃鐘之長也。《管子》曰:「凡將起五音,先主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鐘。」 蓋謂筭術先置一寸為實,三之為三寸,又四之為十二寸也。開以合九,九者,八十一分開方得九分,九分自乘得八十一分,為黃鐘之長也。

虞、夏之尺,皆以黃鐘之長為十寸者,法《河圖》中數也;

《書》稱舜同律度量衡。堯、舜、禹相禪,未嘗改制度。然則禹以十寸為尺,即舜所同之度尺也。舊謂度本起於黃鐘之長,又謂黃鐘之長九寸,外加一寸為尺。何瑭嘗辨之曰:「《漢志》謂黃鐘之律九寸,加一寸以為尺。」 夫度量權衡所以取法於黃鐘者,蓋貴其與天地之氣相應也。若加一寸以為尺,則又何取於黃鐘?殊不知「黃鐘之長,固非人所能為,至於九其寸而為律,十其寸而為尺,則人之所為也。」 《漢志》不知出此,乃欲加黃鐘一寸為尺,謬矣。臣按:黃鐘之律,長九寸,縱黍為分之九寸也,寸皆九分,凡八十一分;《雒書》之奇,自相乘之數也,是謂律本。黃鐘之度,長十寸,橫黍為分之十寸也,寸皆十分,凡百分;《河圖》之偶,自相乘之數也,是為「度母。」 縱黍之律,橫黍之度,名數雖異,分劑實同,孰使之然哉?天地自然之理耳。

成湯以夏尺之十二寸有半寸為尺,則黃鐘之長乃 商尺之八寸。武王以夏尺之八寸為尺,則黃鐘之長 乃周尺之十二寸有半寸。《黃鐘》無所改,而尺有不同。 彼執著九寸為黃鐘之律,然則商之黃鐘太長,周之 黃鐘太短,豈不謬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