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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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有氣應者,則知此管合於造化矣。」 按本註更迭以吹,淺深以列,是以聲氣並言。今但言氣而不言聲,則知律管非可吹者也。

《律長短圍徑之數第二》

司馬遷《律書》:

本文           改正。

黃鐘八寸七分一,宮     八寸十分一。 《林鐘》五寸七分四,角     五寸十分四。 《太簇》七寸七分二,商     七寸十分二。 《南呂》四寸七分八,徵     四寸十分八。 姑洗六寸七分四,羽     六寸十分四。 應鐘四寸二分。二分三羽 四寸二分三分二。 《蕤賓》五寸六分三分一,    五寸六分三分二。強四百八十六 大呂七寸四分三分一,    七寸五分三分二。強四百囗囗五 《夷則》五寸四分。三分《二商》 五寸,囗囗三分二弱二百一十六 夾鐘:六寸一分三分一,    六寸七分三分一。強一百九十八 無射,四寸四分三分二,    四寸四分三分二。強六百囗囗二 仲呂五寸九分,三分二徵 五寸九分三分二。強五百八十二 按《律書》此章所記分寸之法,與他記不同,所以難曉, 故多誤。蓋取黃鐘之律九寸,一寸九分,凡八十一分, 而又以十約之為寸,故云八寸十分。一本作「七分一」 者,誤也。今以相生次序列而正之。其應鐘以下,則有 小分,小分以三為法,如歷家太少,餘分強弱耳,其法 未密也。今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為全分,七百二十九 「為三分一,一千四百五十八為三分二,餘分之多者 為強,少者為弱,列於逐律之下,其誤字悉正之。」《隋志》 引此章中黃鐘、林鐘、太簇、應鐘四律寸分,以為與班 固、司馬彪、鄭氏、蔡邕、杜夔、荀勖所論,雖尺有增減,而 十二律之寸數並同,則是時律書尚未誤也。及司馬 貞《索隱》始以舊本作「七分一」為誤,其誤亦未久也。沈 括亦曰:「此章『七』字,皆當作十字,誤屈中畫耳。」大要律 書用相生分數,相生之法,以黃鐘為八十一分,今以 十為寸法,故有八寸一分。《漢前後志》及諸家用審度 分數,審度之法,以黃鐘之長為九十分,亦以十為寸 法,故有九十分。法雖不同,其長短則一,故《隋志》云「寸 數並同」也。

其黃鐘下有宮,太簇下有商,姑洗下有羽,林鐘下有角,南呂下有「徵」 字。《晉志》論律書五音相生,而以宮生角,角生商,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宮,求其理用,罔見通達者是也。「仲呂」 下有徵,夷則下有商,應鐘下有「羽」 字,三者未詳,亦疑後人誤增也。下云「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 者,即是上文聲律數。太簇八寸為商,姑洗七寸為羽,林鐘六寸為角,南呂五寸為徵,黃鐘九寸為宮。其曰「宮五徵九」 ,誤字也。

《漢志》曰:《易》曰:「參天兩地而倚數。」天之數始於一,終於 二十五,其義紀之以三,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 六,凡二十五,置終天之數,得八十一,以天地五位之 合終於十者乘之,為八百一十分,應歷一統。孟康曰十九歲 為一章一統凡八十一章千五百三十九歲之章數,黃鐘之實也。 繇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徑。孟康曰律孔徑三分參天數也圍九分終天數 也地之數始於二,終於三十,其義紀之以兩,故置一 得二,凡三十。置終地之數,得六十。以地中六數乘之, 為三百六十分。當期之日,《林鐘》之實也。孟康曰林鐘長六寸圍六 分以圍乘長得三百六十分人者,「繼天順地,序氣成物,統八卦,調 八風,理八政,正八節,諧八音,舞八風,監八方,被八荒, 以終天地之功。」故八八六十四,其義極天地之變。以 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為六百四十分,以應 六十四卦太簇之實也。孟康曰太簇長八寸圍八分為積六百四十分也 按:《漢志》以黃鐘、林鐘、太簇三律之長自相乘,又因之 以十也。黃鐘長九寸,九九八十一,又以十因之為八 百一十。林鐘長六寸,六六三十六,又以十因之為三 百六十。太簇長八寸,八八六十四,又以十因之為六 百四十。黃鐘應曆一統,林鐘當期之日,太簇應六十 四卦,皆倚數配合為說而已。獨黃鐘云「由此之義,起」 十二律之周徑,蓋黃鐘十其廣之分以為長,十一其 長之分以為廣,故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其數與 此相合。長九寸,積八百一十分,則其周徑可以數起 矣。即胡安定所謂「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二釐八 毫」者是也。孟康不察,乃謂凡律圍徑不同,各以圍乘 長而得此數者,蓋未之考也。

補註此下辨律之圍徑之數也。置一得三個二十五,又兼二十五分之六,共八十一分圍也。置一得六,謂得兩個三十六十分也。

後漢鄭康成《月令註》曰:「凡律,空圍九分。」

孔穎達曰:「諸律雖長短有差,其圍皆以九分為限。」

蔡邕《銅龠銘》曰:「龠,黃鐘之宮,長九寸,空圍九分,容秬 黍一千三百粒,稱重十二銖,兩之為一合三分,損益 轉生十一律。」

《月令章句》曰:「古之為鐘律者,以耳齊其聲。後人不能,則假數以正其度,度正則音已正矣。」 鐘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斗之數為法,律亦以寸分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