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乘之而為五十;徵,火聲也,以火當《河圖》之七數 十乘之而為七十;羽,水聲也,以水當《河圖》之六數十 乘之而為六十;猶可說也。商,金聲也,而以當《河圖》之 八數十乘之而為八十;則木而非金矣。角,木聲也;而 以當《河圖》之九數,十乘之而為九十,則金而非木矣。 其視《律呂大象章》所差之次,又何其舛錯耶?又以變 宮五十、變徵七十為二變,以備七音,是又襲七始、七 同之舊也。故其對調旋宮之圖,悉從《律呂新書》。每均 七聲之數,而蔡氏「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 音節遠」之說,亦併用之。然止用全聲,不用半聲,其數 皆不因上生、下生而得,徒以雌雄和鳴之。故陽律三 為宮、商、角,則陰呂二為徵、羽;陰呂三為宮、商、角,則陽 律二為徵、羽。其長短亦不皆一一順序也,亦安在其 為均哉?至其《六十調圖》,雖本《律呂新書》,而《新書》之意, 乃以一律為五調,故每律皆立五均。今以其逆行而 正之,以從左旋。而每五調之後,又列一宮,捏與《大司 樂》奏歌之說相湊。其雙宮對調之圖,則止據奏歌二 律分配而互換更番也。此本不知《律呂新書》之意,而 妄意為之,其勞拙亦甚矣。其《正五音章》以喉、舌、齒、脣、 牙分屬宮、商、角、徵、羽,則別為一義。蓋喉、舌、齒、脣、牙,字 音也,字亦有清濁、半清、半濁之分,故借宮、商、角、徵、羽 以名之,而非以字音分六律所正之五音也。如沈括 所謂「字則有喉、脣、齒、舌,當使字字舉皆輕圓,而聲中 無字。」又宮聲字而曲合,用商聲則能轉宮為商,使字 中有聲則可。若謂字聲即合歌聲則不可,以歌聲即 同字聲,是又一牽扯也。至引蘇祗婆「七聲」之說,正是 秦漢以來五聲二變之義。但在西域,其名異耳,安得 執此以為聲清之證哉?其為此書,止有以先儒不識 黃鐘生成之數一節,足以破往而不返之失。其餘諸 論,今不今,古不古,以法象則無取,以度數則不倫,無 一合於理者也。孔子曰:「蓋有不知而作之者」,其此類 也夫!
臣謹按李文利所見之偏,何瑭、李文察皆辨之,惟金谿、黃積慶宗信其說,著書名曰《樂律管見》,與《律呂元聲》並行於世。
《辨何妥之失》
《序》曰:「何妥知音而不知樂,故辨之。」
《隋書樂志》曰:「開皇二年,尚因周樂,命工人齊樹提檢 校樂府,改換聲律,益不能通。俄而柱國沛公鄭譯奏 上,請更修正。於是詔太常卿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 國子博士何妥等議正樂。然淪謬既久,音律多乖,積 年議不定。譯立議,以為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調, 故成七調。十二律合八十四調,旋轉相交,盡皆和合。」 仍以其聲考校大樂。時邳國公世子蘇夔亦稱明樂。 駁譯曰:「《韓詩外傳》所載樂聲感人,及《月令》所載五音 所中,並皆有五,不言變宮、變徵。又《春秋左氏》所云七 音六律,以奉五聲,准此而言,每宮應立五調,不聞更 加變宮、變徵二調為七調。七調之作,所出未詳。」
臣謹按:七音者,譬吹橫笛六孔皆閉為一音,從尾漸開為六音,共為七也。夫橫笛到手,必六指按之,雖愚夫皆知笛是七音,不可增損。則此七音從來有之,乃自然之理,非難知之事也。譯及《萬寶常》皆托得於裔人所傳,何哉?彼徒知神其說以欺愚夫,殊不知反使愚夫詆七音為裔樂,其疑至今不決,非譯輩之罪歟!既有七音,宜有七調。而蔡元定謂「二變不為調」 ,蓋蘇夔故智也。且《史記荊軻傳》明載「變徵」 為調,而夔以為所出,未詳。近時何瑭、劉濂又指《易水歌》為商調,豈別有所考歟?
譯答之曰:「周有七音之律。《漢書律曆志》:『天地、人及四 時謂之七始。黃鐘為天始,林鐘為地始,太蔟為人始, 是為三始。姑洗為春,蕤賓為夏,南呂為秋,應鐘為冬, 是為四時。四時三始,是以為七。今若不以二變為調 曲,則是冬夏聲闕,四時不備。是故每宮須立七調』。」眾 從譯議。
會稽季本著《樂律纂要》曰:「夫五聲得變而後成均,猶四時得閏而後成歲。此乃自然之理,雖聖人亦不得而增損之也。」 《通典注》謂自殷以前止有五音,自周以來加文武二聲。蓋本《國語》「七列、七同」 而為之說耳。殊不知《國語》此言,因七律而附會,非聲律之自然也。況《漢志》稱「舜欲聞七始」 ,則唐虞時固已有之,安得云至「周始加乎?」
臣謹按:「七始」 二字,伏生以為出於舜世,其名義最古雅。但《漢志》以天地人及四時解之,則惟黃鐘一調可通,而餘均皆不通,恐非命名初意。臣嘗思之,夫十二律各自為均,每均之內凡有七音,古人謂之七始,何也?蓋律呂相生,有始必有終,故七始而五終。始者本也,終者末也,故用其本不用其末。朱熹所謂「律呂有十二箇,用時只使七箇是也。假如黃鐘之均,則黃生林,林生太,太生南,南生姑,姑生應,應生蕤,此所謂七始也。蕤生大,大生夷,夷生夾,夾生無,無生仲,此所謂五終也。又如大呂之均,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