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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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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以十六為一虡者,是謂縣八用七也。或以二十四為

一虡,則清正之聲備。故唐制以十六枚為小架,二十 四為大架,天地、宗廟、朝會各有所施。今太常鐘縣十 六者,舊傳正聲之外,有黃鐘至夾鐘四清聲,雖於圖 典未明所出,然考之實有義趣。蓋自「夷則至應鐘四 律為均之時,若盡用正聲,則宮輕而商重。緣宮聲以 下,不容更有濁聲。一均之中,宮弱商強,是謂陵僭」,故 須用子聲,乃得長短相敘。自角而下,亦循茲法。故夷 則為宮,則黃鐘為角;南呂為宮,則大呂為角;無射為 宮,則黃鐘為商、太蔟為角;應鐘為宮,則大呂為商、夾 鐘為角。蓋黃鐘、大呂、「太蔟、夾鐘,正律俱長,並當用清 聲,如此則音律相諧而無所抗,此四清鐘可用之驗 也。至他律為宮,其長短尊卑自序者,不當更以清聲 間之。」自唐末世,樂文墜缺,考擊之法,久已不傳。今若 使匏、土、絲、竹諸器盡求清聲,即未見其法。又據大樂 諸工所陳,自磬、簫、琴、和、巢五器本有清聲,塤、箎、竽、筑、 瑟五「器,本無清聲,歌工引音極唱,止及黃鐘清聲。臣 等參議,其清、正二聲,既有典據,理當施用。自今大樂 奏夷則以下四均正律為宮之時,商角依次,並用清 聲,自餘八均,盡如常法。至於絲竹等諸器,舊有清聲 者,令隨鐘石教習;本無清聲者,未可刱意求法,且當 如舊。」惟歌者本用中聲,故夏禹以聲為律,「明人皆可 及。若強所不至,足累至和。請止以正聲作歌,應合諸 器,亦自是一音,別無差戾。其阮逸所上《聲譜》,以清濁 相應,先後互擊,取音靡曼,近於鄭、衛,不可用。」詔可。 《文獻通考》曰:「宋仁宗明道初,改制大樂,命集賢校理 李照等預議,翰林學士馮元等同共討論。時太常鐘 磬,每十六枚為一簴,而四清」聲相承不擊。照因上言: 「十二律聲已備,餘四清聲乃鄭、衛之樂。請於編縣止 留十二中聲,去四清鐘,則哀思邪辟之聲無由而起 也。」元等駁之曰:「聖人既以十二律各配一鐘,又設黃 鐘至夾鐘四清聲,以附正聲之次。原其四清之意,蓋 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設也。夫五音,宮為君,商為臣, 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不相凌謂之正,迭相凌謂之 慢,百王之不易也。」聲重大者為尊,輕清者為卑,卑者 不可加於尊,古今之所同也。故列聲之尊卑者,事與 物不與焉。何則?事為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於君故 也。惟君、臣、民三者,則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 清聲之設,正謂臣民相避以為尊卑也。今若止用「十 二鐘,旋相考擊,至夷則以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 越,上下交戾,則凌犯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其鐘 磬十六,皆本周、漢諸儒之說及唐家典法所載,欲損 為十二,惟照獨見。臣以為且如舊制便。」帝令權用十 二枚為一格,且詔曰:「俟有知音者,能考四鐘協調清 濁,有司別議以聞。」

神宗元豐三年,詔劉几、范鎮、楊傑詳定大樂。初,傑言: 「大樂七失,其二曰:八音不諧,鐘磬缺四清聲。虞樂九 成,以簫為主;商樂和平,以磬為依;周樂合奏,以金為 首。鐘、磬、簫者,眾樂之所宗,則天子之樂用八,鐘、磬、簫, 眾樂之本,乃倍之為十六。且十二者律之本聲,而四 者應聲也。本聲重大為君父,應聲輕清為臣子,故其 四聲曰清聲,或曰子聲也。」李照議「樂始不用四清聲, 是有本而無應也,八音何從而諧哉?今巢笙、和笙,其 管十九,以十二管發律呂之本聲,以七管為應聲,用 之已久,而聲至和,則編鐘磬、簫宜用四子聲,以諧八 音。」帝乃下鎮、几參定,鎮作律尺等,欲圖上之。而几之 議:律主於人聲,不以尺度求合。其樂大抵即李照之 舊,而加四清聲,遂奏成。第加恩賚,而鎮謝曰:「此劉几 樂也,臣何預焉。」

哲宗元祐間,范鎮為《樂論》上之。其論鐘曰:「『清聲者,不 見於經,惟《小胥註》云:『鐘磬者,編次之,二八十六枚而 在一簴,謂之堵』。至唐又有十二清聲,其聲愈高』。尤為 非是。國朝舊有四清聲,置而弗用,至劉几用之,與鄭、 衛無異。」楊傑著《元祐樂議》以破鎮說曰:「按編鐘、編磬 十六,其來遠矣,豈獨見於《周禮小胥》之註哉?漢成帝 時,犍為郡於水濱得古鐘十六枚,帝因是陳《禮》《樂》《雅》 《頌》之聲,以風化天下。」其事載於《禮樂志》,不為不詳,豈 因劉几然後用哉?且漢承秦,秦未嘗制作禮樂,其稱 「古磬十六」者,乃二帝、三王之遺法也。其王朴樂內編 鐘、編磬,以其聲律太高,歌者難逐,故四清聲置而不 用。及神宗朝下二律,則四清聲皆用「而諧協矣。《周禮》 曰:『鳧氏為鐘,厚薄之所震動,清濁之所由出』。則清聲 豈不見於經哉?今鎮、簫、笛、塤箎、巢笙、和笙獻於朝廷, 簫必十六管,是四清聲在其間矣。自古無十二管之 簫,豈簫韶九成之樂已有鄭、衛之聲乎?」禮部、太常亦 言:「鎮樂法自係一家之學,難以參用,而樂如舊制。